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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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刍议摘 要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二者联系紧密,尤其是在犯罪预防问题上,但是理论上、实践中对此较少论及。本文在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蕴含的犯罪预防价值和潜在风险全面、理性分析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提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中犯罪预防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和解,预防犯罪,程序正义 一、深度透析刑事和解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价值蕴含 目前, 学界对刑事和解功能的认识????并未超出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鲜有从积极预防犯罪角度论证。其实,刑事和解作为启动刑罚的一种特殊机制,其结果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2、人的最终处罚,故可从刑罚的价值反观刑事和解,用刑罚的目的去挖掘刑事和解的积极预防功能。 刑罚目的具体表现为报应和预防????,未成年犯罪中刑罚淡化了报应性,预防便成了首要目的。刑事和解作为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蕴含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重要价值。 1.加害方与被害方。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是被犯罪侵害的第一层关系,传统的刑事诉讼都是公权力直接介入,双方几乎互不接触,难以形成有效对话,虽案件办结,但是双方的裂痕依旧存在,不利于犯罪预防。刑事和解就是公权力全面渗透刑事诉讼后,私权利的一种回归,为双方直接对话提供了谈判桌。 2.加害方与社会。首先,刑事和解要求未成年认真反思自己行为,经此过程

3、未成年人获得了一次深刻的精神教育,利于其正常回归社会。其次,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使其明白犯罪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付出代价,从而放弃再次犯罪的想法。最后,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对未成年从宽处理程序,例如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等,有效避免审前羁押和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 3.被害方与社会。被害方是一般预防的重点对象,司法实践中在惩罚犯罪时常常忽略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了被害方对处理结果不满,甚至引发新的犯罪;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中,加害方可能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花钱买刑”成为可能。因此,在刑事和解中要妥善处理被害方与犯罪预防的关系,避免新的悲剧产生。 二、

4、理性回归刑事和解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风险分析 首先,与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和罪责刑平等原则存有冲突,不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罪刑均衡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蕴含着人们最朴素的公正追求,同时也具有规范功能,即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和罪刑平等,可以实现防卫社会、规范一般人行为的目的。????刑事和解一方面要求加害方能够支付一定的物质赔偿,即意味着没有支付能力的未成年将难以得到刑事和解带来的轻刑化处理甚至非刑事化处理,当未成年加害人无法正视这层原因时,其将会把刑罚结果理解为自己没有金钱,产生不公、仇恨等情绪。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将导致同样情况下处罚结果产生较大差别,达成刑事和解作不起诉,未达成判处监禁刑的情况是经常存

5、在的????。 其次,与刑诉法的无罪推定理念和证据裁判主义不相协调,削弱了特殊预防价值。刑事和解要求未成年加害人真诚认罪,而根据无罪推定理念,任何人在法院判决确定前都假定无罪,证据裁判主义要求控诉机关承担证明加害人构成犯罪的责任,在法院未审理、证据未充足情况下,加害人和控诉机关了解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未成年加害人在恐惧、判断不全面的情况下主动请求刑事和解,面临有罪推定的风险。????此外,由于要求真诚悔罪,未成年加害人在判决前的无罪辩护权也难以落实。 最后,刑事和解可能导致刑罚报应性价值被淡忘,最终有损刑罚对犯罪预防的价值。虽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更强调功利主义即犯罪预防价值,但不可对其报应性价值置

6、之不理。一般,刑事和解后,公安倾向撤案、检察机关倾向不起诉、法院则倾向免除处罚。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大多是由法定代理人等代为完成,未成年自己对其行为危害性认识也相对有限,因此如何将刑罚的报应性价值突出显得尤为必要。否则不仅有悖于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也不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 三、扬长补短实现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价值统一 (一)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广阔的实践空间 笔者对 A 市近一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约 1021 件,符合和解的案件达到 60%以上。另外已判决的 411 名未成年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共 354 人,超过85%。

7、 (二)法治理念为刑事和解提供前进方向 第一,刑事和解只有保证个案公正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如前所述,刑事和解也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这就要求在刑事和解中既不可任由被害方“漫天要价” ,也不允许加害方强迫被害方要求达成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在本质上是对民事权益的一种处分,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当然参与处分双方可以在精神、物质获得一定补偿后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甚至要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意见对司法机关仅具参考价值。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要将教育、感化、挽救贯彻始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一件重大的任务就是教育,而且要注意教育的阶段和方法。未成年人犯罪多属激情性、冲动性犯罪,其对自己行为的

8、认识受年龄限制较为有限,这时就需要以教育来扮演“惩罚”功能。如在不逮捕、不起诉后继续跟踪监督,建立帮教计划和改造档案,定期回访等。司法机关应抛弃“案结事了”的心理,真正将教育贯彻始终,切忌不罚不教。 (三)制度衔接为刑事和解斩除后顾之忧 在原则性理念指导下,要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和犯罪预防的有效统一,还需从具体制度衔接上着手。 1.实体和程序并重。新刑诉法以专章刑事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实体上,未成年人诉权有了较完整的保障,尤其是将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提前至公安机关,为犯罪行为发生后及时和加害人沟通提供了更专业、更有力的依托。程序上,更多辅助机制确保了刑事和解中犯罪预防实现的可能性。

9、社会调查制度为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信息提供依据,既便于审查其是否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也利于针对性开展帮教考察,防止其再次犯罪。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未成年加害人自觉认识错误提供心理压力,增强其犯罪的羞愧感、悔恨程度更深,同时上述到场人员可以协助公检法人员开展教育、挽救。此外,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亦从不同侧面利于犯罪预防。2.精神和物质并举。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方式应尽量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尤其要杜绝“用钱私了”的方式,这样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极度恶劣的。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完全由监护人或辩护人一手操办,而未成年加害人自己却“不明不白” ,更不用说真诚

10、悔罪了,犯罪预防效果极小。笔者认为,未成年加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有义务全程参与刑事和解过程,在接触被害人过程中反思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公开的对话中增强对自己行为的羞愧感并从内心上认罪、悔罪。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刑事和解都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但二者并非孤立的,未成年人案件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试验田,不仅具有工具价值,更加具有目的意义。这个目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注释 ????笔者总结了学界对刑事和解功能定位如下:有利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社区)关系的修复.有利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甚至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并最终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转引自史立梅.刑事和解的程序构

11、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3):86-95.王学成.朱国平.论建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兼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框定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8(4):96-102。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 (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6-55。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5-40。 ????曾友祥.中国刑事和解价值之辩J.政法论坛.2011.11(6):137-144。 ????有学者将此种风险总结为三种情形:一是本来其行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行为.担心遭受刑罚的制裁而主动寻求刑事和解;二是本来其行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不应当起诉但公安司法人员将其转入刑事和解程序;三是本来案件轻微.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即使不存在和解程序.也不会被起诉.参见何永军.刑事和解的潜在风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2):91-99。 ????本文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范围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不包括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胡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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