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影响【摘要】 自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以来,男性的优势使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精神逐渐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一切的伦理道德、法律约束,无不以夫权的绝对优势为前提。社会对于男女两性的要求与约束是不平等的,而两性关系的差异最直观的体现在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当中。从古代这些婚姻法律制度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女性都处于不能自主、极其被动的地位,夫权已然被法律合法化。 【关键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女性地位;夫权社会 一、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的特点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生产结构的农耕社会,其特点表现在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导,个体家庭为单
2、位,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男性对于生产的发展起着主导性的地位。因此,我国古代能够长期延续着以夫权为核心的这样超稳定的宗法制度。在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之中,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关系、主从关系,丈夫有着控制与支配着妻子的权力。生活中妻子须秉承夫意, “妻以夫为天” 、 “夫为妻纲”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丈夫可以纳妾、出妻,但作为妻子必须严格恪守妇道,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即使丈夫去世,社会伦理道德也要求女性保持贞操;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且对于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也都属于男性;妻子在婚后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直至死亡,墓碑上刻着的也是夫姓。 中国古
3、代社会长期以来运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到精神存在,都处在“被人看” 、“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们仅仅作为人妻、人母、或“玩物” 、 “附属品”等角色进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绝对服从以尽其工具意义上的角色职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权文化和封建礼教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职志。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处在无权的被人摆布的地位。自从儒教宗师孔子提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释、扩充和强化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强大的夫权文化覆盖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剥夺了人权,她们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专制制度
4、的一部分,是维系中国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观的,其家之女则不能娶。韩诗外传曰:“妇人有五不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 (二)七出 “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继承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 ,又称作“七弃” ,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
5、义也。 ” (三)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妇女有“有所娶无所归” 、 “与更三年丧” 、 “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 (四)和离 “和离”又称“两愿离” ,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 ,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该制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 (五)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所指的情况有: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
6、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欲害夫者。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影响 古代社会对于婚姻的重视源于中国是一个崇拜祖先、重视血缘的国度。在中国,婚姻更重要的是继承香火,祭祀祖先。生育是婚姻最本质的目的,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最典型的表述。于是,女性在婚姻之中更多的是承担生育的责任,尤其是生子,这在剥削阶级和贵族阶层有着更加明显的体现。 “母凭子贵”就很直观地表现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取决于她所生育的子女。在“七出”中,女子无后便可
7、以被夫家休弃,这分明是极不平等的。 “七出”也体现了古代女性应当遵守的社会道德, “不顺父母”要求古代妇女对公婆要尽孝,即使婆婆再苛刻也必须忍受;“淫”要求古代妇女必须对丈夫忠诚,但丈夫却可以纳妾;“妒”要求妇女当丈夫纳妾后,即使心里不愿意,但必须接受;“有恶疾”则完全体现出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妇女一旦有了恶疾,夫家便可以休妻;“口多言”则是对妇女言论的限制;“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也就是说,妇女对家中财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 “七出”制度是对古代女性道德的严格约束,也是女性在家中地位极其低下的体现,这也表现出古代离婚的权利属于夫家,女性对婚姻的缔结、存续、解除都没有自主权。即便
8、是后来的“和离”制度与“义绝”制度,表面上看妇女对解除的婚姻有了可选择性的增强,但是由于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很难真正实现其解除婚姻的权利。 “三不去”制度的设立似乎对于女性在婚姻中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使古代女性在娘家已绝的绝境、已为夫家公婆守孝三年、以及先贫贱后富贵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被赶出夫家。也就是说,至怜、至孝、至贵的女子,才可能不被丈夫休弃。而这种情况在古代社会属于极少数。 封建婚姻制度中的“五不娶” 、 “七出” 、 “三不去” 、 “和离” 、 “义绝”等规定无不体现出对夫权的推崇和对古代妇女的藐视。在我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上,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却是长期存在的,女性被置于社会的底层,处于无权和半无权状态。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婚姻关系中,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夫权统治。夫权的本质是不平等之权,是确立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统治权。这种不平等的夫权有悖于人类平等的要求,违背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协助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