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评析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企业股权转让日渐普遍。但目前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由于政策的不完善、不明确和不配套,企业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未充分体现。为加强企业股权交易中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从而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后利润不分配缺乏政策限制,股权转让中隐含的持有收益将形成税收流失 实际工作中的案例: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属徐某一人投资。注册资本 5000 万。2005 年 9 月,A 公司改制为 B 公司,将原企业的税后利润形成的资本公积 1.2 亿元中的
2、7000 万元转增为实收资本,变成了徐某父子二人投资,所持有的股本分别为 9000 万元和 3000 万元,并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剩余的 5000 万元加上历年累积的税后利润仍留在企业公积金账上不做分配。2007 年 2 月,徐某父子二人将全部持有股份 1.2 亿元原价转让给仍有他们持股的境外的著名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 C 公司。通过剖析此案例可以发现以下问题;税收政策不够具体,加之缺乏源泉控管政策或措施,致使企业关联方交易活动特别是产权交易活动中,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形成税收流失。另外,由于种种原因,税务部门对关联企业的信息掌握不够全面,掌握纳税人在国2外的投资和经营情况就更加困
3、难。 2.对资本初始投入追溯既往缺乏有效的政策措施 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在注册资本时,特别是个人出资部分,对其资金的合法性或者追溯既往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如案例中 A 公司是由徐某个人出资 5000 万将股权全部买入形成的,但对于徐某 5000 万元的收入来源的合法性税务部门缺乏政策监管。虽然徐某儿子 3000 万元投入应作为其父的股息收入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明确,但是如果他将其取得的收入投入到另外一家企业,作为一个刚走上社会的年轻人,3000 万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无法考证。 3.征管范围划定不明,造成相关税款流失 根据财税字200225 号文件规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国家工
4、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此文件执行以来,由于对工商部门的“设立(开业)登记”的有关解释比较抽象,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在“设立(开业)登记”与“企业变更登记”问题的理解上一直存在争议,企业因此通过变更名称、地址等手段游移于国、地税部门之间,中断了对企业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中隐含税款的跟踪管理。 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配套不科学,投资者有选择的空间 企业股东有的是企业的法人股,也有的是自然人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既涉及企业所得税,又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于税负不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收入的
5、税率为 20%) ,加之投资结构多元化,有些股东特别是集法人股和个人股一身的私营企业主,在3投资时较多地选择以个人投资形式进行投资,以降低税负。 二、完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措施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转让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加强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1.对企业长期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应从税收政策上明确进行分配 从理论上解释,企业税后利润长期不分配并未形成税款流失,因为企业停业或撤销时,税款的补征体现在企业清算环节中。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利用税务部门信息量掌握不全面的漏洞,通过改
6、变地址、名称或迁移使之逃避纳税义务;或者通过停业失踪,致使税收这个管理环节失控。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明确为:二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或者个人从投资企业应取得的股息、红利,被投资企业仍未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的利润可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2.从政策法规上保障税务机关有对企业初始投入资本有追溯既往权 当前许多投资者特别是个人在投资企业时,其投资来源是否合法,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应该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给税务机关审核权和追溯既往权,防止通过投资将不合法资金“洗白” ,为股权转让时确定计税成本打好基础,同
7、时也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交易行为。 3.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征管范围,尽可能做到企业征管信息充分共享 4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虽然有改变名称、搬迁行为,但一般不会轻易改变经营“方向” ,具有连续性特征。财税字200225 号文件和(财税20061 号)文件按时间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国税、地税的征管信息交换不充分,客观上影响了对企业经营信息的跟踪掌握。为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地址、名称或迁移等行为逃避纳税义务,应进一步明确国、地税征管范围,尽快出台酝酿已久的国税、地税按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范围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政策。在此基础上,强化国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充分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税收管理。 4.明确企业股权转让损失视同财产损失可在当年税前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属免税收入,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股权转让损失用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转让所得进行抵扣,显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也与新税法的消除重复征税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应允许企业股权转让损失视同财产损失可在当年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