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形式的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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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我国形式的借鉴摘 要 全球金融危机带来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在金融监管上的反省与整改,本文拟从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着手,结合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论述金融监管模式重构的必要性,并具体提出较为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DF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英美等国陆续通过法案建立金融危机的防范预警机制,金融监管改革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讨论热潮。我国由于金融市场未对外开放而幸免于难,但我国在逐步开放金融市场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我国应把握此次机遇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调整。笔者拟对英美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进

2、行简单的介绍,并试图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提出建议。 一、英国原有框架内的金融监管改革 针对 2008 年金融危机,英国政府主要是通过2009 银行法案和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进一步强调金融稳定目标和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完善金融赔偿计划、设立特别决议机制、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的法定职责和核心地位、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 ;白皮书则主要是对“特纳报告”做出的回应,明确改革目的,强调广泛深入的银行监管改革。可见,英国政府此次改革致力于原有监管体制内2的调整,没有逾越框架之外的开创性规定。这些举措虽能发挥一定作用,但过于温和。且其在赋予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稳定核心地位的同时,又将约束英

3、格兰银行维稳权和控制英格兰银行在银行间支付系统操作的职能赋予了 FSC,而 FSC 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和四位非执行理事组成,这样的组合难免有自我监管之嫌,难以保证其公允的监督态度和中立的立场。英国 FSMA 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银行法案所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

4、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 BCCI 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 BCCI 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

5、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 3二、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金融改革 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被认为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从改革力度、深度和广度上看,该法案都是美国金融监管历史上空前的。此次美国金融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加强对衍生品等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约束、填补对冲基金等金融行业的监管空白和对原有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重构这五个方面。美国此次的改革试

6、图建立起覆盖整个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体系,针对性的填补了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监管漏洞。但这部法案也存在一些问题尚待厘清,如美联储的权力扩大,而对其的监管并不与权力的扩张相一致,部门间多头监管的现象仍未改善等。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 GL-BA 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

7、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4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 FDIC 和 OCC 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 8,005 个

8、商业银行中的 955 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 6,504,593 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 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 955 个银行中,仅仅只有 26 个银行资产超过 10 亿美元,而其他 929 个的资产均在 1 亿美元以下。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 FSA 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无

9、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 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5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 继承了原有 9 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

10、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反省及启示 透过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纷繁复杂的机构变动和监管权限的调整,以及英国金融机构救助法制化等举措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省,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些启示。 (一)现行监管模式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既可能造成多头监管和监管盲区,又会导致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足。因此,我国应重视对一行三会的权责划分及协调,建立日常的工作联络机制,以便共同制定适宜于金融市场形势的政策,及时应对危机的局面。并最终建立一个能够总揽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符合混业经营趋势的

11、混业监管。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混业监管模式的探索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发展,以混业经营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已纷纷进入我国。我国本土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情况也越来越显著,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在危机中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更加严峻。因此,我国要加强对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并在世界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开始对混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进行探索和尝试。 6(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与创新规制 金融创新无疑是拉动金融发展、促进金融体制完善的重要环节。应当预见,金融衍生品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而蓬勃发展,但衍生品的复杂性、高风险性无疑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潜在风险。因而,

12、我国有必要提前预防,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把握金融创新的“度” 。既坚持合理适度的创新来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又不能任由各种金融产品滥行于金融市场。 (四)建立完善的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机制 英国是通过将危机银行救助法制化,美国则是在其改革法案中建立起了一套专门化的危机处置方案。我国既要保证建立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防范金融机构面临的危机,并在其遭遇危机时提供适度的帮助,又要防止它们等待危机时政府提供的补助,而做出一些追逐短期利益、造成系统性风险的事情。 (五)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无论是美国改革法案推动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是英国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任务的金融服务局,都表现了其对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高度重视。而反观我国,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似乎是我国各行各业监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金融市场也不例外。我们应尽快把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上改革议程,不仅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规、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措施实现消费者的保护,还要建立事后补偿机制,通过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适度弥补来达到对其权利的保护。此外,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也不容小觑。我国的金融监管也要重视7开发金融业的自律监管能力,在保证监管有效性的同时尽量缩小监管资本。 参考文献: 1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国金融2009(17) 2巴曙松,吴博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内容评析金融管理与研究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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