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经济法复习 题 本体论 第一章 基本问题与调整目标 1、论述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论述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 基本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是市场经济阶段,即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之出现的市场缺陷 与 市场障碍 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 市场缺陷 产业失衡(由于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 经济结构失衡 总量失衡 经济运行失衡 欲求宏观调控 国家授权 政府依法进行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 市场障碍(概念: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决定了首先进入市场的主体不希望同类主体再进入) 竞争没有效率 经济秩序混乱 社会分配不公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
2、到损害 欲求市场规制(包括行为规制、结构规制、综合规制) 政府依法进行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法 基本矛盾 : 一方面,私人欲望与私人物品是相对应的,从对私人物品的私人欲望来看,人们总是希望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因而必然要强调私人个体的营利性,必然要追求私人物品领域的效率;另一方面,人们还存在着对公共物品的 公共欲望,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价值追求,而在这种群体性的或整体性的欲望中,由于涉及横向的关系,相关主体有共同利益,因而必须追求公平,并要求确保社会公共利益。 于是,从个体的角度看,要追求个体的营利性,力争效率;从整体的角度看,又要追求社会的公益性,强调公平。从而形成了主体的不同要求,也有
3、由此形成了经济法上的基本矛盾,即 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 之间的矛盾,以及作为其延伸的 效率与公平 之间的矛盾。 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之间的矛盾 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2、论述经济法调整目标 (宗旨) 确立的标准 独特性 : 确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考虑经济法领域所特有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考虑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这样确立的经济法调整目标才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并由此使调整目标炒年糕为区分各个部门法的重要依据。 普遍性 :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能够涵盖经济法所有的部门法。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所针对的是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是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共同存在的,因而,对于经济
4、法的各个部门法都是适用的。 开放性 (包容性): 所有的部门法均不能脱离其目标(宗旨)。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上的目标,而且也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目标,从而具有开放性。 三方面标准的联系: 独特性标准强调的是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与其他法的调整目标的差别,关注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普遍性标准强调的是经济法内部各个部门法的调整目标方面的共性,关注的是经济法的内部关系;而开放性或包容性的标准,则不仅关注现时的经济法的内外关系,还有其关注调整目标的确定要符合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即在经济法的未来发展过程中也同样适用。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3、简述经济
5、法调整目标 ( 宗旨) 的主要内容 概念表述 :所谓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缺陷与市场障碍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分类 : 在横向上,可以分为: 经济目标 节约 1)时间 2)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 3)经济运行过程 保障经济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社会目标 保障社会公益、基本人权 在纵向上,可以分为: 基本目标 解决两大目标、基本矛盾,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保障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高目
6、标 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第二章 调整范围与体系构造 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 1)宏观调控关系:现代国家从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从全局和公共利益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经济结构和运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为市场有缺陷,依靠市场自身无法解决,只能依靠国家。 2)市场规制关系 (日本:规制即有规定地管理,有条件地制约) 现代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依法对市场追的相关市场行为进行积极的引导、促进或消极的
7、限制(制约)、禁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民经济计划关系 产业政策调控关系 财税调控关系 市场缺陷 宏观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价格调控关系 储备调控关系 市场准入和退出关系 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规制关系 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关系 市场障碍 市场规制关系 消费者权益维护关系 风险的防范与危机的处理关系 违规处罚(监督管理关系)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2、简述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协统一的整体。 财政法 财税调控法 税法 宏观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如,国民经济计划法) 经济法 金融调控法 (货币、证券、保险) 产业调节法 (产
8、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 体系 反垄断法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准入法(各种企业法和市场登记法) 产品质量法 风险防范及危机处理 第三章 经济法的主要特征与外部关系 1、简述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经济性(首要特征) A.这是由“经济”的本意决定的 a.古汉语之意:经邦济世、经国济民 b.现代汉语之意:节约(时间 /资源) 效率 B.这是由经济法的作用领域所决定的 a.作用于市场经济 b.反映客观经济规律 c 是 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d.法律化 的 经济 手段 e.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兼顾性与协调性 A.体现在调整目
9、标与价值追求上 B.协调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扶弱抑强到多方共赢 规制性 日本学者解释“ 规制 ” :有规定 的管理或有法律 的制约 所谓规制性,即在调 整的目标和调整的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地鼓励促进和消极地 限制禁止两者相结合的特性。(运用综合手段调控经济运行) A.这是由其调整手段与调整方法决定的 中央银行调控法 产业调控法 价格调控法 投资调控法 财政体制法 财政收支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税收征纳实体法 税收征纳程序法 反垄断体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B.包括积极鼓励、促进与消极限制、禁止两个方面 现代性 A
10、.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a.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 b.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使得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 B.价值 追求上的现代性 : 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的分平 C.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 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变得是手段,宗旨、价值追求不变 b.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 自足性: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集于一身 c.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政府积极执法 、法律监督 2、论述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
11、的特性。 A.这是由“经济”的本意决定的 a.古汉语之意:经邦济世、经国济民 b.现代汉语之意:节约(时间 /资源) 效率 B.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b.反映客观经济规律 。 经济法要保障经济活动更加“经济”,提高总体福利,必须遵循和体现相关的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等。 c 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 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内在的密切联系,是现代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d.运用的是 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 包括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这些手段能够引导人们趋利避害,从而实
12、现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益目标。 e.以提高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 因而经济法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成为效益法。 3、论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经济法的现代性,主要体现为其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以来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A.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a.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 b.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使得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 B.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既不同于注重保护私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一种从资源配
13、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C.制度构建上的现代性 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政策 推广 成熟 法律 b.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 自足性: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集于一身 c.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政府积极执法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4、论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区别: 民商法 经济法 调整关系不同 民商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运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关系 法益保护不同 民商法保护的是私益 经济法保护个体营利性和社
14、会公益性 价值追求不同 自由、平等、诚信 效率、秩序、公平 调整宗旨不同 通过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实现私益的最大化,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缺陷与市场障碍为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效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理论假设不同 经济人都是理性的 经济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 法律属性不同 以意思自治为根本,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宗旨。民商法属于纯粹的私法。 以公权为本位,以整个社会的整合为宗旨。经济法属于扩展的公法。 联系 : A.经济法以民商法
15、为基础 民商法是生活中的法,是市场经济法的基础法 。市场经济以商品交易为基础。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直接记载和表达,是将市场经济关系翻译为法律的准则 民商法奉行的基本理念是自由、平等、诚信,经济法为其理念的实现创造条件 B.民商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在利益面前,民商法自己基础维护不了,经济法去弥补、维护。 民商法的基本理念表明其奉行的是丛林法则,优胜劣汰;经济法奉行的则是生态法则,讲求平衡。 民商法是一种微观自治法。,着眼于局部的眼前的利益。 民商法奉行自由精神,优胜劣汰可能给市场秩序造成无序的后患。经济法想介入市场,必须通过政权的结构和形成。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5
16、、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法是国家基于控制行政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对行政权进行管理 ,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它是控权法,应以控制行政权为目的,追求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而经济法是授权法,市民社会让渡一定权力给国家。 区别: 行政法 经济法 调整社会关系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组织关系、行政程序关系、行政诉讼关系 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关系 价值追求不同 秩序与公平,平衡国家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 调整宗旨不同 维系政权的正常运转,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
17、而持续地解决市场缺陷与市场障碍为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效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涉及权力不同 同为国家权力但性质不同 国家对这两种权力控制不一样 权力行使方式和手段不同 经济权力弹性比政治权力大,必控权与可控权可转化 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必控权 通常带有命令和服从,具有规制性; 有些政治权力可以抛弃 经济权力 经济权力是可控权,可控也可放 积极鼓励或消极限制,具有综合性; 经济权力不可以抛弃、转让 主体不同(地位、称谓) 受控主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 是受制的 国家一方称为调制主体,国家占主导地位。 构成不同 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
18、政诉讼法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经济法没有单独的诉讼法,只有特例,如反垄断诉讼 联系: A.两者 现实载体 主体存在重合与交叉 现实载体: 经济法:调控主体、规制主体; 其现实载体表现为国家机关 行政法: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 B 都与国家权力有关。 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往往是相互服务的 。经济法的实施,往往借用政权的结构与形式。 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6、论述经法法与社会法的联系和区别 社会法: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以及环境保护关系为调整对象。 联系: 社会法 经济法 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以及
19、环境保护关系为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关系 国家调制范围不同 范围相对稳定 不断变化 调整目标和价值追求不同 更注重公平、基本人权。 社会目标优于经济目标 效率与公平。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 调整手段不同 固定、单一。确定社会基准、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环境监察。 多样、综合,既可以积极鼓励,又可以消极禁止 区别: A.功能上相互配合 ,兼具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 经济法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社会法以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 B.都以国家调制 为依托 C.从法律属性上讲,二者均属于扩展的公法法域 价值论 第四章 二元价值与基本原则 1、简述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1、内在价值(客观
20、功用 性) 经济法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简称内在价值,是经济法规范所内含的,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2、外在价值(主观评判价值) 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或价值追求。 2、简述经济法价值的确定 1)法的价值元素:安全、公平、正义、自由、效率、秩序 2)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效率、公平、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应追求的一般价值,构成了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同时,在各类价值之间同样存在密切联系。 经济法的价值,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 内在价值 ,即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
21、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其涉及经济法的内在、客观的制度功用,因而这种内在的价值也可称为“功用价值”或“客观价值”,统称为“ 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 外在价值 ,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外显的价值,它是主体对经济法本身应有功用或实际功用的一种评价和判断,由于这种评判同外部主体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都有关联,因而这种外在价值,也可称为“评判价值”或“主观价值”,统称为 “ 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事实上,经济法究竟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在哪些方面、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需要,都需要人们作出评判,因此,外在价值直接涉及主观的价值判断、价值评判或价值追求。 键入文
22、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3、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1、内涵: 1)作为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是体现经济法价值的重要环节 2)完善经济法的价值论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紧密相连,因而它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4)指导立法、执法 、守法、法律监督 2、确立标准: A.高度标准: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1)从定位上说,它同样 应是法律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 2) 经济 法的基本原则
23、,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 3) 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B.普遍标准:具有基础性地位,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 。 C.特色标准(特殊性):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 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 适用于经济法及其部门法,但不一定适用于其他法律。 4、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体现 (一)调制法定原则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但实
24、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力,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 主体法定 (职能部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权源法定 程序法定 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两个方面: 1、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交易等。 2、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他内涵: 市场运行以民商法为基础,政府的介入一定要符合市场
25、客观规律。 平衡个人与集体间的关系,实现多方利益共赢 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 (三)调制绩效原则 (效率) 1、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 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 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2、 经济法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并且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和各类具体规则之中,从而使调制绩效原则也可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综上,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 调符合规律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
26、衡协调。而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制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他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实现。 效力论 第六章 形式渊源与效力范围 1、论述经济法在时间、空间、主体效力上的特殊性 经济法的效力通常是指经济法的约束力。 1、时间效力的特殊性 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上通常以一定的时间点、时段表现出来。(这些时间点或段直接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行使的合法性) 在时间效力的影响上,不仅有经济立法
27、上的立、改、废所带来的不同“时段”上的法律效力问题,也会因主体的不同、主体行为的不同、主体所处空间的不同而不同。 经济法的时间 效力 是限定经济法相关主体的重要因素 。 2、空间效力的特殊性 在一国空间范围内,经济法存在局部地区的“特别适用”或“适用除外”的问题。例如, 5 个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西北、振兴东北老公也基地、减税免税、反垄断。 作为经济法,通常存在域外适用的问题。经济法主体、主体的行为或者行为的效果,都可能跨越国境,从而产生跨国影响,并可能会侵害相关主题的利益,由此产生“域外适用”的问题。 在中国,由于特别行政区的存在,经济法适用存在着“区域不同”的问题。只要存在着诸多层次或不同类
28、型的管辖权,就可能发生相关的管辖权冲突,从而会带来一国境内的经济法适用上的区际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之间,已经由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的“安排”。 随着空间范围的扩大,法律的效力往往还会呈现一种递 减的趋势。 3、主体效力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的原则和管辖权确立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可能是不同的 经济法 更强调实质正义, 会根据不同的主体,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体现区别对待 的精神,从而会形成主体效力上的差异。 主题的能力、资格、地位等的不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的角色也会有不同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 2、简述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29、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而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这些都使 宪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 法律是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渊源。 行政法规 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至为重要的主体,因而,大量的规范实际上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特别是在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键入文字 键入文字 2010 法学 2 班 郑金晶 的行政法规更多。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刑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 有权进行 调制的重要主体 。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30、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经济法不同法律渊源效力上的差别 1、效力级次: 1)效力由高到低: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政府规章 -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适用范围: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作变通条例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 2)经济法特区法规根据授权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
31、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发生冲突时原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章 主体组合与主体能力 1、简述经济法主体及其分类 经济法主体: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力(利),履行职责(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1) 基本类型: 法理:调 制主 体 +受制主体 现实载体:国家 +市场主体 2) 现实载体分类: 调制主体 受制主体(市场主体) 调控主体 规制主体 政府 职能部门 政府相关部门 (国家各部委)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政府(国务院) 职能部门 政府相关部门 ( 国务院 各部委) 工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监督管理委员会 (好糊消费者权益方面无官方机构只有消协) 企业 经济组织 (参与市场运行的组织体、个体) 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