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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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概括,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实际生活中遗弃、逃逸动物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进行分析,重新详细认定了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对八十二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了完善。 关键词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一、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民法上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来看,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为:须是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损害的发生;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遗弃、逃逸

2、动物,除了满足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包括两个要件:须为遗弃或逃逸的动物、须在遗弃或逃逸期间致害。 “遗弃” ,包括抛弃和遗失。对于被抛弃的动物,可以视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放弃了对动物的所有权,而遗失的动物,则认为是原管理人或饲养人暂时丧失了对动物的占有,所有权仍属于原主人。 “逃逸” ,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非基于本意而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有新的占有人重新占有动物的情形,一般认为动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仍属于原所有人或管理人。 2遗弃或逃逸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确定还具有时间的特定性。这一损害必须发生在动物逃逸或被遗弃期间,如果遗弃或逃逸的状态消失,则责任主体的确定也会发生相

3、应的变化。 二、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 动物逃逸或者是被遗弃的情况也就是动物与其管理人或饲养人的占有相脱离的情况。按照危险责任的控制理论来说,在所饲养的动物与其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相脱离的情况下,危险责任分配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形:基于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和非基于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 (一)动物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情形 所谓动物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真实意思的脱离情形,就是指管理人或饲养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使所管理或饲养动物离开原管理人或饲养人的管理或控制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就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抛弃。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抛弃所饲养的动物,表面上使得动物

4、成为了无主物,但实际上,使动物处于一种“流浪”的状态,从而导致其在此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究其根本是由于原管理人或饲养人的抛弃行为所致,应当由原饲养人或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是将带病的所饲养动物抛弃,那么抛弃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直接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被原占有人抛弃的动物之后又重新被人占有,在发生损害结果时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即直接由新占有人承担,实际并不然。判断新的占有人是否应当成为责任主体,主要是判断新的3占有人是否利用动物,实际的享受动物之利益,如果新的占有人事实上支配动物,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动物,即满足了动物致害责任主

5、体的两个要素,就应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如果新的占有人占有流浪动物,是出于为他人管理动物的目的,并不使用动物以享受动物之利益,也就是法律上的无因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新占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动物的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承担严格责任。 (二)动物不是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真实意思而脱离的情形 动物不是基于管理人或饲养人意思而脱离,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因侵权行为而非法占有他人管理或饲养的动物。这里所指的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抢夺或者盗窃等手段夺得他人管理或饲养的动物的情形。对于非法占有人(比如偷盗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是

6、指以合法的根据管理或者饲养动物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实际占有或管理动物,那么其就能够成为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控制危险,谁能受益,谁就应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动物致害责任主体应具备的两个要素皆是从事实层面来说的,窃得动物之人在法律上虽是无权占有人,但是其直接控制动物,享有动物之利益,是符合动物致害责任主体的要素的,因此被盗动物致害时应由窃得动物致人承担责任。 2、自行脱离原管理人或者饲养人的动物。这种情况下,依据被管理或饲养的动物是否已被其他人控制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形:存在新占有人4的情况上文已详细罗列,下面主要来分析不存在新占有人的

7、情况:如果是一般的家禽、家畜或家养动物等逃脱后成为流浪或者无主动物的,原管理人或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到野生状态下伤人的,因为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已经重新成为野生动物,动物的原管理人或饲养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应当按照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来处理,但是该动物逃逸后,原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负有设置或公告警告标志的义务,如果未尽到此类义务,还是不能免责。 三、总结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设立可以说为动物侵权的责任确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其难免会有疏漏与不足,例如第 82 条的规定。本文通过对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分析,最终详细确定了责任主体,希望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胡安潮.特殊侵权归责原则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邓鹤.“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河北法学,2011,3 5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学研究,1994,2 6奚懿.我国民法通则 127 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民主与法制,2006,9 7王礼仁.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中国牧业通讯,2004,5 5作者简介:朱雅勤(1989-) ,女,山西省大同市人,山西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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