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确权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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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确权法律问题研究现代社会,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大学生与高校的关系却变得越发模糊,学生与学校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学生如何确认自己的权利。这些问题都将得以阐释。 权利 大学生 高校 维权 一、导言 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学校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的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学生在面对学校的管理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关注。学校对与学生的管理,是否是理所当然并且学生必须服从的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对于学生来说总都是有益的,学生进入了学校就成为了学校的人,学校为学生安排一切,学生也总是习惯于学校的这些安排。学生存在于学校中权利到底是怎么样的形式,以及学校与学生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

2、系,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分析学校管理机构就像一个“小政府” ,而学校则似一个社会的单纯模式。学生的权利并不宏观,但却最易遗忘。学校管理者总是试图去“引导”学生,但更多情况却造成了冲突。学生期待自我规范权利,而学校却不放心。所以,需要一种方式来对冲突进行解读,这就是“学生规则” 。它以权利为基础,以学生的参与为条件。它一方面依赖于学生的自觉,一方面则受学校的影响。1、确权在前面已经谈到了学生权利后,接下来有必要分析行使权利的目标确权。 “无应用即无目标,权利被2遗忘中” 。但是,当学生们突然意识到这一点时,却发现应用权利的途径已经过期。学生对权利无必要的意识时,当然不会意识到受教育权的

3、宽泛解释,甚至权利被错误界定时也毫不知情。学校在与学生的博弈中也逐渐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小冲突无法在初期通过适当途径发现并解决,会引起其他的冲突.这对学校很不利.因此,学校通过与老师的协商,开辟了一些途径,并让渡了某些权利.比如现在各学校兴起的学期末“学生评定老师”的制度,这很大程度上在课堂上解放了学生。而老师则会因考虑被学生的评定,而“放弃”自己许多权利。而这是否意味着教师的权利也被侵犯了呢?毕竟,不能仅凭这些评定就来断定教师的教学水平。在我看来,自上而下认定的目标总是与真实相差甚远.比如上述学生评定老师,当这种维权被固定成为程序时,学生不见得就认为这种形式能达到他们所期待的目标.有时,老师会

4、突然介入一场并不十分严重的学生间冲突,这可能是老师所提供的维权途径。但两边的学生都会因此感到这种维权让他们很不自在。为什么不对学生主动提出权利进行论述呢?怎么学生自己就不能确定么?学生当然是确定自己权利的最佳人群.因为权利本身属于他们。作为学生自治组织的学生会由于本身并不独立,无法发出有意义的宣言甚至于根本不曾有过表示。只是摆设.而这又有什么探讨的意义呢?2、学生规则在校园内部,校规的价值导向往往着眼于规范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因此出现最多的就是“要、应当、必须、严格遵守”等词,是明显的义务规范。也正是如此,学生才无法理解校规而逐渐认同了另一种“规范”“学生规则” 。学校管理者倡导的规则正在

5、衰落不管是潜在规则还是校规。学生间还存在的“学生规则”3正在崛起。校规是学校管理者很长时间内形成的默示地约束学生地形成;而“学生规则”则是学生自我约束的产物。 “学生规则”是学生与校规不协调的产物,当校规因陈旧无法发挥作用时, “学生规则”便取而代之加以调节。而由于它是学生之间自然形成的,可能与校规甚至法律规则相冲突。于是,学校管理者被迫在这三种规则选其一。多数情况下,学校管理者会选择校规,因为校规给予学校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利,学校处理的方式也可以灵活多变以适应不同个体,以达最优解决。学生很难了解学校到底倾向于哪一规则。于是他只能求助于习惯,所得答案却不尽一致。但由于学校管理者的裁决因事而异。它

6、提供了学校与学生都无所适从的法律环境。而关于如何对待学生存在于法律上的书面权利与实际权利的关系,学校也无法把握分寸。假若仅依靠学校自己的行动,恐无法令学生满意。博弈才是最好的方式。而这需要学校管理者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让学生参与并主导整个平台的运行。 三、总结学校管理者放手让学生去完善自己的学生组织, 扩大学生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被管理者的有效参与是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的有效措施。通过完善机制、扩大透明度等式而赋予学生会相应的决策权。确立学生权益救济制度。结合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校应当建立校内解决纠纷的机制, 以确保大学生权益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在我国,关于高

7、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目前为止,只有一些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从民法通则 、 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推论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法律关系属性,即部分4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广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哪些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哪些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则缺乏制度化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不明朗,带来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利边界模糊,二者争夺权利空间,不断造成矛盾和纠纷。基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实质上实行中央集权制,可以考虑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统一的学生法 、 学校法 、修订学位条例等,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分学校管理中“重要事务”和“非重要性事务” ,合理界定学生和学校的权利。对涉及学生重要权利的招生、收费、学籍管理、奖惩、教学、毕业文凭发放和学位授予等高校管理行为界定为“重要事务” ,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国性的规章,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从事的制定作息时间、考绩评定、宿舍楼的管理等普通内部管理事务界定为“非重要性事务” ,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制定相应的一些内部管理规定。这样,学生权利和学校权力之间形成明确的边界,又保持了适度的张力。学生自治也会得以实现,大学环境更为宽松,学校管理也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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