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本视域下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理论思考【摘要】 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完善的关键路径,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更是我国政府的价值取向与追求,然而,当前法治政府进程出现的许多人本困境和问题不得不令我们审视其中的法治建设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不适。本文从当前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的人文遮蔽着手,分析这一现象后面的原因,多角度挖掘制约我国人本法治政府建设的本源,并力求构建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途径,以期在人本视角下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抛砖引玉。 【关键词】 以人为本;法治政府;思考 2009 年备受媒体关注的“孙中界”事件,不仅让人质疑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更引发了全社会对于人性与制度的考量。在当前社会,法
2、治政府建设是一项开拓性的实践,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就一直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尤其是十八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了到 2020 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新目标和要求。然而法治政府并不是一项简单的行动,而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目前人本法治政府的建设任务不仅艰巨而且还非常紧迫。本文并不是单纯的研究人本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法治政府的构建途径,更重要的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从人本的视角对法治政府进行研究,将人本理念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之中。 2一、缘起:人本视域下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提出 以人为本与政府联姻,以民为本就随之产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民为本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民贵君轻”是古代先贤的企盼, “人权政府”
3、是西方近代哲人的理想,而在当代,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坚持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 “权为民用”是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它既是政府吸收中外传统文化精华的积极成果,也是当代政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面向现实和未来所确定的行为指南,更是我国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将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到具体行动、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伟大实践。 近几年来,政府不仅确立了权为民用的理念,而且将这一理念用于实践。2003 年 3 月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和深刻反思,并促成了该制度的废止;同年 10 月,时任总理温家宝为重庆一农民追回工程拖欠款这一系列事件呈现出从上至下、从中央到地方采取了以人为本
4、、为民维权的行动,形成了一股“维权”的热潮, “人性化” 、 “亲民” 、 “为民”等词语的流行更是体现了对人的重视,对普通人的关怀。 二、困境: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人本精神的遮蔽 受传统阶级文化和法律工具的影响,很多人把法治等同于依法治理,而依法治理则又等同于依据法律来管理社会、治理百姓、打击敌对分子,于是,野蛮执法、违法执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就开始泛滥,法治的“人本精神”迷失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价值导向呈现偏差 3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伦理价值和立国的指导思想,这些观念在宏观上决定着基本法的价值取向,在具体方面则深刻地影响着基本法具体规范的设计。而立法是影响法
5、治人本化的关键步骤。目前在我们立法上存在着一些轻视人的主体权利的法规和规章,如因“孙志刚事件”而废止的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只将人作为法律管理的对象和客体,而抛弃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法律就成为了一种工具;某些曾规定“撞了白撞”的地方交通法规,不禁让人怀疑其出发点是秩序而不是尊重人的生命;“躲猫猫”事件则更使社会公众再一次质疑本身就存在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 (二)政府服务能力与水平有所欠缺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政府的主角地位无庸质疑,因此,从政府自身去探索影响建设人本法治政府面临的问题,具有最直接也最现实的意义。人本法治政府本质上就是制约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理所当
6、然应该是从满足公民基本需要出发。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安全上的需要属于生理上的需要之后最基本的需求层次,在文明社会状态下,人们把生命和财产的保全权利和责任交给了政府。然而当前,很多披露出来的舌尖上的安全、出行上的安全等问题都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造成了不好影响。除生产商、运行商存在的问题,执法部门打击乏力、执法不严、驾驭市场能力不足等也都是重要原因。 (三)行政执法非人性化偏向 虽然行政执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旧存在着大量非人性化的偏向:(1)强制性手段的滥用。近年来,行政执法中的4不文明、滥施暴力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所闻。孙志刚事件即为典型。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
7、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以人为本的精神相悖,更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经济利益的谋取。个别执法人员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对没有利益、 “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而对于有利益驱动的领域,执法中却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孙中界事件即为典型。 (四)公民人本精神的缺乏 公民人本意识的觉醒和公民对多元生活的追求,是人本法治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政治基础。然而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冷漠不仅阻碍着人本法治社会的进程并且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所折射出的是现代社
8、会公民人本意识的极度匮乏。集体冷漠的可怕在某种意义上不亚于暴行本身,对他人生命权、财产权的漠视与人本精神的合作与互助南辕北辙。此外,公民人本意识的缺乏更体现在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冷漠。人本精神在法治层面最直接的体现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如果公民对于自身权利不诉求、不维护,那么其权利的实现肯定会大打折扣,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三、反思: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人本精神缺失的原因透析 当“依法治理”实际变成了“依法治民”和“依法治社会” ,社会成员也就成为了治理的对象,而不是作为被保护的主体存在。这一切,不仅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侵害,也严重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在5“以人为本”的法治理
9、念下,当前的人本法治仍然面临着重大危机,那么,这背后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因素? (一)法律因素 法律自身局限对人的发展的限制,自由与秩序、稳定与前进难以平衡也许是其中之一。法律并不是人类唯一的社会规范,事实上法律也是有局限和缺陷的,作为法律本身它的稳定性同时也造成了它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全球化、信息化、多元化的社会变革时代,人的主体价值的时代要求往往得到不到法律的确认和维护,甚至还会因为“向后看”的方式而产生抑制作用。由于背负了浓厚的人治和德治传统,而当下又在政府的推动下快速的推进着现代化和法治化,从国家到民众都对法律具有热切的期待,期望通过立法改变目前的一些弊端,然而在许多匆忙立法之后,我们才发现
10、法治社会并不仅仅是用过大量立法实现的。过多或者过时的立法不仅在社会变革、权利保障方面产生制约作用,而且还会限制人的自由和发展。 (二)政府行为 在过去的很多观念中,政府应该是有为的,并且应该积极有为。但实际上,社会民众的感觉是“政府管了好多不该管的事,好多政府应该管的事政府又不去管” ;政府官员则感觉到“政府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 ,这实际上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原因:(1)职能定位不准确。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是目前存在的执法紊乱、界限不清;包揽有余、放权不足等问题都暴露出了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问题。 (2)政府驾驭市场能力不够。无论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11、还是食品安全问题,许多直接接触事件的当地政府在事件6发生初期都选择了隐瞒。究其原因就是地方经济利益的博弈,很多政府把 GDP 的快速增长作为“重中之重” ,GDP 是目的,人是手段,其本质还是对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不够成熟,忽视了市场经济中的人本理念。(3)政府缺乏有效的执行力。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准就是良好的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只有拥有良好的执行力才能实现权力的限制和权利的保护,以人为本才能从制度理念变为美好的现实。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此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是真正落实到位的却屈指可数。 (三)公民意识 要进行人本法治政府建设,既需要更多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也离不开公民的参
12、与监督。然而由于公民意识成长土壤缺乏、公民意识启蒙的狭隘和肤浅以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成长平台,导致我们公民普遍的民主、自由、权利、监督意识、参与意识不强,从而缺乏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和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放任、纵容了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执法、立法、司法的不透明。空有民主的形式立法,却无法真正保障民众的实际政治参与权利,使得不少民众对当前的政治现实产生消极情绪。由政治生活转向经济生活再深入到物质生活的单极性路径依赖促成了民众的政治冷淡态势,对国家和政治日益不关心转向了对世俗生活的功利化追求。可想而知,当政府高唱“法治建设”的腔调时,得不到民众诚心回应的政治建设最后只能是徒流于“空口号” 。 (四)
13、国情使然 目前还处于追赶现代化的阶段,其客观因素也制约了我们建设人本7法治政府。首先,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发展阶段,仍旧存在民生问题,很多人还得为基本生活需求奔忙,政治参与、法治参与对于他们来说还是一种奢侈品;再者,公民人本意识的培育需要一定的平台,这种发展平台需要为公民提供一个自治、民主的空间,民间组织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最佳平台。然而目前的民间组织数量相比较与庞大的人口基数而言发展比例严重不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真正的自治,政府在与民间组织的相处过程中,定位仍旧不够明确,双方信任程度仍待提高。 四、回归:人本视域下人民满意法治政府的构建 如果说以人为本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是对人的价值、人的
14、生存意义的关注,那么,以民为本的法治政府就是对人的存在和价值、政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思考和关注的产物。表达社会意愿、提高人民的福利、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是构建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的根本价值。(一)尊重民意 在西方,政府合法性是一个颇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政府合法性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问题。按照学者们的见解,合法性是一种政治判断,是对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评价,即社会及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和服从的程度,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是一个政治体系得以存在、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是一个政府赖以存在的最基本条件。然而,政府的合法性不会自然生成,不论是通过革命而建立起来的政府,还是通
15、过选举产生的政府,其合法性都根植于人民之中。为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服从,国家机器常常运用法律的、意识形态的权威8为自己的统治进行合法性论证。但是,无论运用什么样的权威,归根到底政府必须以人为本。民意是政府合法性之基石,而民意来自政府以人为本。虽然一些专制野蛮政府也会获得赞同,但是这种强迫式赞同不会持久,只有获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得到人民的忠诚,政府才有可能长治久安。一条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一条政治规律: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如果说在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制度下,政府能假借神的力量、依靠强制手段获得民众的暂时服从,那么在民主政治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政府的合法性就必须建立在通过为民服务而赢
16、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的基础上。现代民主政治把民意作为政府合法性的基石,现代民主国家往往建立了一整套民主机制保障政府来源于民意这套民主机制以这样的假设为前提:是人民自己选择的政府就能获得人民的支持。就西方宪政国家而言,往往以竞选方式由有能力决定自己事物的人投票选举自己信任的人来组成政府。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权合法性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如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从程序上看,政府领导人的产生依赖人民代表的选票。在投票时,人民代表选择他们认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候选人,所以政府的存在就是人民同意的结果。 公民选举、成立政府的目的,是希望政府保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政府成立后不以民为
17、本,不为民谋利,而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那么这样的政府就会因失去人民的支持而解体。在实质上,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政府才能获得民意的支持,才具有合法性。在形式上,只有坚持法治,政府的权力来源、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有9法律依据,政府及其权力行使才具有合法性。而事实上,法治政府与以人为本是统一的,首先,因为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依法行政实质上就是依照人民的意志行政,就是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其次,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合法性就在于其是否通过法律并依法律办事的基础上,而建立“通过法律并依法律办事的基础上”的政府就是法治政府。再者,政府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的正当性来
18、源于民意,尊重民意、发挥民智是以人为本的要求和体现,这些方面决定了法治政府包涵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维护民利 从上述民意是法治政府合法性基础中,可以引申出民利是法治政府之行为指南的结论。政府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为民谋利,在于实现人民利益、保证人民和谐幸福地生活、自由全面地发展。一切为了人民,是以人为本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以保护人民的安全、提供公共福利、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等为己任。 坚持以人为本,以民利为行为之指南,政府应该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阶段性任务统一起来,把实现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结合起来;政府不仅要致力于解决有关国计民生的重
19、大问题,更要致力于解决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民利作为行为之指南,切实做到为民谋利,更要求政府树立以下理念:一是民本政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二是透明政府理念,政府的各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三是程序政府理念,要坚持科学决策,按规章和制度办事,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四是诚信政府理念,做到言而有信,行必有果,取信10于民,自觉接受监督;五是有限政府理念,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把该管的事管好,抓出成效;六是便民、高效政府理念,坚持用最便民、最高效的服务手段和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群众的办事成本,提高政府工作的效能和效率
20、;七是责任政府理念,把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协调发展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落实到位;八是“小政府、大服务”理念,政府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搞好服务、营造良好环境为努力方向。 (三)保障民权 民权即公民权利,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公民权利是法治政府的起源和目的,是法治政府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政府蕴涵人权价值,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通过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其职能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尊重、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如果权力不依法行使,如果权力不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这样的政府就是人治政府,暴政也往往由此产生。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政府的责任,不仅是学者们的思想,而且在近代以来的政治宣言、宪法和法律中得到规定。依照这样的政治宣言、宪法和法律建设起来的政府,必定成为法治政府。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都将政府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力量,并且正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这些国家选择法治政府模式。 当然,对于公民权利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过去,我国学者重视公民权利的社会性,忽视它的自然性, “天赋人权”论被当作唯心主义受到批判。江泽民指出:“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一个根本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