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重庆打黑”中引发的运动式治理之思考【摘要】1999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已经被写进宪法。但是目前,在推进法治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运动化的现象,我们称之为“运动式治理“现象,这种治理方式是否真正符合法治,值得我们反思。 【关键词】重庆打黑 运动式治理 法治据报道,2008 年 7 月 10 日至9 月 30 日,重庆开展“夏季社会综合治安整治行动“,破获刑事案件32771 起,逮捕万名涉案分子。2009 年 4 月,重庆启动“破积案、追逃犯“联动战役,此后仅 21 天,便侦破积案 1688 起。2009 年 6 月 20 日至 8月 15 日,重庆掀起的“
2、打黑“风暴。破获黑恶势力团伙 104 个,逮捕 67名涉黑涉恶团伙首犯及骨干人员,抓捕黑恶团伙成员 1544 人,涉案的还有数十名警察。收缴枪支 48 支、子弹 877 发;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 15.3 亿元;累计破获查处各类案件 1009 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 892起。1 重庆打黑风暴,是由当时的“政治明星“薄熙来,与“打黑英雄“共同推进的,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大批的黑社会成员被捕,大批的官员落马,扫黑来势之汹涌,规模之浩大,在我国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在“打黑风暴“取得重大成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同时,社会各界的争议也很多。有的认为打黑出现了扩大化,有的认为司法程序上有瑕疵,犯罪嫌疑
3、人以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有的认为推动和主导本次打黑的2官员薄熙来与王立军相继落马,从而怀疑本次打黑的正当性。而且具有明显的运动式治理的影子。 这次风暴明显的体现了运动式治理的特定模式:治理客体的出现-上级领导的重视-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实施治理-检查反馈-总结表彰等环节。 运动式治理,是指由占有一定的政治权力的政治主体凭借其手中掌握政治权力、行政执法职能发动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应有的秩序,通过政治动员自上而下地调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国内重大的久拖不决的社会疑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一种暴风骤雨式的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群众参与的重点治理过程,它是运动式
4、治理主体为实现特定目标的一种治理工具。2 运动式治理,是我最常用的一种治国方式,王景伦认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明显而又独特的方面就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动员政治。在夺取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仍然依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通过正常的行政方法来贯彻它的主要政策和纲领3。从我国的历史经验来看,政治动员对国家常规治理能力具有很大的负面效应。因此,运动式治理在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的,也在国家治理方式上存在一种历史惯性和惰性。 值得肯定的是,在重庆打黑压力、阻力极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了社会治安问题。就像是战争时代的集中优势兵力歼灭敌人,有一种秋风扫落叶般的风暴效应,快速高效。但是不
5、可否认,运动式治理存在着弊端。 3第一,运动式治理违背了法治精神,充满了人治色彩。首先,常常以形势政策的方式推动一项治理活动。发布红头文件,并以此作为治理活动的法律依据,即使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也按照红头文件的规定来处理。这样明显的就违背了法治的要求;其次,运动式治理的临时性和运动性,与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相违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使人们丧失法律信仰。 第二,运动式治理忽视了公正性。运动式治理往往强调公共利益,难免会造成治理对象的合法权益的侵害。运动式治理往往采取拉网式的大检查,只要不合法的都被一律予以处罚,往往都是从严、从快、从重处罚,这不但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责罚相当的原则,而且容易使合
6、法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并且为了追求治理的效率,往往忽视了程序的公正。 第三,运动式治理助长了执法者的执法随意性。领导重视的时候抓执法,领导放松的时候则放松执法,使执法者疲于应付运动,怠于平时执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执法方式必将影响执法者人们心中的形象,助长执法者对执法行为的随意性。 第四,运动式治理增加了执法成本。运动式治理的开始都是由于一些重要的事件引起的领导的重视,从而开展的专项的治理活动,盲目的调用人力、财力、物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前并没有科学合理的调研与规划,随机性、任意性很大,所以造成执法成本的增加。 第五,运动式治理造成了违法者的投机性。在运动式治理之前都会发生一些重大的
7、社会事件,而在这之后政府会进行大规模的动员活动,4这就使违法者提前知道治理活动的部署。长此以往,就会掌握治理活动的规律。从而,在政府重点治理的时候躲避风头,在政府疏于治理的时候变顶风作案,使违法活动更加猖獗,更不利于社会的管理。 那么,如何避免我们陷入运动式治理的误区,如何找到符合法治的治理方式,就成了我们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 第一,民主意识的培养与民主制度的建立。首先,我们国家存在着权力分配不合理、权力之间没有制衡、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等状况。这样一种体制容易使我们的治理活动带有深厚的政治色彩和运动思维, 再加上运动的方式用起来比制度化的方式更为便利熟练, 从而使得领导人不由自主的选择运动
8、式治理方式。其次, 法治与民主不可分, 而我们很多人都将民主它简单地理解为“让人民群众当家作主“, 进而忽略了民主政治的制度性和程序性,并且因此将民主与运动等同起来。因此,制度化的进展缓慢,非程序性的运动反倒大行其道。 第二,应该建立常态化的治理模式。运动式治理则超越一般的行政组织结构和行政程序,把国家治理动力寄托在被动员起来的社会大众身上。但是,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治理方式也应当相应的调整。在常态社会中,国家治理的主要模式是把着重点放在制度规范、合法程序和政府官员方面,强调行政组织的结构完善、功能发挥与资源运用。4 总之,运动式治理模式虽然在我们的治理历史上主要的方式,在今天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是与法治的精神与要求有一定距离的,应当逐渐减少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建立民主的机制与常态化得治理模式,5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重庆打黑行动的法律解读.中国检察官.2009 年第 12 期 2冯志峰.中国运动式治理的定义及其特征.中共银川市委党 校学报.2007 年 4 月第 9 卷第 2 期 34唐皇凤.常态社会与运动式治理-中国社会治安治理中 的“严打“政策研究.开放时代.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