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政府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摘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问责制度建设责任政府的关键一环,没有问责制度就没有责任政府。目前,我国政府问责制建设还存在问责主体单一、问责客体划分不清、问责程序部规范等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健全问责体制、合理划分问责权责、完善法律制度等举措来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政府问责制。 关键词:问责制度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 30 多年以来,通过经济体制上的改革,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已经取得的巨大的成就,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第二经济体,但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功,我国在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却相对比较滞后,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这两者间的关系,
2、势必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政治的长久稳定,因此要保持目前社会发展的良好局面,我们就需要不断进行改革。不单要靠经济改革,也要靠政治改革。小平同志在上世纪 80 年代就主张, “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 。而政治体制改革,其本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现阶段,建立责任政府,以此为改革的突破口,不失为切实可行的一条途径。通过责2任政府的建立,从而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而要建立责任政府,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建立政府问责制,它既是责任政府建设的核心环节,也是责任政府实现的保障机制。
3、我国政府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时间较短,经验不足,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部门和少数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现象仍比较严重;一些改革和制度建设不到位,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还不少;政令不畅通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存在着职责不清、权责脱节以及有错不纠、纠错不力等现象。具体地说,我国政府问责制度还存在如下问题: 问责体制不完善,问责主体单一 问责主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启动问责程序、决定问责方式、实施责任追究的有权机关和个人。
4、根据问责主体的不同,政府问责的主体一般可分为外部问责主体与内部问责主体两个方面。外部问责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内部问3责主体主要是政府内部问责机构。目前我国已经启动的问责主要是内部问责,主要是以政府部门内上问下责为主。而政府问责制要走向成熟, 必须由内部问责向外部问责发展, 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与协调化。从当前问责的实践来看,外部问责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发挥应有的。虽然人民代表大会有质询制度,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却很少启动;虽有罢免制度, 也主要适用于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二是新闻舆论的监督与问责功能
5、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舆论监督发展较快,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 相关立法严重滞后; 第二, 管理体制不顺, 独立性不强, 作为实现和维护公民知情权、参与政务监督的重要渠道之一, 新闻媒体报道的自由度过小,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欠缺, 有时甚至成为官员虚张政绩、隐报瞒报问题所利用的工具, 造成报道失真严重、权威新闻源缺失。三是由于我国群众参与渠道不畅通, 人民群众作为根本问责主体的作用也没有得以有效发挥。这些外部问责主体功能的弱化, 导致问责主体的单一和政府对社会回应的减弱。 (二)问责权责不统一,问责客体划分不清 行政权力与其责任的统一和对等是公共行政的基本逻辑。有
6、权无责,必然导致权力膨胀和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就会在事实上造成无人负责,也无法问责。只有在问责过程中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才能督促和保证政府依法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违法行政和失职渎职。4目前,由于不同问责客体的权责划分的不清晰,从而导致了有权无责或权大责小等权责不对称现象。具体表现在:第一,不同层级政府权责划分模糊。我国法律目前对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不同层级之间的权责划分还比较模糊,存在着界限不清、重叠多变现象,这使得在责任追究会往往进入混沌不清的困境。第二,政府职能部门权责划分模糊。第三,正副职之间权责划分模糊;党政职务交叉的责任人及责任人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第四,行政首长与普
7、通公务人员的权责不对称。一方面为问责只针对行政首长,其他公务员缺乏问责,另一方面为行政首长权力过大,往往出现问责事由时,通过自身的权力把责任转嫁到普通公务人员身上去。这些问题都亟待得到有效解决以促进政府问责。 (三)问责法律制度不完备,问责的程序不规范 问责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是实行问责制的保障,也是问责制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从我国的问责被称作为风暴,既显示了问责的严厉、果敢与迅猛,却也反映了我国政府问责制在程序设计上存在问题。由于政府问责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成熟健全的法律或机制,在一些问责事件中,涉及官员种类参差,有时为了平“民愤” ,“问责”又追求迅速,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
8、现偏差或失误。这样,就很难保证每次问责都是公正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责任的追究程序存在明显缺陷。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目前还限于党政机关甚至发生越俎代庖的现象,少有人大或公众等其他问责主体来启动;在问责的认5定上,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何种追究,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问责的回应程序上,被问责的官员以何种程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或辩解,引咎辞职的官员出路如何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问责程序过程缺乏透明度。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有待明确。我国问责的过程基本还是幕后权力操作,大众媒体报道的真实性、权威性不足,使公众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广
9、大社会公众所能看到的只是问责的结果,而对问责的过程一无所知,从而对官员问责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影响了行政问责效能的持续提升。 完善政府问责制度的具体措施 建立行政问责制对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针对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健全问责体制,促进问责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问责主体,主要还是内部问责,虽然取得的不错的效果,但由于其同属于行政系统,难免有袒护之嫌,而且事实上也的确存在问责不力的状况,所以应扩大问责制主体的范围,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可行之法主要有: 61、要强化人大问责力度,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
10、在我国,人大是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民意机构,与其他国家监督机构相比具有突出的优势,如其具有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制度、程序与承担责任的形势,使得虽有质询制度,却很少启动;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人大的监督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各级人大对于政府和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权力必须细化、具体化和强化。要进一步加大人大的问责力度,真正发挥人大的预算控制权、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权力,增强人大的监督力度。 2、要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问责功能。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监督功能,特别是在现有
11、政治体制框架内部分政府职能发挥不畅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对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要使新闻媒体真正成为继司法、立法、行政之后的第四大社会权力主体,还需要进行相关法律、体制机制上的改革,完善新闻和舆论监督的立法,健全监督信息反馈制度,扩大其自由度,真正发挥媒体监督政府责任行政的作用。3、健全人民群众参与机制,发挥人民群众的问责作用。良好的治理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会使政府负起责任,不敢消极懈怠;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才能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
12、良好合作,达到“善治”7状态。首先要提高公众的问责意识。要加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教育,要使公众真正认识到自己才是社会的主人,自身才是是公共权力的终极主体,要使公众认识到有权对政府进行问责,监督政府不仅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责任。其次要实现信息公开。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制订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务公开法 , 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 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同时, 注意政务公开的实效性, 避免“公开的是群众不需要的或众所周知的,群众需要的是不公开的”这样的现象。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对政府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第三要畅通参与渠道。可设立专门的关于政府问责制的网
13、站,开辟有公民参与的专家咨询通道,通过讲解使公民了解政府的行为,为公民参与问责提供基本条件。 合理划分权责,确保问责客体权责对等化 要确保问责客体权责对等化,就必须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范围,使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问、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明确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 1、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事务,由中8央管理;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
14、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 2、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等现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适度分离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问职能调整和运行机制改革,科学设置政府组织机构,减少机构重叠与职能交叉的问题。明确区分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监管部门的责任,明确区分辖区领导与部门领导的责任,明确区分政府市场监管责任与社会监管责任。 3、合理划分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其中,应根据各自明确的分工范围来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行政正职负领导责任,副职就分工范围内的具体
15、事项负直接责任。要明确和细化各层次、职级的责任,行政首长负总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子系统对总系统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 4、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完善法律制度,实现问责程序规范化 程序的科学合法是结果合法和公正的根本保证。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严格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9之间的基本区别。规范问责程序的关键是完善法律制度,依靠法制来规范好责任追究程序和实现问责程序的公开化。 1、要完善法律制度,实现责任追究程序规范化。必须明确以下三点:一是完善责任的认定程序
16、,在对于失职官员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是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亦或是道义责任,或者是都有;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承担直接责任还是承担间接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解决。二是明确问责的启动程序,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以什么样的形式、在什么场所、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官员进行问责。三是规定问责的回应程序,即被问责的官员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解释甚至辩解,都要有明确的法律制度的规定。 2、要完善法律制度,实现问责程序的公开化。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问责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都要明确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办法。其次要以法律制度的规定,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最后,制定问责官员复出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被问责而辞职或免职的官员复出,其程序应当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孟卫东,司林波.政府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选择J.长白学刊,2008(2):44-47. 3王永生.政府问责制建设的探索J.学术论坛,2008(1):33-36. 4董申.走出中国政府问责制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误区J.学习与探10索,2012(4):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