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因素视角下对受贿罪起刑点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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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定量因素视角下对受贿罪起刑点问题的思考摘 要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定量因素立法化的现状,介绍了对受贿罪起刑点改革方向的一些思考。首先针对当前社会对受贿罪 5000 元起刑数额是升是降的争议提出问题;其次分析我国当前受贿罪的起刑点设置并对比国外规定,得出原因所在并提出取消刑法中对受贿罪起刑数额的规定;进而从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方面论证了取消起刑数额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最后列举了几项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 受贿罪 起刑数额 起刑点 定量因素 刑法谦抑性 作者简介:杨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林晓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4)05-082-02 一、问题之提出起刑数额升降难定的窘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我国受贿罪的起刑数额为 5000 元人民币。这一数额规定颇受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公众质疑,然而,对其改革的呼声却指向了截然相反的两个方向。支持者起刑数额上调者认为,适当调高起刑点,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进步的表现。反对者则认为,不断调高起刑点是贪腐犯罪司法防线的倒退和妥协,必将恶化目前已经严峻的反2腐形势,进而降低整个社会对贪污贿赂行为的敏感程度。 无论如何,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改革已然势在必行。然而是应随着社会发展水涨船高,还是降低容忍程度?

3、笔者认为,起刑数额的调整必会对整个受贿罪起刑点的设置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探寻起刑数额时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起刑点设置中进行。具体的调整措施需要在平衡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刑罚设置的科学性与社会的认可等诸多因素细致考量后方可得出。 二、基于起刑点设置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有关受贿罪起刑点的规定 对于起刑点的概念,本文采国内主流观点,即“刑法保护和其他(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保护之间的界限,是对某种行为适用刑法,界定为犯罪的标准” 。 在起刑点的具体设置方面,我国采取了一种颇具创新色彩的设置方式,即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具体到受贿罪的起刑点而言,在定性因素方面,一方面立法中对受贿罪的主体、主观方面

4、、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构成做出了更加详尽、缜密的规定。2007 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后,我国受贿罪定性因素方面的规定已臻完善。就定量方面而言,受贿罪在数额和情节两方面均有所要求。在情节方面,根据刑法规定,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数额方面,则明确规定以 5000 元人民币作为受贿罪起刑数额。 3综合而言,可见我国受贿罪起刑点的规定与犯罪概念的内涵一致,即采用立法定性加定量的设置方式。这种方式不同于其它国家与地区“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设置模式,也正是受贿罪起刑

5、数额上下两难的原因所在,具体分析将于后文展开。 (二)现行起刑点设置的评析 对比我国“立法定性加定量”和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关于受贿罪起刑点的不同规定,结合受贿罪自身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受贿罪这一个罪中定量因素立法化的运用是导致受贿罪起刑数额设置上下两难的最重要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当前的受贿罪起刑点设置致使数额因素成为受贿罪入罪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有关起刑点的规定,受贿罪的入罪可比拟为一种耦合模式,定性因素、情节因素、数额因素同时具备,方符合定罪量刑标准。这种模式导致了“短板效应”的出现定性、情节、数额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的问题均会影响受贿罪的入罪。综

6、合而言,如前文述及,在定性方面的规定已相对完善,情节方面仅仅规定了“情节较重” ,趋于模糊,而数额规定为 5000 元,清晰明确。由于情节的模糊规定,行为一旦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自然会成为判断是否入罪的标尺。这样使得起刑数额成为决定受贿罪入罪的关键因素。诚然,这种方式易于执行,但是数额因素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适合成为受贿罪这类渎职性质犯罪的标尺。 其次,在受贿罪起刑点设置中引入定量因素,尤其是数额因素,产生了以下两点弊端:其一,受贿犯罪是一种渎职性的职务犯罪而非财产4犯罪,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本身有违受贿罪的性质;其二,数额这一因素为反映社会危害性的诸因素中最不稳定的环节,随着社会

7、经济的发展,数额体现的危害性处于一种不恒定的变动状态,看似恒定的数额实际上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断降低,受贿罪的犯罪圈实质上处于持续的扩大状态。 综合而言,正因数额这一不稳定因素成为受贿罪入罪的关键,造成了起刑数额改革“上下两难”的窘境。解决这一问题应综合考量起刑点的整体设置。笔者认为,应考虑取消贿赂数额作为主要标准,重视和提高其他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即综合考虑各因素,在此基础中上对起刑点定性、定量因素的设置重新进行合理分配。结合我国目前刑法现状,可以取消刑法法条中对数额的明确规定,并对情节的规定加以细化,以此降低受贿罪起刑点。具体的分析与措施将在下文展开。 三、受贿罪起刑点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细化有关情节规定 上已述及,量刑情节的模糊,致使数额成为受贿罪入罪的决定性因素,导致了起刑点重心的不适当偏移。因而完善对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对于解决起刑数额上下两难的问题、完善受贿罪起刑点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现行刑法第 383 条规定,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 2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 ”笔者认为,其内涵和外延仍欠缺明确,这将致使司法实践中依然需要依赖自由裁量,极易导致受贿罪在定罪和量刑上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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