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再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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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再思考摘 要 沉默权的确立是符合国际条约和顺应世界诉讼民主化潮流的。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是“不强迫自证其罪”并不等于“沉默权” ,在我国土壤中将“沉默权”确立为一项法律权利,仍然任重而道远。文章阐述了对“沉默权”的起源及内涵,论证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进行再思考。 关键词 沉默权 思考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黄树标,法学硕士,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44-02 世界上一些国际公约都对沉默

2、权做出了规定,1966 年联合国第 21 届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了“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由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长期缺失,致使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案多发。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禁强迫自证其罪”引发关注,被认为是中国刑诉法立法的一大进步。我国宪法中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的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愿供述的权利,也有缄默不语的权利,即说与不说及说什么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沉默权符合宪法精神,顺应世界先进法制思想潮流,我们有进一步研究和透2析有关理论。 一、 沉默权的起源和涵义 所谓“沉默权” (T

3、he right to silence)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或法院进行审判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和不受他人强迫供述之权利。 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它体现了刑事诉讼价值和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在 17 世纪,英国就已经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而美国则在 18 世纪末将该原则写入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遂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可见,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完善。1640 年英国李尔本案件中,被告人李尔本在英国国会痛陈利害,要求国会通过立法禁止强迫自证其

4、罪的权利得到确立。1641 年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概念首次被提出,至 1688 年,沉默权在英国完全站稳了脚跟。英国于 1912 年制定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之其享有沉默权,这使得“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成立。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于权利法案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它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 。1963 年,在美国最高法院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并将沉默权保障措施扩大到警察的侦察讯问阶段。随着以美国电影为主导的美国文化在全国的迅速蔓延,那句著名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米兰达告知对世界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重大

5、影响,随后其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都从不同方面确立了拒3绝强迫自证其罪的沉默权制度。1966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将这项权利规定在国际文件中,现该权利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 (一)沉默权有利控辩平衡,保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应当尽可能做到力量平衡,这样才有可能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刑事犯罪诉讼中被追诉、被控告的地位时,他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被追诉方与国家的公诉地位相差悬殊,被追诉方始终处于劣势地位。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就很容易受到剥夺和损害,除了只能看本人去抗争外,被追诉

6、者孤立无援,还会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催残。只有赋予被追诉方沉默权以对抗控诉方的力量,被追诉方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使司法得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沉默权制度的保障不仅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 (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 无罪推定原则中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确认无罪假定原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辩护权为核心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

7、发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也同样享有未被追诉者的地位,享有完整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沉默权4就属于程序上的无罪推定。笔者认为,赋予犯罪嫌疑人无罪推定这一诉讼地位,首先要确立“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和推行沉默权制度,避免侦查、检察及司法机关先入为主,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门三分罪” 。所以,为了全面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 (三)沉默权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 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中证据之一。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 “无供不录案”这些都是古代酷吏的传统,现如今,在有罪推定观念的驱使和“命案必破” 、 “限期结案”的高压之下,侦查人员的“口供主义”

8、仍指挥着办案思维,有时甚至可以为了口供而完全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追查,大部分冤假错案正是发生在逼供的过程中。据法制日报报道,赵作海本人称,他被警方抓获之后,侦查人员用木棍敲头、在头顶放炮、灌催眠药、威胁秘密处决,致其屈打成招,甚至在狱中赵作海还担心申诉会换来刑讯逼供,宁可领受牢狱之灾,也不愿选择申诉。在实践中,警力为了破获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为重中之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遏制刑讯逼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确立沉默权制度,不但有助于

9、消除我国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 ,而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这个刑事诉讼中的毒瘤,杜绝冤狱再次发生。 三、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5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曾说:“刑诉程序有它的独立价值,有时候为了程序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实体的价值也是允许的。这里有一个平衡,你不能不打击犯罪,但以打击犯罪查明事实真相为唯一的目标,社会也会受到一些危害。 ”刑事诉讼法被定义为关于确定如何适用刑法条文的程序法,而刑法无疑肩负着惩恶扬善的价值判断,而作为刑法的程序性法律,如果有太多的价值判读则会影响控辩双方的境况。目前把刑诉法当惩罚工具的思维依然存在,这就成为我们确立沉默权构建了思想障碍。为此,从观念和制度入手消除

10、沉默权立法之障碍。 (一)对沉默权的适用作出限制,从内部消除其障碍 如同任何事物具有?面性一样,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在西方国家,?著沉默权普遍适用,其固有的不足之处逐渐凸显。尤其是一些现代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员的讯问,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因此,在西方国家中,沉默权制度的推行并非毫无限制。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对沉默权进行限制性立法,如美国自 1970 年以来就通过一些判例来限制沉默权,法官在排除“米兰达规则”时,态度也比较宽松。我国引进沉默权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对有利的方面加以利用,对其有弊的方面加以限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笔者

11、认为,我们可以参照英、美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对沉默权的适用作出限制规定,比如立法规定对恐怖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 、武装抢劫等职业性犯罪,商业欺诈等严重智能化经济犯罪不适用沉默权。权利的确立是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前提,沉默权亦莫例外。为此,对沉默权作出立法限制,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6的稳定。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确立沉默权的外部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的目的之一就是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如果办案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在在审判中仍可作为证据,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不可能真正获得沉默权。我国对办案人员非法获取的口供已经立法明确予以排除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如

12、何认定刑讯逼供,如何认定办案人员收集证据之非法,相关的配套措施仍然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了绝对排除的原则,并以列举式对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方法进行了描述,即包括四种方法: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但是对非法行为予以遏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施的配套措施上都不够完善,相关的预防措施、配套措施仍需制定完备的规定。 (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 1.加强检察官的监督职能。我国刑诉法第 13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该条可增加“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 并将该告知记明笔录。 ”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要履行好告知义务

13、,使犯罪嫌疑人了解告知权利的时间、权利、后果等具体事项。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官全面了解侦查情况,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讯问中敢于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确认在侦查阶段所取得的供述均出自自愿以便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 。 2.健全对刑诉逼供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7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总之,这里的“司法权”是“泛司法权”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行为侵犯人权,引起诸多冤假错案,破坏社会法制,造成了严重后果。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建立起刑诉逼供者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类似

14、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唯有这样,确立沉默权制度可行性。 3.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沉默权制度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背景下的产物,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很难得到落实的。如西方学者所说,沉默权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在有些刑事案件当中,执法者往往通过刑讯手段,实现了破案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但刑讯逼供造成的不利后果却是抑制了沉默权的建立。总之,执法环境的好快不仅是落实沉默权的重要保障,而且更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和人民对国家法治的希望与信任,它影响着与法律相关的各个层面,包括法律的尊严和普遍的正义观念。鉴于我国目前的执法环境,我们不但要大力宣传依法治国理念以及人权观念,而且要建立健全沉默权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沉默权。 参考文献: 1王栋.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5 年. 2谌东华.无罪推定、默权、口供之比较.政法学刊.2006(8). 3 时显群.沉默权的法理思考.江西社会学. 2002(1). 4王安全,吴绍毅. 论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价值平衡.理论月刊.82005(4). 5章克勤,金泽刚.对沉默权规则的理性呼唤.政治与法律.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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