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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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反思摘 要 直接税调节功能显然是被高估了,因其被累进税制所带来的一系列效应所架空,但直接税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文明转型,故提高直接税比重仍极为必要。而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既可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方式得以间接达成,也可经由税制改革、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税基的方式得到直接实现,但从本质上而言,直接税比重的提高,尚需经济总体规模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 直接税比重提高 税制改革 调节功能 作者简介:郑升豪,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48-02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

2、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对未来五至十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进行了全方位布局。 决定针对税制改革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争论在我国学术界由来已久,但对于是否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及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径尚未达成共识。下文试图对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动机、动机合理性、比重提高方式进行分析。 一、 为何提高直接税比重 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2是指税收负担不能转嫁,须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的一类税;间接税则指税收负担可由纳税人转嫁给他人,无需真正负担税款的一类税。 一般认为,所得

3、税和财产税是直接税,商品劳务税是间接税。学者对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的原因大体上有三种认识: (一)直接税的调节功能 由于直接税累进税率的设计,满足了按能课税的要求。随着财富的增长,财富效用呈递减趋势,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并不会降低其幸福度,反而会受益于社会贫富差距缩小后带来的社会稳定。因此,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满足了缩小贫富差距的需求。 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我国基尼系数总体上仍远高于 0.4 的国际警戒线。 所以,缩小贫富差异已成为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大多数 OECD成员国的基尼系数虽在财税调节前都超过了 0.4 的国际警戒线,但在财税调节后都显著降到了 0.3 左右的相对合理区间

4、。 (二)直接税的透明性 间接税的价内税技术设计,虽降低了税负实际承受者的“税痛” ,但其最大弊端在于, “容易使纳税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压抑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从而放弃对税款合法性及其使用合理性的追问,消减推动社会文明转型的正能量” 。 而直接税的透明性可以强化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以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行为和公务人员不作为现象,进而推动政府向服务型功能的现代转型。 (三)直接税比重的高低是衡量税制现代化水平的标志 3还有学者指出,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往往在35%-50%,而我国仅为 25%左右,远低于商品和服务税所占的比重(约为60%) 。 因此,以发达国家为参照,提高直接税比重是

5、优化税制结构的基本路径。 二、对提高直接税比重动机之反思 诚然,上述三个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动机均反映了各方利益的诉求,但这种人云亦云甚至是过分理想化的诉求,果真具有其合理性?我们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反思。 (一)直接税的调节功能有限 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最初的设计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其调节的功用应当是一种衍生物。直接税累进税率的产生是为了克服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但从其实效观之,贫富差距的缩小并未实现,相反,在有些国家甚至更加严重。其原因何在?正如 B?盖伊?彼得斯在税收政治学中所说的那样, “尽管税法中规定的名义税率,通常都具有鲜明的累进特征,但无数的税收漏洞和免税的存在,使所得税在

6、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影响更加均衡。这种更大的均衡性可能会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政策影响力。 ” 若要调节收入分配,仅靠直接税的的调节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而应以强化财政转移性支出和创造就业为主,因为解决就业才是最大的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收入分配问题。 (二)直接税高透明度的悖论 尽管直接税的高透明度可以促使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社会的4现代法治转型但透明度却往往加剧了税收征收的难度,因为公民看到其缴纳的税收越多,就越容易逃税。这样的悖论该如何解决?其利益取舍又该何如? 虽然西方国家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直接税突飞猛进的发展之后进行了向间接税回归的税改,但这样的道路在中国并不可取。因为只有在完成了现代

7、法治的转型以及权利意识的觉醒之后,才能实行后现代的税制回归之路,而现今的中国远未完成公民权利意识的启蒙过程,尚未启程又谈何回归?所以中国断然不能跳过法治现代化而直接迈向后现代。 (三)直接税比重与现代化水平并无必然关联性 直接税的推行虽有利于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但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重高低来衡量我国税制结构的现代化水平并非准确。任何的税制均内生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系统内,若将其单独剥离出来进行比较,则毫无价值。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想要表明的是,对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动机而言,首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用已然被诸多的税法漏洞及税收优惠所掏空,其根本原因在于直接税的累进税率设计,所以,若想

8、进行直接税改革,则应对直接税的前提累进税率进行前提性批评与革新。其次,直接税的高透明度利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法治进程的推进,因此,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在这一层面上对国家的文明转型是有利的。再次,直接税的比重高低在横向上的比较,其意义微乎其微,只有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税制改革才具有实践的价值。 三、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径选择 5虽然对于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的原因众说纷纭,但提高直接税比重起码对中国社会的法治文明转型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本文将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路径进行了区分,即相对提高和绝对提高,分述如下: (一)直接税比重相对提高 直接税比重相对提高,即通过降低间接税的绝对收入,而使直接税在税

9、收总收入额中的比重得到间接的提高。如我国现在正在推行的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以减少重复征税、实现税收中性为目的,实现了结构性减税,进而降低了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即提高了直接税的比重。 (二)直接税比重绝对提高 直接税比重绝对提高,既要通过制度内的税制改革得以完成,但更重要的是需通过制度外的经济总体规模的提升、纳税人收入的增加得到实现。 1.制度内因素 直接税的累进性导致了税制的复杂性,复杂性又不可避免地需要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又有大量的税法漏洞与之相伴而生。这样的缺陷在架空累进税率的调节功能的同时,也使直接税的收入功能无法实现。因此,应以强化直接税的收入功能为目标,增强直接税的比例性,

10、缓和累进性,降低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拓宽税基,减少税收优惠,清除税法漏洞。而以宽税基为前提的直接税也能更好地发挥其调节的功能。 当然,还可以通过开征新的直接税税种以提高直接税的绝对比重,如我国正在规划中的房产税的开征,以及将来可能要开征的继承税和赠6与税。 2.制度外因素 在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 的引导下,若要在短期内通过税制结构改革的途径实现直接税收入的大幅增加似乎是难以想象的,因此,需在制度外解决问题。决定税收收入结构的首位因素是税源结构,而这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 从低收入国家和高收入国家的对比来看,在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国家,无论税制怎样改革,直接税的比重都无法提高。 所以

11、,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政经体制的改革,刺激生产要素,革新生产方式,完善分配体制,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只有如此,才能使直接税的征收拥有一个较宽的税基以及充足的税源,否则,直接税的增收只能是无源之流无本之木。 四、结语 直接税虽在调节收入方面的功能有限,但有利于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因此提高直接税比重仍是极为必要的。而直接税比重的提高既可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方式得以间接达成,也可以通过税制改革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方式得以直接实现,但归根结底,尚需经济总体规模及人均收入的提高。 注释: 黄桦主编.税收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93 页. “马建堂就 2012 年国

12、民经济运行情况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7(http:/ , 2013 年 12 月 1 日访问. 李林木,汤群群.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税务研究.2010(3).第 33 页. 姚轩鸽.中国税改期待四级跳.财新网”.(http:/ 10-31/100597837_1.html) , 2013 年 12 月 1 日访问. 相关数据参见“国际统计年鉴 2012”,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 和 http:/ , 2013 年 12 月 1 日访问. 美B.盖伊.彼得斯著.郭为桂,黄宁莺译.税收政治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

13、第 234 页. 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来自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下降 8%,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下降 12.5%,直接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参见“税收总局 2012 年总局收入统计” ,载“国家税务总局”(http:/ , 2013 年 12 月 1 日访问。 刘尚希:“税制改革不应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目标” ,载“财新网”(http:/ , 20138年 12 月 1 日访问。 参考文献: 1李林木,汤群群.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直接税的收入分配效应.税务研究.2010(3). 2刘尚希.按家庭征个人所得税会更公平吗?兼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涉外税务.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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