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研究【摘要】 我国的民营经济在 30 年改革开放进程中,在国民日常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愈显突出。与迅猛发展的民营经济相比较,民营金融机构却显得较为滞后。我国目前已经允许开展民营金融机构活动,这为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机遇。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便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从两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其次对于完善监管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民营金融机构;监管措施;民营经济 1 引言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营经济经过 30 年的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壮
2、大,已经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则发展滞后。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贡献着 70%的工业产值,却享受着不到 30%的金融资产。和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民营金融机构所占的份额很小。尤其是银行业,私人银行的份额几乎微乎其微。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民营金融业的呼声越来越高。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民营金融机构的资2产比重都是呈现上升趋势的,而相对来说的国有银行所占比例却在不断下降。当前,我国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利于解决当前信贷活动的“非银行化”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长。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发展民营金
3、融机构”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明确提出:“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 与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民营金融机构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使其内部具有较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灵活和机动,效益和风险构成了民营银行的主要特征。 但由于民营金融机构规模小、资金少、在过多追求利润的驱使下也伴随着很大的风险,这些都为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现状与问题 2.1 中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包括通过人
4、性化管理的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督业务活动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机制来解决。在国际上,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都表达了不同的监管目标,但它的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可以表述为:(1)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操作;(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权益;(3)促进金融体系公平、开放、有序竞争;(4)提高国内银行的竞争和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能力。 我们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在监管下,由人民银行监管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3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机构组成。根据不同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外资银行,政策性银
5、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监督;强调加强对中国的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体系的执行职能的人民银行,负责支付发挥宏观调控和防范安全和化解金融中央银行的作用风险。这表明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除了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其他几个监管机构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监管相对行业。 2.2 中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金融活动受到的监管是偏弱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深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规范操作等外在层面的东
6、西,而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风险评估等内在的变化性较强的方面监控的少。随着民营资本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它们大多抵御风险能力差,盲目逐利,内控较弱,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二是监督手段落后。通过直接监督,广泛运用行政手段,法律和经济手段仍然占主导地位很少使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金融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罚款几乎是检查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监管模式的背后,往往存在的问题是去哪里了监督,缺乏主动性和先进的,无效的。三是监管主体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监管。实际上,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是交叉的,4这
7、类交叉监管就存在着管理空白;其次,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多头监管”的难题,因为尽管当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岁哦一不接受银监会监管,大却有经营贷款,做着金融机构的业务,所有处于一种尴尬的境界。 3 完善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数量在近几年迅速增加,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但在民营金融机构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完善有效的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是防止民营金融行业发生风险的最有力的保障。面对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担保机构监管制度的有效经验,我们认为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要从转变金融观念,鼓励引导金融
8、创新;确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实现多元化监管;以及由机构监管向职能监管方面转变等几个方面努力。 3.1 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鼓励引导金融创新 以新的监管理念去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需要做到:一是取消有碍民营金融机构提高盈利水平与竞争力的非必要监管措施;二是运用市场约束来影响民营金融机构就风险监管以外事项作出的商业决策;三是为风险监管创造必要条件,努力营造利益平衡的公平竞争环境;四是除了干预和惩处那些风险超出可控范围或明显违规的金融机构外,监管当局应秉承“最低限度监管”的理念,赋予拥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资源的金融组织尽可能多的自主权,使它们能够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建立、实施并不断完善风险管
9、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对金融创5新的监管,要本着既要鼓励引导又要规范管理的方针。美国是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地方,美国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有一系列的较为严格的措施。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的金融改革在金融创新方面除加强执法力度外,要求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以使监管机构获得更多的信息,并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使衍生交易透明化,防范不当交易和损失;交易机构必须与央行强化交易清算和交割管理,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承受市场突发冲击;交易资料标准化,确保监管机构能评估风险;交易者与监管当局合作,遵从相关法令,以保证市场稳定。谨慎的金融改革使我国得以避免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随着金融
10、国际化的发展,我国迟早要与世界金融溶为一体。既不能因为风险而裹足不前,有不能因为大意而放松监管。鼓励引导金融创新并注重风险防范是促进我国金融国际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要求。 3.2 加快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机构性监管,是指“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而设立的响应的监管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一种管理方式;机构监管适用于分业经营。我国目前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别对银行和信托公司、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它们各自监管不同的经营主体,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而功能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产品的性质而设计的监管。“就是将金
11、融监管从通常的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转变为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服务(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 ;而对边界性金融业务也明确监管主体;同时加强不同监管主6体间合作的监管制度”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绝大多数民营银行和商业银行一样已实现混业经营,金融企业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之间进行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等多品种的交叉经营。机构间分业监管的方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积极的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在这方面,新加坡就是成功实现金融业功能监管的国家。美国 1999 年实行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确立了功能服务的框架。 随着时代的变化,科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
12、化正向我们走来。我国的金融业不仅要立足本国,更要放眼于世界。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从多方面下功夫。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不断发展是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竞争力,保证我国金融安全的基本条件。衷心期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早日走向成熟,我国金融事业早日走向世界。参考文献: 1吴国平.论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J.广西金融研究,2003(7) 2齐欣.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析J.当代经济,2011,6 3蒋平.讨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构建:基于博弈论的视角J.金融监管,2011,8 4刘新来.中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态势与展望J.中国担保论坛,2004 75JohnHull.RiskmanagementandfinancialinstitutionsM.Machineryindustrypress,2011 作者简介: 徐建斌(1985.05-) ,浙江宁波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2013 级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宁波江东支行,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