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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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摘 要 为防止诉讼当事人为欺诈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各国都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对此加以规制。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在考虑更为全面地保护案外人利益的基础上而设计的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之前,我国学者对该制度早有探讨。基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当下有必要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客体、提起事由、提起时间、管辖法院、审理方式、审判组织和判决的效力进行研究,并探讨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措施,为将来的法治实践奠定基础。 关键词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 立法演进 内容具体化 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 何玉云,西南政法大学;许伟森,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标识

2、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33-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 2012 年 8 月 31 日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在该决定的第十项修改中增加了学者们呼吁已久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多年来我国法律试图以再审制度实现对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然而再审制度多有诟病,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案外第三人都不能给予充足的保护,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入法,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同时,这一修改过于简单,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本文试图从案外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演进着手,分析引入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其

3、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细化该制度,以求有益于新制度实现其价值。 一、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演进 (一)无法救济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 再审提起主体的规定中,仅仅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再审,没有因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再审的相关规定,即便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错误,可只能以申诉的方式提出。案外第三人如若因他人诉讼欺诈等原因而遭受利益损害时,并不能通过再审来维护自身利益。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此时,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是没有救济之途径的。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救济 1991 年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再审的提起

4、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同样,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本身还是其司法解释,案外第三人仍然被排斥在外。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情况依然没有改变。真正为第三人带来曙光的是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规定,3相较于之前的立法,有了明显的进步,为案外第三人利益保护提供了途径。

5、然而,该规定也有不尽完美之处,它将申请再审的范围限定为“执行标的物” ,这就使得大量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判决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途径解决,而且案外人的范围不确定,法官各有解释。通过案外人再审之诉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其不科学之处,有待进一步寻求更有效的保护方式。 (三)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救济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不能充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学者们提倡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国等有关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规定,建立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十项修改明确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6、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标志着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在第三人利益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含义及功能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含义 法国是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发源地,我国学者称为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 。2003 年我国台湾地区引入这一制度,并对其加以创4新,其“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法律

7、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 比较法国与台湾地区有关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二者在诉讼的提起主体 、提起时限 等方面存在不同。我国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分析二者的利弊,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加以创新。依照修正案的规定,在我国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是指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与原案的审理,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

8、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作为适格主体的, 只能是对裁判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因不可归责于已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的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是法院的终局裁判、调解书,诉讼标的则是第三人主张撤销原审判。 (二)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功能 1.弥补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给案外第三人带来的不利益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以及时间局限。其中,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既判力只能作用于前诉中得到程序保障的当事人以及具有当事人地位的人,对没有得到程序保障的其他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 然而,案外第三人在特定的条件下与原审的诉讼标的产生存在密不可5分的

9、关系, 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并维护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性,一些案外第三人不得不受到既判力的约束。在该裁判对他们而言是不利的情况下,他们却没有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对其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因而通过设计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为这些群体提供救济就成为一种必要。2.弥补现行法律对案外第三人救济的缺失 在案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现有的救济手段并不能够为案外人提供充分的保护。首先,申诉,作为宪法性权利,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得到保障,即便案外人通过申诉使得法院或者检察院启动再审,案外人因为不是原审的当事人并不能参加到再审程序中,不能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其次,案外人申请再审,如前所述,这一制度将范围限定为“

10、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使得大量不针对具体物的生效判决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案件解决。最后,另行起诉,摆在案外人另行起诉面前的是重重困境,如何提供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如何撤销原审判决等困难使得第三人难以通过另行起诉实现救济。 3.矫正当事人主义的偏颇 当事人主义已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构成了当事人主义的两大支柱。 辩论主义的基本内容包括:(1)法院不能将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2)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之事实作为裁判之事实依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其中第二点便是关于自认的规定。自认制度的核心集中体现于当事人自

11、认对法院的约束力,即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事实为基6础,即使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得出该事实可能为伪时,法院也不得否定该自认的事实。这就使得自认的制度理念与实体正义的实现发生突,成为辩论主义的一大制度缺陷。正是利用这一缺陷,一些动机不良的当事人通过作出虚假自认的方式,形成某种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事实,以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从而通过取得确定判决的方式达到侵占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 处分主义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为:(1)民事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

12、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3)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以及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由于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并可以相互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而法院只能受制于上述请求或协议内容而无权在此之外进行调查,因此为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通谋诈害案外第三人提供了很好的便利条件 。 三、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具体化 此次的修正案虽然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予以规定,但内容过于抽象,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笔者试图根据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学者们的观点,对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具体完善提出意见。 1.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主体 依修正案的规定,提起该诉的原告应具

13、备以下条件:(1)原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若是原审当事人认为原审裁判、调解书错误,可以申7请再审。 (2)第三人须有诉的利益。这是任何诉讼得以启动的必要条件。(3)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如若第三人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则其不能成为合格的原告。此外笔者认为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还应以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为前提,第三人撤销诉讼事后救济,直接目标就是否定既有裁判的效力,如果可以随意提起该诉,将破坏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要求第三人在没有其他救济途径时方可提起撤销之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案外第三人撤销诉应以原审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 2.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 第

14、三人撤销诉讼的客体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果裁判文书尚未生效,第三人的利益并未受到实际损害,也即没有提起诉讼的必要,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双方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入到诉讼中来以实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3.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事由 有学者将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事由限定为申请再审事由中的实体事项 , 这样的说法将使得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功能大打折扣,不利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存有实体权利并因原审判决而受有不利益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4.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提起时间 案外第三人应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此处

15、的六个月的期限是不变期间,第三人若在8该期限外提起诉讼,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管辖 第三人撤销诉讼应当由作出原审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原审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一审法院作出时,则第三人撤销诉讼由一审法院管辖,若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二审法院做出,则由二审法院管辖,不管是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由此作出的判决均可上诉。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多重的,首先方便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其次有利于管辖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最后可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降低至最小 。 6.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程序 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理方式就是指第三人撤销诉讼以何种方式审理,主

16、要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质上属于第一次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对原审判决的既判力发起挑战,适用简易程序显得不慎重,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7.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审判组织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能否以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审法官可否参加?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一旦成立,法院的原有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效力必然会遭到冲击,为此,笔者认为,不宜规定由独任制法官审理。至于回避问题,原审法官虽熟悉案件事实,但基于人在面对自己的错误时总有不愿改正的倾向,由原审法官以外的法官进行审理,更有利于彰显正义。 98.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效

17、力 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诉讼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变更或者撤销原审裁判文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第三人利益无关的部分,对原审当事人而言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对第三人不利部分是原审裁判的核心或者与其他部分不可分割,法院则应当撤销整个判决 。 第三人撤销诉讼不具有中止原审判决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由第三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四、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保障制度 (一)职权通知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 2003 年引入第三人撤销诉讼时为之规定了事前的配套制度,即职权通知制度。所谓职权通知制度是指法院发现诉讼标的有移转于第三人的情形时,法院依职权以书面的方式将诉讼系属之事实

18、通知该第三人,使该第三人有参加诉讼的机会。这一制度系为保障利害关系人之事前程序利益而设, “其与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两者前后呼应配合,能兼顾程序保障及统一解决纷争,确保裁判之安定性及具体妥当性之要求” 。 该制度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提供了机会,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又减少了启动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的频率 。 因此,为保障判决权威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合理适用,在未来的实践中应考虑增设此制度。(二)滥用诉权的惩罚制度 诉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对滥用诉权人的罚款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10定对恶意进行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19、罚款、拘留,扩大了训诫和罚款的使用范围。为了对案外第三人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规制,有必要将罚款和训诫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上来。 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是为对第三人利益保护而设计的制度,反映了我国法治的发展,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有待于在未来的法治实践中完善发展。 (三)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例外规定 限制提起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是维护普通程序判决效力的本质要求。立法有必要将某些类型的案件排除在该程序的使用范围之外。具体哪些类型的案件应予以排除, 应该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性出发, 具体详明地归纳和罗列 。 注释: 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依照法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指攻击判决的第三人为其本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判决或请为改判之;第三人异议,对提出该异议的第三人,是指对其攻击的已判争点提出异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做裁判。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主体的规定有两个相同条件:一是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二是必须具备诉的利益。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获适当的程序保障的第三人才可提起该诉。 对在另一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判决,如果针对某人援引该裁判,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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