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 年度 “平安义乌”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责任分工 条款 考核内容 责任科室 (单位) 重特大事项第 四 条第 11 项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 5人以上重伤的。 责任科室:药械 监管科、 药械稽查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 科、食品药品监察 稽查大队 、食品药品稽查所 重特大事项第 六 条第 14 项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牵头科室: 食安办监督科, 参与科室: 局办公室、法制科、食安办综合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 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重大药 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牵头科室: 药械监管科
2、,参与科室:局办公室、法制科、药械稽查科、食品药品稽查所 、 食品药品检验所 评审条件第 二条第(一)款第 21 项 系统平安创建工作不符合省规定标准的,每项扣 1 至 5 分 责任科室:食品药品稽查所、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 评审条件第二条第(五)款第 39 条 开展“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工作不力的,每项扣 1 至 5 分。上述工作相关问题突出,被中央主管部门或专项组、联系会议等列为挂牌整治地区,或被中央媒体报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查证属实,或被中央有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的, 每起扣 10 分。 牵头科室: 食安办监督科、综合科 评审条件第三条第(二)款 第 49 条 发生侵犯知识产
3、权案(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起扣 5 分、 10 分,当地有关部门主动查处的,减半扣分。 牵头科室: 药械稽查科,参与科室:局办公室、法制科、药械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所 发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案(事)件,被上级部门立案查处或督办、点名批评的,每起扣 10 分。发生区域性生产、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事件的,每起扣 15 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 1 人加扣 5 分,每重伤 1 人加扣 2 分。上述事项被中央、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中央、省级主要媒体报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分别加扣 5 分、 3 分。经暗访、检查发现“十小”行
4、业存在生产、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或商品等问题的,每起(家)扣 2 分。 牵头科室:药械稽查科、药械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 、 食安办监督科 , 参与科室:局办公室、法制科、 食安办综合科、食品药品稽查所 评审条件第 五条第(二)款第 64 条 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 1 至 5 分。 责任 科室: 食安办监督科、食 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评审条件第 五条第(二)款第 65 条 发生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每起扣 5 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每起扣 12 分;造成人员伤亡的
5、,每死亡 1 人加扣 5 分,每出现 1 名重症病人加扣 2 分,每中毒 2 人加扣 1 分。 牵头科室: 食安办监督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参与科室:局办公室、法制科、食安办综合科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 66 条 发生急性食物中毒事件 ,按确诊中毒人数扣 5 分、 10 分;举办世界性、全国性活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每起 加扣 10 分。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 1 人加扣 5 分。 责任科室: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食安办监督科 发生 10 人以上药物中毒事件,每起扣 5 分。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 1 人加扣 5 分。 牵头科室:药械监管科,参与科室:局办公室、
6、药械稽查科、食品药品稽查所、食品药品检验所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 67 条 发生 级、 级药品安全事故的,每起分别扣 20 分、 10 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 1 人加扣 5 分,每重伤 1 人,加扣 2分。 牵头科室:药械监管科,参与科室:局办公室、食品药品稽查所、药械稽查科、食品药品检验所 发生药 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发生医疗器械死亡事件或突发、群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的,每起扣 10分。 责任科室:食品药品检验所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 三 )款第 71 条 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失的,每起扣 5 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 1 人加扣 5 分,每重
7、伤 1 人加扣 2 分。 责任科室:药械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所 评审条件第六条第(二 )款第 79 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不力的,每起(项)扣 1 至 3 分。 牵头科室:药械稽查科,参与科室:药械监管科、食品药品稽查所 评 审条件第六条第(二 )款第 82 条 发生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向中央、省级有关部门投诉,或被中央、我省主要媒体报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分别扣 5 分、 3 分。 牵头科室:局办公室,食安办综合科,参与科室:法制科及各业务科室(单位) 解释: (一 )重 特 大事项第 六 条 第 14 项 中“重大食品
8、安全事故”,是指重大食物中毒一次性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 100 人 (含) 以上或死亡 10 人 (含) 以上。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 疾病。但不包括投毒、误服、误用、自杀和家庭自备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是指由食品安全引起的未达到上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事故”,是指发生级以上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具体指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 2 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 30 人以上,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
9、和对器官功能永久性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以及省政府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级、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虽未达到级、级标准,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级药品安全事故”是指: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 20 人以上 30 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市级政府认定的较为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级药品安全事故”是指: 1、事
10、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医疗器械 )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造成恶劣影响”,是指省领导作出重点批示;省级相关部门派调查组 (工作组) 开展专项调查 或指导办理 的;引发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广泛报道和关注;引起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静坐、罢工等;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等。 (二 )评审条件第 二 条 第(一)款第 21 条 中“药品安全(示范)创建”考核重点: 各市通过省级以上药品安全示范县验收的县(市、区)个数
11、,累计未达到 2 个 的,扣 1 分; 县(市、区) 未将示范创建活动纳入政府对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目标考核内容的,扣 2分;零售药店经营不规范(证照不齐全或已实效,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药品仓库温湿度不符号要求,违规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药品购进渠道不合法等),每发现一家扣 1 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考核重点:设区市未创建一个以上国家级或省级示范县的,扣 5 分;县(市、区)未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的,扣 1 分。 (三)评审条件第二条第(五)款第 39 项中“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犯罪)工作不力的”,是指:( 1)未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影响工作开展的,扣 3 分。( 2)相
12、关部门不依法移送案件,或不依法立案调查的,每起扣 2 分。( 3)因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协作配合不力,造成案件无法侦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每起扣 3 分;受理的举报案件处理不当,或拖延不办,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每起扣 5 分。 (四)评审条件第 三 条 第(二)款第 49 条 中“发生侵犯知识产权案(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群体性侵犯知识产权事件,即同一县域有 3 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侵犯同一知识产权 的,扣 10 分。 ( 2)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或查扣销毁侵权假冒产品在 3000 万元以上 的扣 5 分, 5000 万以上的扣 10 分。 ( 3)同一县
13、域有 2 起以上当事人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 10 分。 ( 4)被中央、省级有关部门立案督查或通报批评的,扣 10 分。 ( 5)被中央、省级 主要 媒体报道批评并查证属实的 ,扣10 分。( 6)因当地不积极作为,被中央、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查处的,每起扣 10 分、 5 分。( 7)未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备线索,被外省公安机关在本地捣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窝点且涉案价值达 100 万元以上的,每起扣 5 分。“区域性生产、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商)品事件”,是指在同一年度同一 行政区域内,因生产、销售同一类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商)品,有 5 个以上主体被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
14、)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 64 条中“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是指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治率未达到 100%,行政监管部门对涉案食品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率未达到 100%,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置率未达到 100%的,每项扣 5 分。 “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是指未完成省定五项主要目标任务的,每项扣 2 分。 (六)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 65 条 中“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非法添加非食 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等行为 导致发生急性中毒确诊病例 99 人(含) 以下或者 出现 死亡 病例 的事故。“恶劣社会影响”,是指因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
15、食品添加剂对公众身体和健康产生急、慢性危害而引起的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如媒体的连续报道,群体的强烈不满,群体性的上访事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社会不良影响。 (七)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 66 条中“按确诊中毒人数扣 5 分、 10 分”,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未到 100 人急性中毒的,每起扣 5 分;造成 100 人以上急性中毒的,每起扣 10 分。学校发生 30 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的,每起扣 10 分 。 (八)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二)款第 67 条中 “发生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引起死亡;危及生命; 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人体永久 的或显著的
16、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情况的。 “群发”,指 20 人以上。“及时报告”是指发现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市、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对报告进行核查并上报; 发生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 立即报告并 在 24 小时内 填写并报送 报告;导致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 立即报告并 在 5 个工作日内 填写并报送 报告;导致严重伤害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应在15 个工作日内报告。 (九) 评审条件第五条第(三)款第 71 条中“特殊药品 管理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流失”包括非法交易、转让、丢失、被盗、滥开等情形。 (十)评审条件第六条第(二)款第 79 条中“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查处不力的,每项(起)扣 1 至 3 分”,是指此类案件办结率未达到要求、未及时完成查处省交办的此类案件的,每项扣 3 分;被异地发现此类案件的,每起扣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