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摘要: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典之一,德国民法典以其内容和编制影响着许多国家民法的发展,研究与探讨德国民法典,取长补短,是我国制定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以下我将对德国民法典的五编进行解析,阐述目前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国情,介绍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下载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我国国情;问题;影响 从政治上说,一个国家不能缺少宪法,从市民生活上说,一个社会不能缺少民法。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在我国形成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所要求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诚信等理念支撑下的运行机制,必须有民法典将之具体化、系统
2、化,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值此之际,研究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以下就这三点加以论述。 (一) 关于总则编 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最引人注意、最引起争议的问题。 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共同的规则。在潘德克顿学派看来,回答是肯定的。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理论上说,这是能成立的。因为在人法和物法两部分里,确实存
3、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例如主体,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的。再说,如果民法只能划分为人法和物法,这两部分之间没有共同之处,民法就成为这两部分的机械的合并。有了总则,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就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民法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了。因此,从逻辑上说,总则是应该有的。 无论如何,为民法设立一个总则编,是一个伟大的尝试。总则编至少大两方面有其不可否定的意义。第一,使民法中的身份法与财产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避免了或减少了许多重复之处。 (二) 债法与物权法的划分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是债法,
4、第三编是物权法。这样,把民法财产法部分中的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严格划分开,分别规定于两编。 德国民法典从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性质出发,认为债权和物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不应混在一起。担保物权和所有权同属物权,应该规定在一起,而合同、侵权行为等则属于债的关系,应该规定在一起,二者应各自成编。这样,德国民法典清楚地划定了物权与债两个概念。而这一点在法国民法典是不十分清楚的。 德国民法典不仅分别设置了债的关系法与物权法两编,而且在民法理论中严格划分债权的行为与物权行为,并发展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这一点形成了德国民法的一个突出的特色。 (三)独立的继承编 继承,单就其财产移转方面看,确是取得财产的一种方
5、法。但这种方法与买卖等取得财产的方法有根本的不同。买卖是一般债的关系,在任何人与他人之间都会发生。而继承这种财产移转,只能在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发生,换言之,继承是建立在一定身份关系之上的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正因如此,关于继承就有一些与一般债的关系很不相同的规定,例如这种财产移转没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有法定的份额,在一定的情形上可以剥夺继承权等。所以把继承与买卖并列规定在一起是不合理的。德国民法典设置一个独立的继承编,是非常合理的。 二、 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国情 (一)现行民事立法 1、民法通则。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为民法最主要的法源。它包罗民法规则之大部分,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我国尚未制定
6、民法典,居于民事基本法地位的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 2、民事单行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而言,民事单行法属于民事特别法。现行单行法主要有: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3、民事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也是民法的构成部分。如国务院 1989 年制定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4、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民法规则。行政法律法规中也往往包含了民法规则,也属于现行民法的构成部分。如产品质量法的第 4 章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 章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
7、定,均属于民法规则。再如国务院 1991 年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 6 章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规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规则不完善。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发展市场交易开始的,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较早受到重视,导致现行民法立法体系中,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要完善一些,而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法,明显薄弱和滞后。再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虽有婚姻法和收养法,但缺乏若干重要的制度。从整体上来看,民法通则规定较为简单,因此促使民事单行法越来越多地出现。但是这样下去民事规则会变得混乱,不利于实践操作,有必要将其系统化,编制成体系化的法典。 2、行政权的不当干预。
8、民事法律法规关系到公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关系到市场规则的统一,依性质不应由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但现在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规章、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制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加重公民和企业负担及对市场交易设置各种限制和障碍的现象,仍很普遍。 三、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正式制定民法典在本世纪 20 年代末。当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设立立法院。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起草民法时,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五编制的采用可以说不仅仿照德国民法典,也是效法日本等国的。以后五编的内容则多采自德国民法典。民法学家梅仲协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
9、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法典而来,实不为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50 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 4 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5 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86 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五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依五编制讲学,但是到 80 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来,特别在某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 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应积极地继受这一体系。继受不是机械的模仿,而是有选择的借鉴,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在德国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促进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江平,制定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载政法论坛. 林嘉,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由嵘.,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