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情谊行为界定摘 要:人们之间基于情谊关系或者道德风尚,无偿实施的情谊行为,在我国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过概念、特征等对比分析,厘清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边界,深化对于情谊行为的认识,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下载 关键词:情谊行为;法律行为;界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情谊行为没有形成一致认识。推进情谊行为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法制度,避免法律适用混乱、案件处理不公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情谊行为概述 情谊行为的研究起源于德国,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他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这类行为没有统一的名称,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
2、为或社会层面上的行为。”同样,台湾学者王泽鉴在债法原理中将这类和契约相区别的行为译为“好意施惠”,认为“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虽然二者的概念认定存在差异,但是他们对于问题的本质认识是一致,认为情谊行为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社会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情谊关系或者道德风尚,无偿实施的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社会层面之行为。 行为人在主观上欠缺法律效果意思,不受法律拘束,更没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设立,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二、情谊行为的分类 对于情谊行为分类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德国,梅迪库斯将情谊行为分为“没有疑问的情谊行为”和
3、“模棱两可的情况”两种类型。我国对于情谊行为的分类与德国类似,但存在不同之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谊行为是指所有含有情谊因素的行为,包括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纯粹情谊行为、模糊情谊行为三种,而狭义的情谊行为仅指纯粹情谊行为和模糊情谊行为中根据一定判断规则被判断为纯粹情谊行为的行为。当使用损害赔偿时,二者使用的规则是有差异的,只有划清界限,才能在实践中确立情谊行为引发纠纷的处理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衡平利益,实现公平正义。 (一)纯粹的情谊行为 纯粹的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欠缺受法律约束的效果意思,纯粹是道义、亲情上的情谊行为,并不会给对方一项可以诉请的请求权。比如生活中
4、请客吃饭行为,这只是一种社交行为,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有选择性的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生活中的社交和娱乐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法益保护的程度,是不能通过法律来强求的,更不会存在所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比如,朋友之间请客吃饭,甲对乙说:“改天聚聚,我请你吃饭”,假如甲一直没有邀请乙吃饭,乙也没有任何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要求甲请自己吃饭的道理,一方面此类行为并没有法律进行保护的必要,这只是一种正常的社交行为;另外一方面就是甲对乙是一种情谊行为,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没有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对于此类纯粹的情谊行为,是比较好判断的。 纯粹的情谊行为要求的
5、是行为人主观上时善意的,如果当事人基于恶意或者虚假好意,故意侵害他人财产,显然就会违背民法上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原则,可能会构成侵权,一旦成立侵权,此时就会由法律来调整受到侵害的法益。 (二)模糊的情谊行为 德国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例:摸彩共同体。五个人约定组成摸彩共同体,其中四人会定期将摸彩注金汇给被告,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根据约定的数列填写彩票并投注,有一期大家选好了数字,但是负责购买彩票的人却因为有事而没有去买彩票,恰好,这期中奖号码就是大家之前选好的数字,所以,其他四个人把负责买彩票的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中奖的金额。德国联邦法院判决结果是,该案中被告是一种情谊行为,并没有设定法律上权
6、利义务的效果意思,所以也不存在追究法律责任一说。这是一种典型的模糊的情谊行为,这种行为和法律行为比较接近,一时很难判断归属,并且该行为对于一方来说具有财产价值。 (三)含有情谊行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意思表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中的无偿保管、赠与、无偿委托等等,这类合同是含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也是处于情谊或者道德风俗的目的,无偿向他人提供帮助或者便利,使对方受益。但是当事人在设立此类关系的时候,有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也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当事人受法律约束,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含有情谊因素的
7、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表面上比较类似,但是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要严格区分。 三、情谊行为的界定: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情谊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是情谊行为界定中核心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第一,无偿标准。情谊行为是典型的无偿行为,即不以当事人给付对价为条件。行为中只要存在对价,就不会是情谊行为,但是,不能将情谊行为中包含的情感利益视作对价,如果相对人给予了一定的利益,同样也要考虑,是否构成对价。情谊行为强调的是基于道德、情感和亲情等等为出发点,实施的好意施惠行为。而法律行为存在无偿的情况,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双方是权利义务对价的方式,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通过表达外部的行为追求法律上的效果
8、。第二,利益衡量。情谊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而做出的,双方受益的程度并不是均衡的,比如,一方邀请另一方吃饭的行为,允许搭乘另一方便车的行为等等;但是,法律行为不同,法律行为追求的是利益的均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法律是平等保护的,比如,合同行为就是典型的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肯定追求利益均衡,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会面临违约责任。第三,信赖利益不同。根据是否会让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信赖而作区分,情谊行为中的当事人并没有作出接受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所以不会让对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信赖,对于纯粹的情谊行为而言,如果一方没有履行诺言,不会存在违约、侵权等法律
9、责任,纯粹的情谊行为法律是不会强制的。比如,请客吃饭,一句随意的说法“有时间请你吃饭”,在我们的生活中属于社交层面,不会产生法律上强制性的义务,同样对方也不会产生请求权。相反,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会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信赖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对于法律行为中信赖利益的保护。比如,合同中的要约行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后,要约人就要受其要约的约束,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做出承诺后,合同成立,双方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的情况,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
10、对于法律行为中信赖利益的保护。第四,事物所发生的领域不同。情谊行为往往发生在家庭、宗教和亲属等等领域中,这些领域体现了很强的情感或者道德要求,在作出情谊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是一种纯粹的情谊行为,体现了较强的情感依附性。而法律行为发生的领域更为广泛,只要符合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即可构成法律行为,并没有特别的要求。 所有的权利都有边界,因为边界的存在才实现了自由,情谊行为也是如此,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是不受法律拘束的,如果情谊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生活中情谊行为是出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鼓励互帮互助的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们应该鼓励人们积极去帮助他人,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何春燕:情谊行为之界定及法律后果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年 谭显荣:情谊行为法律问题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