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摘要:辩护律师阅卷权作为辩护律师法定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它的全面行使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要求。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全面行使存在诸多问题,这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利于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格局,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深化改革。为了解决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本文在框定辩护律师阅卷权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重要意义,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阅卷权行使遇到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阅卷权;案卷材料;控辩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2、-4379-(2016)02-0162-02 作者简介:陶宝玉(1989-) ,男,黑龙江伊春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概述 (一)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概念 “辩护律师通常以犯罪事实作为辩护工作展开的突破点。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作为支持。卷宗记载大部分的程序性事项与案件证据,因此成为了律师进行辩护和代理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 ”1阅卷权是辩护律师全面、详细了解案情的手段,是律师职业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那么,何为阅卷权? 其一,阅卷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阅卷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的防御性权利,阅卷权的享有主体和行使主体都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
3、是很多国家立法却将阅卷权赋予律师辩护人,这是因为卷宗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接触卷宗,那么卷宗的安全性难以保障。而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受到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约束,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行使阅卷权更为适宜。 其二,阅卷权具有全面性和先期性特征。全面性要求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司法机关掌握的所有涉案卷宗而不受限制,要求司法机关简化律师查阅案卷的程序并为律师行使阅卷权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先期性要求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时间行使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阶段开始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并可以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查阅案卷,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行
4、使辩护权。 综上所述,我国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开始时,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为履行其辩护职责到相关司法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全部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并收集证据的固有权利。 (二)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 与司法机关相比,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能力不足,通过行使阅卷权,可以弥补辩护律师的这一不足,从而充分地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合法的追诉和公正的审判。具体而论,法律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如下: 第一,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是保障控辩平衡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刑事诉讼的框架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相对抗,这种对抗应是势均力敌的,而不应是强弱悬殊的。赋予辩护
5、律师阅卷权是其辩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将有利于维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刑事诉讼的理想结构是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检控机关作为国家机器,具有绝对的先天优势,拥有强大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享有有限的权利的同时,还容易受到来自各方的阻碍。因此,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强化辩方的辩护职能,对于矫正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平衡构造的问题意义重大。 第二,阅卷权的行使是辩护律师全面履行辩护职能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是为了针对控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利。 ”2辩护律师进行充分辩护的前提是全面地了
6、解案卷及获取涉案证据,任何有效辩护意见的提出,都必须建立在对案件及涉案证据的充分了解之上。而这些案件详情及涉案证据的取得,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享有了解案件详情和获取涉案证据的权利,即充分全面地享有阅卷权。 第三,阅卷权的行使有助于促进诉讼效益的实现。 “所有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和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换言之, 效益是法律活动的唯一宗旨。 ”3国家对于刑事程序的资源投入是有限的,对于诉讼效益的追求,必然要求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投入有限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基于对诉讼效益的追求,司法机关利用国家司法资源投入取得的证据,应
7、该既能为司法机关所用,也应该能为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所用。辩护律师充分全面地行使阅卷权,可以促使有限司法资源更好地为抗辩双方服务,从而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行使还不够全面 就目前的司法实务而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充分地获取足够全面的案件信息。这一方面表现为在主观上,辩护律师基于自身身份的限制,只能被动地获取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其无法确信和证实其所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否是全面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客观上,案件的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辩护律师无法及时地了解案情的侦办进程,也不能够参与或者监督案卷材料的调查和制作过程,自然就无法及时有效
8、地全面获取案卷材料。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控方的全面、客观取证义务,但控方基于追诉犯罪的基本立场,可能会忽视对被追诉者有利的案卷材料的收集、初步评估与最终采纳,从而使本来可以成为证据的材料胎死腹中 ,不能进入诉讼证明程序。 ”4案件侦查阶段封闭性的特征将无法避免控方出现片面、主观的取证情况,这使得辩护律师难以获得全面的案卷材料内容,进而影响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全面行使。 (二)案卷材料的范围不够明确 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由于立场的差异,控辩双方对案卷材料的范围有不同的见解,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作为控诉方,一般认为辩护律师能够通过阅卷获取的是被检查
9、机关认可并在庭审中使用的案卷材料,即诉讼文书和法定的八类证据材料。至于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侦查材料或者初查材料,如果在庭审中不作为证据使用,则一般不在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范围之内。如果认为法律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就是通过控方证据开示制度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那么这样的解释是合理的。与此相对,辩护律师一般认为,阅卷权所指的案卷材料的内容不仅仅应当包含诉讼文书和法定的八种证据材料,案件材料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到只要是在刑事诉讼中产生的材料即可以成为阅卷权的内容,只要材料客观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都应该允许律师及时、全面地查阅,而不是只能由控诉方进行先期排除,排除辩护方根据情势将材料运用于庭审中的可能。
10、 (三)司法机关未尽到配合阅卷权行使的义务 辩护律师阅卷权受到侵犯,固然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因素,但也应当注意到在司法实践层面,来自司法机关的阻力也是阅卷权难以有效行使的重要因素。司法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尽到保障辩护律师全面行使阅卷权应尽的配合、关照义务。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法律对于司法机关切实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基本停留在号召的层面上,司法机关即使不履行配合、关照的义务,也不会在法律上或者行政上受到实质上的苛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存在矛盾心态。司法工作人员能认识到配合辩护律师阅卷工作的意义,但是基于对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权获得案件信息优势导致证据突袭可能性提高进而影响公诉质量的
11、担忧,往往不会切实地为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提供方便。 三、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完善 (一)保障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控辩双方在侦查阶段,利益冲突往往最大,控方为了保证破案率,在侦查过程中,他们会不遗余力的深挖案件。这极有可能使侦查权处于失控状态,往往导致该阶段违法违规现象频发,严重侵害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有助于防止此类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侦查阶段,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享有查阅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案件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以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的材料的权利。进而针对侦查阶段的具体不同环节,保障辩护律
12、师享有全面的阅卷权:在逮捕环节,应当保障辩护律师查阅关于逮捕依据的案卷材料;在侦查终结前,应当保障辩护律师查阅所有的由侦查机关掌握的案卷材料,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而未被采用的材料以及其他被排除的材料;若出现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以及重新计算的情形,应当保障辩护律师能够查阅申请与决定延长羁押期限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二)明确阅卷权案卷材料的范围 案卷材料的具体范围应当是变化的而不是静止的,应当包括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但是却不能局限于此,因为随着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尤其是办案手段的多样化,未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法律文件种类也会随之增加。倘若仅以诉讼文书与证据材料来框定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任凭司
13、法机关在办案中根据自己的理解定位阅卷权的范围,必将产生不利于辩护律师阅卷权行使的结果。 “在出示案卷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控方手中的前提下,实践中经常出现检察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全部的案卷材料,甚至故意隐瞒部分有罪证据、拖延至审判程序再进行提交,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 ”5从控辩平等对抗的角度而言,在关于如何框定阅卷材料的范围问题上,辩方的阅卷范围与控方应当是保持一致的,控方能够获取的案卷材料的范围就是辩方能够阅卷的范围,即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涉密材料外,控方能够获取并控制的有效案卷材料的范围,都应当成为辩方的阅卷范围。 (三)落实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 依据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
14、权利的规定 ,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受到司法机关的阻碍时,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这种司法救济权利的有效落实必须建立在迅速、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之上,目前法律规定的书面答复的审查时间为十日,答复之后的纠错时间还没有具体明确,这个纠错时间的设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在认定错误后能够快速纠正的,应当自认定为错误之日起立即改正,而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可以给予两到三日的时间纠正错误。对于申诉、控告,从受理到审理的过程都要公示,结果要公布,以便申诉控告能够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对于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的司法机关,既要处理该机关,也要处理主要的涉事办案人员,还要对直接负责的领导给予处分。 参考文献 1陈卫东.律师执业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1.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8. 3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66. 4李树真.刑事诉讼中证据隐匿的法律规则J.嘉兴学院学报,2014(1):96. 5周睦棋.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J.公民与法,2014(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