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考试复习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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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刑法期末复习 1 / 22 1. 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79年刑法存在的问题:玩忽职守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都是典型的口袋罪、箩筐罪。 3. 97年刑法对 79 年宪法的修订 : 82 年修改 97年通过 462 条(总则 101 条、分则 350条、附则 1 条) 4. 97年刑法仍然是对 79 年刑法的修订,而不能说是重新制定(增了 260 条) 5. 刑罚的体系:(广义)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 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6. 编、章、节、条 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

2、述, 款 不编序号, 项 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例: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7. 组成刑法的各项规范,不管是总则性的规范还是分则性的规范, “ 条 ” 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单位。(所有法条贯穿到底) 8. 条以下为款,没有编号,用另起一行的形式将上下段落分开,也即刑法条文中 “ 款 ” 的标志就是另起一行。 9. 但书:补充、限制、例外 10. 从解释的效力分类,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刑法的解释 从解释的方法 分类,分成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在刑法中列入解释性条文 (第一编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十一条至九十九条)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 : 在 “ 法律的起草说明 ” 或

3、者 “ 修订说明 ” 中所作的解释; 对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11. 正式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 12.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立法和司法工作具有很大作用。 13. 文理解释:词句、术语、概念从字面含义到语法结构上所作的解释。 14.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5.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6. 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关键在于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第一,坚持“疑罪从无”,检讨“疑罪从轻” ;第二,坚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检讨“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17. 刑

4、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8.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决定了刑法轻重 19.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叫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一,属地原则 第二,属人原则 第三,保护原则 第四,普遍原则 21. 综合采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 22. “ 法律有特别规定 ” 的含义:第一,外交刑事豁免(第十一条)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第九十条)第三,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的规定 第四,一国两制下的港澳地区 23. 拟制领土:刑法第六条第 二款:凡在中华人民

5、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24. 维也纳外交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 25. 我国的属人、保护、普遍管辖权。(见法条)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普遍管辖原则的有条件的适用。 26. 刑法的时间效力 : 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期末复习 2 / 22 27. 刑法的生效: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是间隔一段时间再行生效 28. 刑法的终止:一是明示终止 二是默示终止 29. 刑法溯及力就是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

6、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不能加以适用的问题。 30. 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处刑较轻”标准的理解 : 法定最高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高刑完全一样;然后再比较法定最低刑,看法定最低刑中哪一个轻就选哪一个;如果法定最低刑也一样,适用旧法。 31. (一)形式概念 : 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本质而只是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 犯罪概念的立法类型: (二)实质概念 : 是指在立法上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而只是单纯从行为的阶级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犯罪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适用 ) 32.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

7、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3. 严重社会危 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定罪量刑) 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因素 : 1.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对象 2.犯罪行为等客观因素 ( 手段、时间、地点 ) 3.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 犯罪动机 :故意或过失) 4.犯罪主体(年龄)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发展、全面、本质的观点 34.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违法不

8、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35. 刑罚当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 免除处罚不负刑事责任 36. 犯罪构成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7. 第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第二,犯罪构成是由证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的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 38.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 39. 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0. 犯罪客体 是指 刑法所保护的 、 被犯罪行

9、为所侵害 的 社会关系 。 41.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即刑法保护 一切 法律关系 42. 社会关系未受到侵害时是否受到刑法保护: 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受到侵害时变成犯罪客体。 43. 一般客体 : 是指 一切 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种类 同类客体 : 是指 某一类 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 直接客体 : 是指为某一个 具体 的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或者侵害的社会关系。 44.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直接客体 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犯罪客体与间接后果 : 我们要划清犯罪的直接客体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引起的间接后果之间

10、的界限,不能把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引起的间接后果与犯罪的直接客体等同起来,两者是不一样的。 刑法期末复习 3 / 22 45. 犯罪对象指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 直接 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46.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 :客体不同,对象相同,性质不同 ;客体相同,对象不同,性质相同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是不可能没有客体 (3) 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 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的侵害 (4) 是否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47. 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1)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

11、2)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48.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49. 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 50. 危害行为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有意性;有害性;刑事违法性。 51.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反射行为( 2) 睡梦中或者精神错误状态下的行为 ( 3) 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 4) 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 52. 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不当为而为) 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

12、施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 刑法中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只能由作为构成,还有一些犯罪既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当然还有一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如逃税罪、遗弃罪。 53. 成立不作为的条件 :( 1) 必须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来自于三个方面 :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由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3)行为人没有切 实履行特定的义务 54. 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 含义:(一)危害结果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现实危险状态(二)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

13、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 55.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的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56.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 因果关系刑事责任 (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 “ 一因多果 ” 和 “ 多因一果 ” 一因多果 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或者前后造成多种危害结果的情形 ;多因一果 是一种危害结果由数个危害行为共同造成的情形 ( 1、责任事故类的过失犯罪 2、共同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 认定角度: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才是原因。 结局:只有引起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才是原因。 在刑法上,只有行为所

14、引起的危害结果才是结果。 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问题,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负刑事责任,但是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肯定不负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形成的时间序列性 : 原因一定在前,结果一定在后 ; 作为 原因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结果之前,但发生在结果之前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原因。 (五)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必然因果关系 : 危害行为必然直接引起和决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偶然因果关系 : 危害行为将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危害行为的介入, 导致危害结果提前发生 。 某一行为引起一种结果必然发生但还没有发生时,又

15、有另一种行为的介入,从而导致了这一必然发生且还没有发生的结果提前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介入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该成立必然因果关系,而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则因为偶然的介入行为而变成了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期末复习 4 / 22 57.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作案 58. 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自然人和单位 。 (1) 犯罪主体必须是 自然人或者单位 (2) 犯罪主体是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59.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普遍意义,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而不能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 60. 刑事责

16、任能力 是指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控制 自己行为的能力。 61. 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作用的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在对行为性质有了认识的基础上,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刑法中的禁止的行为的能力。 62. 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就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责任能力中, 必须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63.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4.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

17、划分 =16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4,18) 是从宽处罚原则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8 不适用死刑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65.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66. (一)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 人 精神障碍 (二)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后精神错乱的,可中止案件的审理

18、,等他精神正常后再行处理,而不能因为行为人犯罪后精神病发作而排除他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 (三)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7. 生理功能丧失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8. 生理醉酒和智力障碍 69.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70.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称之为一般主体。 71. 特殊犯罪主体 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

19、员,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军人;辩护人;在押罪犯、首要分子;航空人员、交通运输人员、生产作业人员等。 72.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两类 : 刑法期末复习 5 / 22 (一)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 (二)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 定罪身份 是指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存在的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量刑身份 也就是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可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某种特定的身份存在与否对行为人刑罚的轻重、有无产生影响的身份 。 73.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74.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 、企业、事

20、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私营公司 企业; 单位犯罪特征 二是必须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犯罪,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的人犯罪; 三是必须有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75.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第一,单罚制。罚单位的又被称为代罚制;罚个人的又被称为转嫁制。 第二,双罚制。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6.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二,它以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为内容,

21、 77. 犯罪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 主观心理态度 。 认识因素 :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识因素 : 行为人在明知的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 78.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79.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为了实现一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2、。 第三种情况是在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地 实施危害行为。 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必然性预见时,其主观态度不可能是放任! 80. 直接故意按照行为定罪 ;间接故意按照结果定罪。 81.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2.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 应当预见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 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3.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 已经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 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4. 过于

23、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 第一,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到其可能性; 间接故意是明知其可能发生 ) 第二,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 (过于自信是希望不;间接故意是不希望) 第三,有无采取避免措施不同 (过于自信是采取措施尽力避免;间接故意是无动于衷) 第四,有无一定的条件和依据不同 (过于自信是有客观依据的;间接故意则是心存侥幸 ) 第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不同 85. 意外事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2.对于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 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86. 犯罪目的,是指

24、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即是 刑法期末复习 6 / 22 87. 指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88.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 第一,二者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第二,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 第三,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第四,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第五,两者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89.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

25、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的不正确认识 一、 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指的是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不正确的认识。 (其标准都是按照法律,而并不是按照行为人的错误认识。 ) 第一, 假想犯罪 :行为人认为自己已经犯罪,而实际上法律并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 假想不犯罪 :行为人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已构成犯罪。 第三, 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 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包括定性错误和量刑错误。 二、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 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所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 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

26、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第二, 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 : ( 1)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 ( 2)误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 ( 3)误将非犯罪对象 , 当作犯罪对象甲加以侵害 ( 4)误将犯罪对象 , 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第三,行为的认识错误 : (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人死伤。 ( 2)对行为方法的认识错误 :其一,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其二,本欲使用会产 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

27、果的手段 ;其三,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第四,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产生的不正确认识( 1)因果内容的错误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求结果以外的结果的发生( 2)因果联系的错误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认为自己 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这种危害结果并没有发生 ;第二种情 况是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是他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因果进程的错误 行为人对因果内容明白无误,而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却产生了歪曲的反映。 第五,对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

28、对于自己是否具备成立某种犯罪的法定身份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一是行为人不具有某种法定的特殊身份,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 二是具有法定特殊身份的人,误认为自己不具有法定特殊身份,而实施特定行为。 第六,打击错误 :又称之为行为差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 刑法期末复习 7 / 22 90.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 91.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 (我们研究的) 紧急避险 此外,还有 执行命令行为 、 正当业务行为 、 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

29、 、 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92.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行为 。 9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是 20分论述题看书、看笔记,全背下来) 94. 犯罪停止形态 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呈现的某种状态 95. 犯罪停止形态只可能存在于直接故意 , 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没有停止形态 , 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 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犯罪状态,包括

30、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 96. 其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其二,这个“点”是与停顿紧密相连的,没有停顿,就没有形态 97. 犯罪既遂的概念: 通行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 即 当一个犯罪的四种要件同时具备的时候,犯罪即告 既遂 98. 行为犯( 并不是瞬间行为,而是有着一个过程的 ): 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举动犯 ( 举动犯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 ) :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一种是法律将犯罪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 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第二种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如 煽动民

31、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99. 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是指犯罪行为通过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抢夺罪 100.危险犯的既遂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决水罪、放火罪 101.犯罪预备 是指行为人 为了实行犯罪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 主观上已经具备了犯罪的目的 ) 102.犯意表示 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意图流露于外并为他人所知悉的行为 。 如果形式上的犯意表示被刑法分则明确

32、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方式,就不能再理解为犯意表示了,而应该将其视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且已经着手。 103.如果形式上的犯意表示被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方式,就不能再理解为犯意表示了,而应该将其视为具体的犯罪行为,且已经着手。 10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5.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106.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分界线 : 犯罪未得逞不能理解为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应理解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07.犯罪未遂的分类 : 第一,以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作为标准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和

33、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第二, 以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作为标准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一是手段不能犯未遂二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 108.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9.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期末复习 8 / 22 110.犯罪中止的特征 : 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 111.在一个犯罪构成中,行为人放弃了意图之后,就算成立,而不能要求行为人保证今后永远不再犯这个罪 112.犯罪中止的类型 : (一)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二)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三)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四)放弃一次侵

34、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 113. 刑事责任: 114.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指的是复数主体在同一故意下所实施的单一或复数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修正的犯罪构成 ) 115.尽管结果是由几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这几个人的行为受到了共同故意的制约,所以这些人的行为应该看作是一个整体,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 116.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 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当然也有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117.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共同故意 118.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119.共同犯罪行为应该包含共谋行为 120.

35、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 :任意的共同犯罪 VS必要的共同犯罪 (聚众性、有组织、对合性 ) (二 )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VS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VS 复杂共同犯罪 (四 )以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作为标准 一般的共同犯罪 VS 特殊的共同犯罪 121.犯罪集团的特征 : ( 1)主体数量的特定性(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3)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4)犯罪成员的稳定性 122.对事后帮助行为,我们如果要按照共同犯罪来认定,就要考虑事先是否有通谋 12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按

36、作用地位:主犯、从犯、胁从犯(处罚)( 2)按分工形式:组织犯、教唆犯、实施犯、帮助犯(认定) 刑法期末复习 9 / 22 124. 125.首要分子未必就是主犯,两者之间应该是交叉关系。 126.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2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2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9.从主观上来说,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同、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从客观上来说

37、,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就是从犯 130.有从犯必有主犯(片面合意另论)但有主犯未必都有从犯 131.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2.胁从犯是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的一个独创,其他国家没有胁从犯的概念 ;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涵义是指不完全自愿地参加犯罪。 133.首先就是胁迫的有无和强弱 ; 其次就是胁从犯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 再次是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最后就是要注意胁迫者的转化 134.教唆犯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不能定教唆罪 135.教唆犯的客观方面 : ( 1)教唆内容的特定性

38、 : 一定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内容也要具体明确( 2) 教唆对象的限定性 : 只能是去教唆一个本来不想或不愿犯罪的人 ( 3) 教唆行为的独立性 : 教唆行为本身和此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在定罪的问题上是相互独立的 ( 4) 教唆方式的多样性 : 劝诱、怂恿、鼓动、威胁、挑拨,甚至嘱托和请求 136.教唆犯的主观因素:认识因素: 指教唆人必须要知道他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他的意思表示会产生什么后果 意志因素: 教唆人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犯罪的意图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137.刑法分则当中已经明确列明了一些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就不再作为教唆犯来处理 如 第二百九十五

39、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刑法期末复习 10 / 22 138.第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第二,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 ;第三,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39.未遂的教唆不属于教唆未遂 140.刑法意义上的“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就不是“人”,只是犯罪的工具。 141.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作为共同故意下的一个整体行为,必须有一些成员对此行为承担全面的刑事责任 142.共同犯罪行为既包括共同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预谋行为 143.在共同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中

40、,部分犯罪成员停止犯罪并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图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44.罪数是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罪名的单复数。 145. 146.实质的一罪 : 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形式数罪,实质一罪) 147.想象竞合犯 :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 如放火杀人 148.想象竞合犯适用 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 149.法条竞合 : 因刑法条文对同一种犯罪行为的错综规定,造成该行为的性质与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如诈骗类犯罪( 立法中无法避免 ) 150.继续犯 也叫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

41、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罪和重婚罪 151.继续犯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直接故意;第三,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着。 152.结果加重犯 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 。如故意伤害罪 153.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第二,一行为造成基本和恶劣两种犯罪结果,而加重的结果是由于基本犯罪行 为所导致;第三,刑法因为加重结果而加重了该犯罪行为的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第四,行为人对于加重的结果至少存在着过失 154.法定的一一罪: 是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 实质数罪、法定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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