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首部慈善法表决通过3 月 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这是继去年表决通过立法法修正案后,连续第二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法律案,彰显了我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取得的新成就。 出台慈善法正当其时 慈心善行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和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中,仁爱大同、积德行善等慈善思想生生不息,慈幼恤孤、济贫赈饥等仁行善举薪火不断。制定慈善法,为慈善事业插上法治的翅膀,显然可以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使更多的人们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而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扶贫济困是其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慈善事业必然是脱贫攻坚不可或
2、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更广泛地汇聚起社会帮扶资源,实现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效对接,实现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互补,助力织牢民生安全网、打赢脱贫攻坚战。制定慈善法,推动发展慈善事业,又深度契合了“共享”这一新的发展理念,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旗帜下,积极支持社会成员“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关爱他人、保护弱者,推动先富帮未富、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鼓励通过慈善组织行善是立法的引导方向 降低行善的门槛,鼓励更大多数人投入到开展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中来,是慈善法的基本意蕴。以慈善捐赠为例,社会成员大体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实现行善目的,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3、也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当然还可以自己注册设立慈善组织并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对于第一种“直销式”的行善方式,慈善法并未予以禁止,然而却不是该法所鼓励的慈善事业发展方向,立法资源更多配置在了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上。具体来看,慈善法的这一立法导向映射在了以下规定和举措上:其一,降低了设立慈善组织的门槛,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形式,并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再需要挂靠一个“婆婆”作为主管单位。其二,公开募捐的资格只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法在允许社会成员直接行善的同时,也未禁止“个人求助”的行为,只是在慈善法看来, “个人求助”的行为特征“利己” ,并非慈善法逻辑下的“利他” ,
4、不受该法调整;而公开募捐是用别人的钱办善事,这个资格只应赋予有公信力的慈善组织。其三,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并且捐赠者大额捐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仅限于捐向慈善组织。其四,赋予了捐向慈善组织的捐赠人相应的知情权和必要的投诉举报权。 以信息公开力促慈善在阳光下运行 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特别是基金会发展不断提速,目前数量已达 4600 多个,总资产超过 1000 亿元,年支出超过 400 亿元;社会捐赠从 2006 年不足100 亿元发展到目前的 1000 亿元左右。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对一些慈善组织仍存在或
5、多或少的不信任,究其原因,这种不信任感与慈善组织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无关系。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慈善法抓住了“信息公开”的这一“牛鼻子” ,设立专章加以规定,旨在推动慈善事业成为人人信任的“透明口袋” 。在规则层面,以下制度设计尤其值得关注。首先,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其次,要求慈善组织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
6、管理使用情况。再次,要求慈善组织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建立规范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制度群 慈善法所推崇的,是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通过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这一理念能否得到最大多数行善者的认同,继而完成慈善法立法的使命和目标,尤为关键的是慈善组织能否始终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发展。行善者除了担心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对慈善组织的代理成本以及慈善组织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有所顾忌。在这个方面,慈善法也开出了药方,建立一整套规范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制度群。例如,规范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禁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之间有损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的关联交易行为;又如,禁止特定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等等)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再如,建立公开募捐的事前备案和募捐方案的社会公示制度,将慈善组织的每一次公开募捐置于民政等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成员的广泛监督之下;还比如,对慈善财产的运用确立了严格的决策规则,要求慈善组织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当
8、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法希冀通过这一系列制度设计,压缩慈善组织及其管理人背信行为的空间,打消行善者的顾虑,提振社会成员通过慈善组织行善的信心。 打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全社会的积极扶持。慈善法从金融、土地、慈善文化推广、慈善宣传等方面采取措施、明确政策,支持和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在总则层面,慈善法郑重宣布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并以法律的形式将每年 9 月 5日确立为“中华慈善日” 。在具体举措层面,慈善法明确了政府职责,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提出对开展
9、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建立慈善表彰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慈善法提出了土地及金融支持政策的方向,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等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慈善法着力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一方面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知识纳
10、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求媒体应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慈善法重视运用税收杠杆充分激发社会成员的行善热情,保障慈善组织的受益权,明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要求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文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一步为捐赠企业松绑,为其营造更为宽松的“量利为捐”的税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