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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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摘要:影子银行体系是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之一。近些年来,各国纷纷出台改革方案,试图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我国也逐渐关注和讨论影子银行问题,其法律监管也已经起步,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为此需要在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监管机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风险;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64-01 一、概述影子银行 我国学界对影子银行的内涵尚无明确界定。理论界对其有许多不同表述,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副主任袁增霆认为认识中国的影子银

2、行,最好按银行产品线和业务线来梳理,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王浩云认为影子银行是处于监管之外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提供无法律依据或非法融资服务的非银行机构和行为。 国务院107 号文将中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但 107 号文并未给出影子银行的确切的定义,只是罗列了我国影子银行的三大类组成。 本文认为,影子

3、银行应当被定义为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具体应该着重关注并监管的拥有高杠杆,期限转换等特点,监管程度较低能够带来更大系统性风险的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及其业务活动。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金融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影子银行将以短期负债方式融得的资金进行中长期的运用,即所谓的借短贷长,将资金投资于缺乏流动性的产品或工具中。这种方式导致影子银行无法及时变现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其承担流动风险与信用风险。传统银行体系在向影子银行转移信贷资产时,仍保留了部分风险或提供了隐性担保,而且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缺乏一种防范保护的防火墙制度,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容易向传统银行体系转移。一旦发生挤兑,影子银行将会导致

4、极大的系统性风险,强烈冲击金融市场,严重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指由于对银行和影子银行监管尺度的不一致导致影子银行业务的大量开展造成金融风险体系的积累。影子银行的监管十分宽松,容易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传统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将资产剥离,使其进入到影子银行中,利用影子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规避监管,导致风险在影子银行中过度累计,最终会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冲击宏观调控 货币政策是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影响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所采取的措施。影子银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因为它在运行过程中不受货币政策中的一些政策性工具的限制,如存款保证金。而且影子银行

5、所受到的监管是十分宽松的,没有完备的监管政策。此外影子银行半透明性的特点使得政府无法知晓影子银行的相关信息,也给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增加了难度。 三、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 (一)建立规制影子银行的系统性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针对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大多都分散在各个法律中,仅有的专门规范影子银行的107 号文件法律位阶还比较低,而且缺乏操作性。所以亟需立法专门规范“影子银行” 。首先可以参考国务院107 号文件 ,制定影子银行的基本法,用一个较高位阶的法律取代107 号文件 ,在该法中需明确规定影子银行的相关基本问题。然后,对影子银行各类机构的监管明确立法,进行专门性立法,增强可操作性。

6、具体包括尽快完善信托、融资租赁金融业态相关法律制度,补充对私募基金,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的监管内容。加强民间借贷活动监管,确立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对其他地下金融中介,从立法上界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对合法的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并加强监测,对非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除此之外,也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金融行业要想稳定健康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所以法律也必须要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因此可以在其中设定专章保护处于金融关系中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在以后条件合适的情况下也可对此进行专门立法。 (二)建立能对整个金融系统性风险管理负责的

7、监管架构 混业监管应当是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但是从分业监管模式转变成混业监管模式不能一蹴而就,而且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业发展情况也不能适应完全彻底的混业监管,所以现阶段,中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迫切任务是,根据目前分业监管的总体框架,尊重部分混业经营的事实,建立一个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管理负责的监管架构。首先由于我国专门性影子银行监管机构缺失,而且基于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事实。可以在“三会”之外,建立“第四会”一个专门负责监管影子银行的机构。然后可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金融协调稳定机构,负责协调“四会”的关系,监控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且有权在必要时直接或建议“四会”采取措施。 注 释 方迎定,王丽娟.“影子银行”谱系J.财经国家周刊,2011(18). 王浩云.对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现状和法律监管的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15). 李真.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与法律监管路径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1,27(1). 参考文献 1辛乔利.影子银行揭秘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黑洞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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