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检察工作研讨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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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法治国与检察工作研讨会论文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王丽琼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对我国司法机关司法权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法治的精神在于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法治意识缺乏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很重要的问题。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效力最强,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法

2、律监督职能,以确保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关键词:法治 检察工作 改革 王丽琼,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必将对我国司法机关司法权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 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一、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思想源远流长,在不同时

3、代与国度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虽说在许多具体的方面还不乏争议,但我们依然可以循着其最基本的规定性或品质要求来寻找法治是什么。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稳定和无偏私等特点作过全面论述,并断言:“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尽管古代中国基本上一直都是人治社会,但也不乏有识之士深感人治之弊,而呼唤以优良的法律进行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春秋时代管仲谓之“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则与亚里士多德遥相呼应,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的更优先地位,曰:“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

4、得良好的法律。” 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主张。富勒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法治首先需要一套完整自足的法规系统,国家、社会、个人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受这套规则的有效制约或指引。管仲所谓“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虽不是现代法治思想,但其蕴含的精神却有相通之处。德沃金认为现代法律要求“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的关心和尊重人民”。其中最为人们所认可的是,法治的精神在于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因此法治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秩序中对法律权威和作用的重视和强调,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其极致状态往往称之为“法的统治”或“法律至

5、上”。而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权威则一般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均要受法律的约束。二、法治的理念下的检察工作(一)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从 1996 年提出“建设法治国家”这个国家目标之后已经运行了 18 年。这 18 年当中我们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是问题也很多,经过这 1

6、8 年的实践,我们也越来越深深地认识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确实是非常艰难非常艰巨的一项工作,造成法律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因素最主要的就是我们法治意识的缺乏,缺乏法治意识是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有很多规则,但是不遵守,包括连续不断出现的矿难事故、火灾事故,包括甘肃庆阳正宁的校车事故,包括西安发生的煤气罐爆炸事件,等等。每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是如果认真分析的话,可能不遵守规则是这些事故发生的共性原因。有些煤矿是要关的,但是就是关不了,私营矿主就是偷着开采。有的是政府知道的,监管部门是知道的,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大的事故。所以法治意识缺乏是我们目前

7、面临的很重要的问题。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既没有象公安机关那样处在一线,也不如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群众的影响那么直接。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二)维护宪法的权威3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因此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效力最强,是所有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从宪法蕴含的民主、

8、人权、法治、和谐等价值而言,民主是执政的基础,人权是执政的目的,法治是执政的保障。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所谓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汇集利益,表达要求,制定政策。从宪法的角度说,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本质要求,依法执政的法首先是宪法,依法执政的核心与前提是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不能把宪法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或武器,而应在日常工作中树立宪法权威,自觉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9、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要求我们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要模范学法、守法,严格执法。(三)体现公平与正义古人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故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高无上和依靠良法治理,还应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

10、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检察机关落实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必须从整体上认识和把握法律监督职能,以确保公正、高效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的所有工作,无论是审查批捕、起诉、诉讼监督,还是查办职务犯罪,说到底,都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根本任务就是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实践中,树立和落实公平正义的理念,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和程序公正的原则。针对当前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要突出抓好“以

11、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落实,严把事实关、法律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细枝末节,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下功夫。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不捕、不诉等法律规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查办职务犯罪,一定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原则,正确把握执法的分寸和尺度。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慎重处理。对政策法律界限不清、一时难以定性的案件,不要轻易按犯罪处理,防止出现负面效应。(四)落实人权保障人权一

12、般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4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

13、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当然,保障人权在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从而规范公权,这也是法治的内在含义。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向同级或者上一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14、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检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检察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要 “以人为本”,对诉讼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采用了人道主义的程序保护措施,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以及程序设计中的分管分押、指定辩护、犯罪原因调查、讯问时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等,要时刻体现诉讼人道、人本、人伦、人性的法律观和道德观。三、检察改革中的法

15、治重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现阶段我们的一线办案人员一旦成熟了,成了骨干,就有可能提拔当领导,就离开了办案一线,办案一线出一个骨干就走一个,于是始终缺乏精英人物。而检察业务的问题要由专业的人员、以专业的方式来解决。现在检察环节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那种似是而非的证据、事实,怎么分析、怎么认定、怎么得出结论,这是高度专业化

16、的问题,这就要求由专业人员、以专业方式来办理。以往我们的办案方式是请示报告制度,县院认定不准的问题请示市院,市院认定不准的问题请示省院,或者上会,由上级或集体决定,办案人只有贯彻领导批示或者研究的义务了,导致检察官缺乏荣誉感与责任心。对检察人员管理采取简单套用行政人员管理的模式,造成实践中司法资源浪费严重、办案效率普遍低下、检察人员待遇不高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现有检察人员改革势在必行。畅通从律师、法学专业人员中选拔优秀检察官的途径,使检察人员的管理专门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将检察人员的管理从公务员序列中剥离出来,对检察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检察官规模,明确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增强终身从事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实行独立的司法职业化管理和职业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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