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问题摘 要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处理被告刑事责任过程中附带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物质、财产、身体遭受损失的被害者针对被告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提出的诉讼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除概念、意义外,还有特征、成立条件、赔偿的范围、以及其中存在的反诉问题等。本文主要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司法 反诉问题 作者简介:张毓富,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党校,讲师,本科(法律) ,研究方向:法律(法律实务) 。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95-02 一、
2、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一种民事诉讼诉,是与本诉相对的一种诉求。简而言之,本诉是由原告提起的一种诉;而反诉则是本诉被告在诉讼进行中,以原告为被告,向本诉受理方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旨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吞并或抵消的一种独立反请求。 国内民事诉讼法现行版本对反诉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其中与反诉内容直接关联的条文共有两点,首先是第 51 条明确指出“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其次是第 140 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原告额外诉讼、被告反诉以及第三方针对本案所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与反诉内容存在间接关联的内容则包括:第 59 条中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
3、的相关规定以及第 143 条中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而拒不到庭者,或者中途未经许可而退庭者,均可视作撤诉;而同等情况下的被告反诉,则可给予缺席判决。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额外诉讼、被告反诉以及第三方针对本案所提出的相关诉讼在结束法庭辩论前均可合并审理者,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合并审理。” 由此可见,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条文规定比较少,内容不够具体。二、反诉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当前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民事诉讼法中均已对反诉制度予以确认,例如日本、德国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各国法律对反诉制度的确立旨在节省
4、劳力、费用和时间,同时放置本诉与反诉之间出现裁判矛盾。国内民事诉讼法现行版本也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就反诉制度固有立法本意而言,反诉制度旨在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全面保护,确保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在其诉讼权利行使过程中具有对等的地位,共同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并达实现诉讼经济目的。 在民事诉讼法内容构成中,反诉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可视为一种情况特殊的诉,一项完整、成熟的诉讼制度中必然包括反诉制度。只有不断设置并完善反诉制度,国内诉讼制度才能得到持续丰富、补充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才能逐步趋于完善和成熟。 合并设立两个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可有效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
5、况,由此确保了审判质量,法律与人民法院固有的权威和尊严得到维护,诉讼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 通过合并审理反诉与本诉,利用一个诉讼程序得到的诉讼资料同时解决两个诉讼,可以实现物力、时间以及人力的节约,降低了因分别诉讼所产生的成本。与此同时还使当事人双方的固有争议得到解决,诉讼程序得以简化,办案效率大大提高,从而实现了诉讼经济目的。 通过反诉制度的确立,被告方获得了一种为防止受原告起诉影响而导致自身处于被动的有效救济手段。诉讼双方固有的实体权利以及诉讼权利得以平等维护,同时也与民事诉讼法保护诉讼双方平等享有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相符。 当事人双方通过反诉能够实现基于实体权利义务而出现的债务与
6、债权相互抵消。通常来说,反诉与本诉属于彼相互对抗、彼此对立的一种诉讼请求,由此为当事人双方实现彼此债权、债务的相互抵消奠定基础。确立反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原告滥用诉权,进而能够实现息讼的效果。原告针对被告起诉,而被告在针对原告本诉提出反请求,原告受此限制显然无法毫无顾忌地起诉被告。当诉讼双方通常会综合考虑,权衡利弊,因而有利于实现双方相互谅解,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此情况下双方请求基本实现了利益均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无论事由大小皆诉诸于法院的情况。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构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含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情况,即在
7、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原告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在法律事实上与本诉存在直接联系的一种独立诉讼请求,由此实现吞并或者抵消本诉的最终目的。所以针对这一问题予以正合理认识和正确处理,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现实性及其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建立的必要性与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制度,也不违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符合立法精神并能体现司法的效能。 在法院受理的各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如刑法第 234 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 275 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 276 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各类刑事案件,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
8、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在对上述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附带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诉讼时,会难以避免地出现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由原告人所导致的财产、人身方面的损害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人民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合并审理,并给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调解,与民事诉讼反诉相比,二者意义同等重要: 1.对审判工作效率的提升极为有利。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针对附带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本诉和反诉予以合并审理,有利于一次性认定案件事实、法庭质证、当事人举证以及认证,并能够及时判决或调解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由此促使其赔偿义务得以及时兑现。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9、整体性来看,其工作效率无疑得到了极大提升。换一个角度分析来看,我们发现可规避如下情形:因法庭无法合并处理反诉,而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拒绝履行判决要求其承担的赔偿义务,或拒绝调解;由同一法院审判人员针对另行产生的民事诉讼重新予以证据、事实等认定,遂实施二次判决或者调解;可能最终会进入执行程序,也可能无法执行或存在较大的执行障碍,导致法院裁判权威性以及严肃性受到影响。2.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如果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问不予合并处理,即使被告人能够另行起诉,也会因讼被告人出庭应诉与举证影响而出现障碍,对查清事实较为不利,从而导致程序浪费。与之相反的是,针对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的本诉和反
10、诉予以合并处理,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从而使裁判矛盾得以避免,降低了当事人诉累,民事诉讼成本也得以降低。 3.对维护社会稳定较为有利。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经济赔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促使被告人主动履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这对于化解或缓和双方矛盾极为有利,同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4.加强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民事活动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因而法律理应保护其合法享有的民事权益。针对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的本诉和反诉予以及时处理,降低当事人诉累,使其诉讼请求得到尽快兑现,这不仅使原告人合法权益
11、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在原告民事侵权情况下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固有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这也是司法“公正、效率”特征的切实体现。 (三)刑事公诉、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符合条件的可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 207 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显然被告人有权就符合条件的自诉案件提起反诉。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在公诉案件中针对原告本诉提出反诉同样可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规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凡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生反诉的条件相符,被告则应享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以一宗故意伤害案为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均有殴打对方的行为,且双方均有
12、不同程度受伤,均支出了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均有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倘若只允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刑事被害人提起赔偿诉讼,而未赋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另刑事被告人提起反诉请求的权利,那么对于刑事被告人而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情理层面均难以体现出应有的公平性。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庭不能仅仅看到刑事被告人这一角色,而对其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这也背离了刑事诉讼案件中确保双方基本人权的法律精神。倘若在终结刑事案件审理后,告知其另行起诉,无疑又是对反诉制度立法宗旨的违背。民事诉讼法确立反诉制度旨在合理控制诉讼成本、为诉讼提供便利,倘若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违背了其中的相关规定,这无疑是不合理、不科学的。所以,
13、此类案件应由负责刑事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结合双方的过错、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误工证明、医药费等费用单据)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双方诉讼请求,合并裁决本诉和反诉。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笔者认为在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处理过程中应对以下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在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中,被告必须是原告。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被告人针对其他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即使与原告存在一定牵连,法庭也不视为反诉。倘若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应的,被告人也无权提起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与本诉的诉讼理由或者诉讼标的在事实上或者
14、法律上必须有既定的牵连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与本诉必须为同一诉讼程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情况仅限于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较为适宜,倘若在法庭审理休庭后至宣判前提起反诉,就难以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的目的。 2.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原则,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受理和审理,应当注意遵守下列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诉,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反诉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审判人员记入笔录,并告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反诉被告
15、人) 。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行为经庭审判定不构成犯罪的,以及经调解无法达成谅解的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应给予合并处理,给出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 2陈光中.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田平安陈彬.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0. 4张素莲.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能否反诉.人民法院报.2000 年7 月 24 日. 5余贵忠.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贵州大学学报.2000(2). 6刘东.论反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昆明学院学报.2012(4). 7李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