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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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 特困人员” )护理工作,全面落 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

2、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快补齐我市兜底保障工作短板,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二、主要目标逐步建立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模式,不断落实、完善和创新特困人员护理制度,提升机构护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确保完成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任2务。三、护理对象分类(一)特困人员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二)对象分类1.60 周岁以下的特困对象。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民发2016178 号),我市 60 周岁以下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

3、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 6项指标进行评估:6 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 1-3 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有 4-6 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2.60 周岁(含)以上的特困对象。目前,我市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我市 60 周岁(含)以上的特困对象,根据东莞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关于印发 的通知 有关 规定,由特困对象户 籍所在地社会事务局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定为“能力完好” 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 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

4、力;评定为“重度失能” 的, 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四、护理内容和标准(一)护理内容全自理: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生活照料。全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二)护理标准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60%确定。五、办理程序(一)评估1.60 周岁以下的特困对象。由 各

5、园 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 务 局应 当 在 园 区 管 委 会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村 (居 )民 委 员会 的 协 助 下 ,对 特 困 人 员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特 困 人员 应 当 享 受 的 护 理 档 次 及 标 准 。2.60 周岁(含)以上的特困对象。由 各 园 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务 局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按 照 东 莞 市 民 政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东 民 2018218 号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东 民2018127 号 )有 关 规 定 ,

6、委 托 养 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等 第 三 方 专业 机 构 等 进 行 评 估 ,评 估 费 用 参考养老服务评估拟收费项目及价格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园区、镇(街道)财政负担, 据 实 列 支 。评 估 活 动 原 则 上 于 每 年 1 月 底 前 进 行 一 次 ,可 由 特 困 人 员本 人 或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评 估 。各 园 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 务 局 应 当自 接 到 本 实 施 方 案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复 核 评 估 ,并 根据 评 估 结 果 及 时 调 整 特 困 人 员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7、 类 别 。(二)公示各 园 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 务 局 应当公示特困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并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实施,并结合特困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各 园 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 务 局 应当组织复核,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实施,并结合特困人员相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六、服务提供方式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护理服务均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各 园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 务 局 要通过政府采购等

8、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方,形成分散和集中有机结合的护理体系。各 园 区 管 委 会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的,也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的照料服务协议,要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或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报各 园 区 、镇 (街 道

9、)社 会 事 务 局备案。特困人员护理补助原则上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特困对象个人账户。七、资金筹措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现行低保资金分担比例由市、镇街(园区)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市财政负担资金实行年初预拨,次年清算。每年1 月,市民政局审核各园区、镇(街道)特困供养人员人数和标准后,预拨全年市财政负担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至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在次年 1 月,市民政局与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核对清算上年市财政应负担资金,同时预拨次年的补助资金。八、保障措施(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园区、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10、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6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 6 号)要求,落实政策托底责任,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切实落实特困人员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责任。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要严格按政策做好特困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审批程序,落实行业指导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本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同时,要定期走访特困人员,了解掌握其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督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强化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的照料护理服务。(二)明确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护理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

11、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各类护理补贴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三)落实资金保障。市、镇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特困人员护理所需资金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要定期对7特困人员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

12、规定公开,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同时要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市、镇两级定期巡查制度,市民政局至少每半年,园区管委会、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至 少 每 月 ,各 园区 、镇 (街 道 )社 会 事 务 局 至 少 每 周 对 辖 区 内 提 供 护 理 服 务 的 机构 逐 一 巡 查 一 遍 ,制 定 和 登 记 巡 查 工 作 台 账 ,确 保 其 提 供 的 护理 服 务 以 及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符 合 要 求 。对 因 责 任 不 落 实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13、要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责 任 。(五)实行动态管理。各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要在东莞市社会救助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加强动态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向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将在工作中主动发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园区、镇(街道)社会事务局,以便及时重新评估。(六)加大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特困人员护理制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特困人员。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特困人员及其亲属知晓政策。市民政局要及时组织园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8特困人员护理制度精神和内容,做好业务开展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特困人员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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