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自贸区改革中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摘 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获批,预示着新一轮改革将扑面而来,银行间竞争也将愈演愈烈,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基本制度,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该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引发的道德风险也往往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所以,就如何将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进行简要分析。关键词:自贸区;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防范 随着中国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汇率市场化进程将逐步加快,货币政策独立性将增强和资本项目开放进程也将加快。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就意味着风险领域逐渐扩大,优胜劣汰在所难免。正是意识到银行
2、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存在破产的可能,并且这是引发社会波动和信用危机的重要根源。所以,在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经验的前提下,目前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在中国,逐步允许私有资本经营银行的举措也暗示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总之,存款保险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储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三十年代初,在美国最先建立该项制度后,其他各国尤其是欧洲国家也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德国在 1977 年、法国在 1979
3、 年建立。每一项制度的出台定会存在利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负面问题,所以,如何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是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之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1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简析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制度化的存款保险制度。比如美国是最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同时也是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德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德国有其独特的存款保险运营机制,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典范。 1.1 存款保险可以是公营的也可以是私营的 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存款保险体现出典型的公营性。以美国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一个联
4、邦政府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最高机构是理事会,下设六个地区分公司,自 1933 年以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聚集保险业务的收入建立了一个颇具规模的联邦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解决银行破产时对客户债务的清偿。而其他国家诸如德国、法国、挪威等国的存款保险体现出独特的私营性。以德国为例:其存款保险制度是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和政府强制性保险体系两部分构成。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险体系是德国国内三大银行集团,即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为避免政府干预的发生,各自建立存款保险方案,相继出台商业银行存款担保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方案。但这些方案通常在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下运营,所以在表面上与美国的公营性表现出
5、相似的一面。 1.2 在保险标的和赔偿限额上,各国有不同的实践 银行吸收存款的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本币存款、外币存款等。是否对所有性质的存款一概予以保险,这在美国、德国、荷兰等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而法国、日本等国则将外汇存款排除在保险之外。各国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大都对每一个银行账户设定最高的保险限额,如加拿大为 6 千美元,英国为 1 万英镑,法国为 2.5 万法郎,各国的具体数额虽然差别显著,但在保护中小存款人的用意上还是一致的。另外,有些国家在银行倒闭导致存款人利益受损时,采取存款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的做法,如瑞士划分存款保险的等级规定,只给头一万元存款完全保险,以后由存款
6、者部分负担累进的损失。 虽然各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方方面面存有些许差异,但他们的保险营运主体都有一个共同点: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且具备一定的监管权。营运主体发挥全面的监管职能,及时处理问题银行,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2 自贸区改革中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随着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外资银行的同台竞争与日俱增,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优势明显: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毋庸置疑,存款保险独立于银行破产之外,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一定程度上防止银行挤兑的产生,维护银行业的稳定。根据一份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民
7、间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占银行全部存款的 70%以上,其次是企业存款。由此可见,作为银行主要负债的居民储蓄存款,是存款保险制度最需保护的对象。只有将广大存款人的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才能保持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在他们心中的信誉。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银行竞争力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迫使大银行提供更为合理的服务,因为存款的制度保护将是相同的,这对存款人而言,有了更多选择的权利。建立中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利率市场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
8、性约束条件。 2.3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央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扮演的是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角色,其肩负的拯救信用危机的责任是巨大的。这种类似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状况将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优胜劣汰加剧,央行是无力承担一切危机的。 所以,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央行卸下一副重担,有利于央行加强宏观金融的调控能力。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固然有许多优点,但由于该项制度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的关注,自然而然使存款人的自我
9、保护意识降低,由此导致部分可能出现危机的银行继续毫无顾忌地吸收存款,这对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存款人利益都是不利的。此外,有了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银行不必向以往那样惧怕挤兑风波的威胁,这就促使银行敢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冒更大的风险,为了弥补较高的存款成本,不惜放弃对业务风险的仔细审查。这种源自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对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也会带去很大的冲击。 除了上述会导致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产生的情况外,对于刚建立的保险机构而言,如何有效监管银行实际的运营状态,避免银行利用保险机构的赔款孤注一掷,也是防范道德风险产生的重要方面之一。 3 浅议道德风险之防范的几个方面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
10、之后,产生信息不对称,而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具信息优势的一方依托另一方无法完全掌握其行动之事实,倾向于从事有违另一方意愿的活动。 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之时,有必要考虑道德风险防范的措施,以探索出一项符合我国实际、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3.1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道德风险的防范问题 1,保险机构的设立要顾及我国目前的国情。如果单由政府出资设立保险机构,那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导致破产银行出现久拖不决;如果由银行同业出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各自建立存款保险方案,同样不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因为这样缺乏强制性,并且在国内各项制
11、度不完善的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解决危机,反而会引发道德风险的产生。所以,目前我国最切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建立一个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的覆盖全国范围的存款保险机构,具备强制性、非盈利性,旨在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2,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要多元化,并且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合监督。一旦成立了保险机构,保险职能的履行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银行一旦投保,依赖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护,就会诱使其对保险机构的依赖性,从而倾向于高风险、高利润的业务。由此而来,不适当业务的大大增多引发银行内在体系的脆弱性,反而不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所以,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更多的职能,尤其是加强监管职能。监管
12、职能可以使保险机构有权对投保银行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在银行投保业务时,能够发挥及时而有效的风险状况测定,防止银行依靠保险赔偿金而承担过大的风险,危及内在的正常运营机制。当银行陷入困境时,保险机构能够伸出援助之手,尽可能帮助银行渡过难关。保险机构职能多元化也是当今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使该机构不仅在保护存款人利益上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在可能的范围内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当然,仅通过存款保险机构一家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只能说保险机构的监管是小范围的,更倾向于微观业务上的监督。联合其他部门、机构一同对银行业的运行进行有力的监督才是较为全面的。比如央行摆脱了最后风险承担者的重任后,可以加强对金融业的宏观
13、调控,在针对银行过多冒险行为上出台有效的政策等,实行宏观上的监管手段,避免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涌现。此外,其他机构,诸如审计部门、资产评估部门等也可以在对银行运作中真实信息的披露发挥应有作用,为保险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一定的辅助。在此基础上,联合媒体,运用媒体独特的监督约束作用也不失为一种良策。 总之,存款保险机构在职能上日趋多样化,在监管的方式上注重灵活性,就会加强对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3,设计合理的保险费率以及对保险限额的制定也有利于今后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谈到存款保险制度,保费的设计是比较关键的问题。如今国际上有两种关于保费的制定方案,即对存款保险采取固定的保险费率或是根据风险
14、实行差别费率。撇开银行破产的风险,按照存款单位统一收取保费,这种制度会使保费的支付与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相脱离,会造成银行在投资上的冒险以及银行业竞争的紊乱。同时,这种固定的费率保险在对保险基金的保护上也存在瑕疵。假设一家银行破产,往往牵连到大范围内银行体系的崩溃,由于银行和货币体系对经济的有效运作的重要性,就意味着不利的连锁反应会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而风险费率根据风险程度确定有差别的费率,具体体现为先按银行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营风险高的银行再加收风险调节保险费。这种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将投保成本与风险挂钩,减少道德风险。我国在设计保险费率的时候,
15、可以考虑风险保费的逐步施行,这与保险的基本原理相符。虽然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初,我国在风险保费的具体实施上会碰到技术障碍等困难,但风险保费的设立毕竟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是克服银行过度冒险的一计良策。风险保费对预防道德风险的作用是积极的,为了进一步约束银行不必要的冒险行为,对保险限额的制定也是当今各国的一种共识。在大多数国家的体制中,最高限额通常是一个固定数,超过部分不再属于承保范围。如美国为 1 万美元;德国体制的全部保险金可高达破产银行股本的 30%。最高限额在各国可能相差悬殊,但这项制度可以使存款大户加强对银行管理和业务的监督,他们对银行运营状况的警惕也可以使银行在从事风险业务时有所顾忌。我
16、国有必要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中引入最高限额的设计,合理的限额可以发挥一部分投资人、债权人等市场参与者加盟对银行的监督约束。 3.2 培养一支专业队伍,在自贸区建设中推进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对于一项新制度的启动,专业的技术人员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服务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技术人员,必须由经验丰富、熟悉银行运作等相关事宜的人员组成,尤其是伴随自贸区建设的整个过程中,能及时在新政环境下洞察风险,防患于未然,这样才有助于开展存款保险业务,也能加强在管理、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及时防范和制止。 3.3 在市场经济日渐发达的社会中,金融机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加强金融道德建设,从内在约束自己的行
17、为,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加强金融道德建设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系统内在的修养。金融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增强金融业的信用度,金融业的信用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双方除了有对对方资金、财力上的信心外,还包括对对方道德品格的信任。所以,作为存款保险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银行业,理应在内部管理中将员工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营造整个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业、整个金融系统的诚信氛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道德风险的良方。 总而言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所有措施,都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存款保险制
18、度的运行会附带新的成本,即道德风险。如何预防道德风险等弊端的产生,或是最大程度上减轻负面影响,关键要结合国情,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力求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徐三乔: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控制 ,载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 年第 2 期 2王香兰: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控制 ,载经济师2003 年第 10 期 3郭玲: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缺陷分析及制度设计 ,COMMERCIAL TIMES 4周平:日本存款保险中存款偿付制度解禁与启示 ,载济南金融2005 年第 1 期 5谢平:存款保险方案 ,载21 世纪经济报道2004 年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