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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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比较摘 要 本文对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的发展和影响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比较两者的区别。 关键词 “君权至上” “贵族精神”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李雪松,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41-02 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对封建中国的法律体系影响深远,造就了封建中国几千年几乎一成不变的一体化、封闭的法律体系。而同样为封建制的中世纪英国,为何走上了君主立宪制的道路,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呢? 一、封建中国“君权至上”对封建中

2、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首先,在立法上受儒家思想影响,遵循“法自君出” ,君主成为最高法权渊源。 中国自儒家思想成为构建国家的主体思想,就确定了“君权至上”和“父权至上”的立法宗旨。从此,中国的法律便以君权和父权(夫权)为核心构建法律体系。所以,中国的法律实际上是“法自君出” 。很长一段时间,儒家伦理思想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具体内容渗透了儒家伦理精神。因此,案件的审判根据就以维护君权和父权的核心伦理理念为宗旨,不以案件事实证据为审判标准。案件的审判不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转向了以人情为审判标准。 其次, “君权至上”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在以“

3、君权至上”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下,如何进行司法与行政的分配呢?由于中国建立了以“君权至上”的高度统一的法律体系,必须要同时强调君权在司法权和行政权两方面的最高领导地位。因此,最捷径的方式就是将司法与行政进行统合,司法与行政不分家,都在君主的统治下开展,从而实现司法和行政“君权至上”的高度统一性。因此,在古代中国,形成了司法与行政合一,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长官,行政长官与司法长官合一的行政司法体系。 这样,就造成了行政与司法混合,刑律与行政法律合一的情况。行政权与司法权混合,统合于行政长官,由行政长官依刑律解决社会矛盾。刑律就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法律依据。因此古代中国没有单独的行政法体系,而由刑法一

4、家独大的形式出现,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再次,在“君权至上”的影响下,在法律结构体系上,形成了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中华法系。虽然封建中国以“息讼”为主要争端解决模式,要求民众不要凡事诉诸官府,走诉讼路径解决纠纷,而是以自行解决纠纷为主。但是一旦进入诉讼, “君权至上”就渗透到诉讼的体系中。在“君权至上”的影响下,地方行政长官即是“君权”的代表。一旦案件进入诉讼,地方官府不会让民众平等地解决案件纠纷,而是以权力深入介入诉讼,不认同民众自身的诉讼地位,以强职权主义为表现。因此造成封建中国公法与私法不分,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以地方行政长官

5、直接的强职权主义介入纠纷来解决。 在封建中国,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也是在“君权至上”思想的影响下造成的。诉讼法规定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等程序性问题,实体法规定纠纷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实体性问题。 “君权至上”不重视解决问题的程序性要求,而偏重于处理结果是否符合维护“君权至上”的儒家学说理论确立的社会关系。因此,封建中国的实体法与诉讼法纠合在一起,不能区分,成为了“君权至上”实现于具体案件的程序规定和价值取向。 最后,在“君权至上”的影响下,形成了法的精神人治化。法的精神是法律所折射出来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的意志。人治在本质上来说所体现的是拥有极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

6、志的法既是极权的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政治上构成了一种专制的模式。而“君权至上”正是要求个人或极少数人拥有极权,以极权方式控制国家,要求法的极权化,政治上的极端专制。而体现极权统治的人治,正是“君权至上”的必然选择。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法的精神体现了浓重的人治化。在法的精神人治化下,并不是没有法律,而法律只不过是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已,是行政长官通过法律进行专制的统治的体现。人治通过法律来对社会进行控制,但法律并不是社会的权力基础,是国家机器的工具,因此其表现为权大于法。 在法的精神人治化的背景下,要求行政长官依自身对的儒家学说的理解和刑律的理解对案件进行审判,采取完全自主的方式对案件进行

7、审判。在封建中国,行政长官的权大于法,自上而下的行政长官都在这种模式下审判案件。行政长官上下级的严密性又加深了这种审判模式的确立。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人治化的法律精神渗透进法律实施的各个角落,促进了专制的彻底实现。 二、英国“贵族精神”的发展和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与封建中国一样,同样是封建君主制,为什么在英国的土壤中专制的“君权至上”思想没有成为法律价值的选择呢?其中“贵族精神”有着深刻的影响。 贵族,是一种身份以及地位的象征,就传统的社会地位的区分而言,他们在平民之上而在君王之下。由于在法律上英国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只有英王才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在英国这样一个极为尊重传统的国度中

8、,英王可以唤起人们相当之大的崇敬之心。作为英国传统上的一个重要的政治机构的贵族院,贵族阶层相当重要的一项功能,就在于它本身的存在会“唤起那些粗俗、无聊和小气的大多数人对一种灵魂的恭顺意识,而这些人既不会欣赏也意识不到其他的任何东西。 ”豍 一般说来,贵族这个称呼几乎就意味着某种世袭性的东西豎,是一种身份,也是某种尊贵精神的象征,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形成了某种社会的风格。如果人们崇拜的仅仅是金钱财富本身的话,那么他崇拜的仅仅是此人的附属物,但是如果崇拜的是贵族身份的话,那么就是在崇拜此人的非凡才德。凝聚在贵族这一群体身上的光芒,就是所谓的“贵族精神” 。而最能集中体现“贵族精神”的,便是“两院”

9、中的贵族院。 11 世纪诺曼王朝时期,出现了贵族院的前身由大贵族以及传教士组成的“大议会” 。13 世纪初期,英王约翰的独断统治措施使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1215 年,贵族们联合起来逼迫约翰王签署了著名的自由大宪章 ,对英王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同时赋予了贵族许多的特权,从此议会制便成为影响英国法律发展进程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13 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议会制度形成。13 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 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又称贵族院;

10、下议院由骑士、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又称平民院。 ,国王是议会的召集人。即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共同构成英国的议会政体。 从十三世纪中期以来,贵族从权力掌握者英王中分化出来并与之斗争,从而形成了独立的利益集团代表,从而因此产生的议会制度,为劈开英国封建君权专制的冰山给予了重重一击。议会制度的产生代表了英国封建君权与英国封建贵族阶层的分立,重新定义了英国的封建君主制。而议会经过多年的发展,于十四世纪分化出上下两院,亦是阶层分化妥协的结果。可以说,英国的封建君主专制的瓦解,是在无声无息的议会制不断改革进程中进行的。 如果说,在中世纪以及之前的时期之内,贵族院、平民院、英王三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权力冲突

11、的话,那么这种冲突更加倾向于存在英王与贵族院之间,平民院此时并不是一个比这两者更为重要的角色;而从光荣革命开始,权力冲突则更为倾向存在于贵族院与平民院之间。 从历史上看,以“光荣革命”为界线,在此之前的时期内,贵族院凌驾于平民院,甚至是在很大的程度上引导着平民院;而在此之后,两院的关系发生了转换平民院高于贵族院豏。与封建时代的两院制议会政治制度相比, “光荣革命”之后所确立的乃是一种新型的两院制政治,面对这种改变,对两院的具体定位问题就必须重新审视。应该说,这种新旧两院制政治的变化最终可以归结为由于当时英国社会各阶层之间力量对比改变所导致的,近代化的进程实际上导致了民众与贵族阶层之间力量的改变

12、,平民院逐渐掌握了国家的主导权力,而贵族院则逐步走向没落。 从英国议会制发展的路径我们不难看出,拥有“贵族精神”的英国贵族势力在英国议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走过了辉煌到没落的过程。虽然英国贵族势力最终在议会制中走向了没落,但毫无疑问的是,由这股势力开创的议会制度成为了英国法律体系走向现代的非常重要的基石。可以说,英国贵族势力的出现,逐步分化并瓦解了英国的君权,使英国的君权不能“至上” ,影响深远。 就贵族院目前的人员构成情况来看,它掌握着大量的专业知识,而这些则是平民院所不具备的优势,贵族院可以利用此优势对政府工作提出自己独特的视角,而不仅仅是简单地重复平民院的立法工作。此外,相对平民院而言,该

13、院的地位较为超脱而不会受到太多不必要的政党因素的干扰,同时它也不存在向选区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于维护政府稳定而言极为重要。现代英国宪法体系下,贵族院的作用被定位为对平民院的补充而非破坏,它是修正的和慎思的议院,不得挑战平民院的突出地位,它并不是平民院的简单重复者和对手。即使是“第二院”也有其独特的地位以及作用,它也许是不那么显赫的机构,但却是让民众仰望的机构,是一种崇敬精神的存在。 三、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比较 首先,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代表的利益集团不同。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代表的是君王世家的势力,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则代表的是贵族社

14、会精英阶层。不同的利益集团会因利益产生冲突,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会以任何方式打压其他利益集团,在“君权至上”的思想控制下,与其相左的利益集团都被控制和打压。比如封建中国“君权至上”思想下,对君臣关系定位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 “臣子应全心侍奉君主” 、臣子叛乱株连九族等,君臣关系在这样的规定下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状态,即君主主导臣子和百姓,君主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则不同,其代表贵族阶层、社会精英同君主和平民进行对话,以自己独立的地位为国家献策,维护自身利益。 其次,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的利益实现方式不同。封建中国的“君权

15、至上”实现利益的方式是结合儒家学说建构社会关系,通过专制和高压控制实现自身利益的保障;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则以议会的形式通过对话和争辩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方式选择的不同,深远地影响了法律体系的发展。 再次,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的价值取向不同。封建中国“君权至上”的价值取向偏向于控制和占有,而封建英国“贵族精神”的价值取向偏向于平等和分享。封建中国“君权至上”思想的影响下,君权涉及面之广达到顶峰, “普天之下莫非皇土”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封建英国“贵族精神”建立议会制,强调通过对话对利益进行分成,而不是推翻皇权或霸占平民利益,是相对平等和利益分享的一种选择。 最后,封建

16、中国的“君权至上”和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对法律体系的影响不同。封建中国的“君权至上”最终造就了封建中国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封建英国的“贵族精神”则促进了分权的实现,造就了多元的、开放的、对抗式的法律体系。 注释: 豍英沃尔特白芝浩著.夏彦才译.英国宪法.;商务印书馆.2006.128-129. 豎目前英国的贵族人员分为终身贵族与世袭贵族两类,前者是政治、法律等各界的专家以及元老级人物,他们通常并不出身贵族世家,而是由于在某些领域内作出了相当杰出的贡献,因此英王授予其相应的爵位,例如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LordDenning)以及 19 世纪时期著名的学者布鲁汉姆勋爵(LordBrougham) ;而后者则是些封建遗老,他们爵位的获得是因为其一脉相承的贵族血统。 豏这种“高于”指的是权力对比上的倾向性,并非指二者之间哪一个更为得到民众的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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