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摘 要:本文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剖析问题发生的根源,提出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源头防治的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威慑惩处的打击力度,推进诚信守法的体系建设等措施。多措并举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一)违规操作,规避招标。根据笔者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建设单位业主在实施基建工程项目时,只将工程项目的主体部分进行招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其他工程,采取直接发包。甚至个别地方相关
2、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时,将一个建设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导致相关利害人借机肢解工程、规避招标1。有时重点工程项目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建设后补办招标手续。 (二)围标串标现象依然严重。投标企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将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赚取管理费,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施工的现象;有的投标人不具备投标条件,通过“挂靠”越级承包工程;有的投标人出卖资质,弄虚作假,从中渔利;有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通过业主评标代表操纵招标结果;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通过借用其它企业资质陪标,从中骗取中标;有的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 ,内部轮流坐庄,相互
3、串通,骗取中标。 (三)行业垄断,多头管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但是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利益出发,片面强调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人为设置行业壁垒,限制、阻碍、排斥非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许可的企业进入本系统市场。导致出现代理机构超资质代理、投标企业围标串标、业主改变中标单位等违法事情的发生2。 (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有的代理机构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建立了常年合作的互惠互利关系,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刻意迎合业主意愿,无视法规,丧失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3。建设
4、工程项目单位以低价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或者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实施虚假招标、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以获取招标代理效益的最大化。 (五)党政干部以权谋私,干预招标4。虽然国家多次发文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结算工程款环节,通过串通评标专家影响中标结果,违反规定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评标专家稀缺。由于评标专家资源分布不均匀,尤其是较偏远地区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数量少,具备高级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国
5、家公职人员也在评标专家库中,违反了相关规定。但没有这些具备高级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公职人员,难以保证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评标质量。 二、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监管体制不顺畅。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 (国办发 20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这种监管职责的划分,使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具体操作中, 各部门自成体系,职能交叉,部门之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执行标准不一,实施与监管主客体不分5。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是国有投资的实施
6、主体,又是项目业主;既是项目招标人,又是项目招投标的监督者;既是项目的管理者,又是项目具体实施人。这种集投资、招标、监督、实施于一体, “运动员” 、 “裁判员”集于一身的监管体制,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必然影响招投标监督的公平与公正。 (二)制度配套不健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建筑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而现有的适应性和操作性相对滞后、存在缺陷,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诸如商业贿赂的概念、数额标准、行为认定和处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等都缺乏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工作中易产生概念模糊和混淆。各项法规缺少履行程序的操作细节,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也是各自为政,制度缺乏支撑其落实的具体内容和
7、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客观上给相关利益人提供了变通机会。 (三)诚信成果运用欠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对守信和失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信或失信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守信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守信就成为选择;当失信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失信就成为选择。目前全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健全,对守信缺乏激励,失信惩罚乏力,利益主体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作为市场竞争中以小博大的竞争手段和利润来源6。这种守信与失信在成本和收益比较中的失衡,加之违规惩处偏轻偏软,对违规行为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无形中使利益主体忽视道德诚信,助长了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的蔓延。 三、对策与建议 (一)深化
8、体制改革,建立源头防治的长效机制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从源头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把政府不该管或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让位于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实现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相互制约的运行格局。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只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 (二)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威慑惩处的打击力度 推进市场规范,打击违规行为,根本的还是要靠完善和推
9、进法制建设,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建立监管查处协作机制,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和举报奖励机制,形成推动市场规范的合力;另一方面,健全监管惩处机制,把预防与打击违规行为从限制受贿方拓展到严惩行贿方,从规范权力运行拓展到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经济处罚的额度,增加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让行贿者一次贿赂、终身出局;受贿者一次受贿、悔过一生,以此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 (三)推进诚信守法的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围绕改进行政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
10、求,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经常性的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热心服务教育,促进机关以自身的诚信建设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以廉洁勤政的服务形象取信于社会和群众;另一方面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的目标,加强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兴商”的主题教育,开展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内容的诚信承诺签约和评比活动,建立覆盖建设系统各方主体和执业注册人员的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和网络查询系统,为全社会了解各方主体诚信情况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浅谈工程建设招投标问题及解决办法J.经济论丛,2011(17).186 2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及化解J.福建建筑,2009(1).96-98 3我国当前建筑工程招投标问题及相应对策研究J.中华民居,2013(6).260-261 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难点与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8(11).87-88 5招投标投诉处理若干法律问题J.施工企业管理,2008(3).104-105 6浅谈招标投标活动中质疑及投诉问题J.招投标研究,2008(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