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股东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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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未成年股东若干问题摘要:法律总是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接不暇,北京银行的“娃娃股东”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法律人士陷入思考,诸如未成年股东身份的合法性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监管问题等等。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相关审判案例方面来分析这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一些尚未成熟的看法,以待商榷。 关键词:未成年股东 身份确认 监管 一、未成年股东问题的引发“娃娃股东”事件 北京银行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备受瞩目。这位 A 股新贵的股东名册更是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北京银行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上千名“娃娃”股东,这些股东在北京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均未成年,最小的甚

2、至只有 1 岁。最早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北京银行招股书中非员工自然人股东名册中排名第一的吴振鹏,持股数为 500万股,根据其身份证号码可知他出生于 1984 年 11 月;另外排名第十三的郑宇轩,于 1997 年 1 月出生,持股量为 130 万股。北京银行 2007 年10 月 10 日公告对此进行澄清、指出该说法不实,同时指出,截至 2007年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该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东仅 84 名。 “娃娃股东”事件的发生,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大多投资者都在疑惑北京银行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娃娃股东” ,在这些大量的未成年股东之后,是否存在着神秘人操纵。然而在此事件背后所凸

3、显出的法律问题更加值得我们思考,诸如未成年股东的合法性、如果合法他们如何行使股东权以及相关法律如何进行监管等等问题,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去探讨和分析。 二、未成年股东概述及其身份的确认 (一)未成年股东概述 一般的说,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由此,未成年股东则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 按照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出现未成年股东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基于父母的股东身份,未成年人对其父母所持有的股份

4、进行继承,依法办妥相关手续后,成为公司的未成年股东。 2.公司的原股东或者投资者向未成年人赠与股份。 3.利用未成年股东的身份来转移利润或者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隐藏实际投资人的身份。 (二)未成年股东的身份确认 北京银行的“娃娃股东”事件一经发生立即引起了诸多法学家和实务律师的争论,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未成年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反之则认为未成年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前者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权的内容广泛,对于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应高于一般人,未成年人难以胜任。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时,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现

5、大股东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和信息优势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未成年人由于受智力限制,无法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不应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后者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作限制性规定,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投资风险,主要权利是取得收益。未成年人受让股权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即未成年可以成为股东,但公司发起人除外。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相关法律的规定 认定股东资格首先需要明确股东资格的标准和条件。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看,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

6、备的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个方面,实质条件是股东出资。公司作为资本型企业,股东出资是其成立的基础,因此,股东之于公司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股东资格为公众认知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或股票等。由此,结合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来看,未成年只要符合这两方面的条件,即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2、司法实践中的确认 2007 年上海闵行法院对沪上首起“娃娃股东”持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两名只有 5 岁和 6 岁的孩子各受让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出让的 7%股权而成为了上海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法院认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

7、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案中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同时,苏女士作为两个女儿的监护人,与温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该判决给目前持股的“娃娃股东”们吃了颗定心丸,使得未成年股东的身份在实践中得到确认,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该判例在实践中是对其他相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 “娃娃股东”现象引发的未成年股东相关问题及对策 (一)未成年股东如何行使股东权 按照民法,未成年股东权可以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或者委托专门的证券投资人员来管理

8、自己的股份,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尽心尽力服务。一旦受托人在管理委托人股份的过程中,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就违背了他的信义义务,要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未成年股东委托他人代理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属于私权,无须经过股东大会其他股东的同意。 不足的地方在于公司法中没有表明在未成年股东的情况下,其股东权如何具体行使,故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填补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二)如何对未成年股东的相关财产进行保护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考虑,监护人代未成年人投资入股、行使和处分股权的行为均须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规则,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利。同时应该完善相关立法,督促监护人更加勤勉尽责地发挥股东代理人的作用,积极审慎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诚实勤勉地履行相应义务,进而充分发挥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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