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摘 要 蒙古族的等级制度主要存在于盟旗内。本文结合以上三种分法,将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关键词 世俗封建主 僧侣封建主 阿勒巴图 奴隶 作者简介:马黎,内蒙古大学 2014 届法律史专业法学硕士;马英,内蒙古大学 2014 届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07-02 某个国家或地区等级制度的特点受该国的经济制度、政治传统、道德规范、宗教势力以及民族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关于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制度,学术界尚没有统一划分。有的将其分
2、为领主等级,缙绅等级、闲散王公贵族等级,阿勒巴图平民等级,属民等级,奴隶。?有的将其分为封建王公,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随丁、陵丁、庄丁、奴仆。?有的将其分为贵族、平民、奴隶、僧侣等级。?本文结合以上三种分法,将清代蒙古族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世俗封建主、僧侣封建主、阿勒巴图、奴隶。本文拟就清代蒙古族等级制度的状况和特点作简要探讨。 一、基本构成 (一)世俗封建主 蒙古族的等级制度主要存在于盟旗内。盟旗制是清王朝为了适应自己对蒙古地区统治的需要而对蒙古族传统的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造而形成的。旗分为札萨克旗、游牧八旗和喇嘛旗。当时的旗有封建领地、行政组织、军事组织三重性质。随着盟旗制的建立,从 17
3、 世纪中叶以后,蒙古族的封建主大体上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掌握充分司法权的札萨克王公,另一类是司法管理权收到限制的闲散王公。?“札萨克王公”是指在盟旗中被授予“札萨克”职位的王公,其拥有领地,是旗政的执掌者。“闲散王公”是指有爵秩而没有“札萨克”位号的王公,没有领地,不能干预旗政。 按清朝政府的规定,无论是“札萨克王公” ,还是“闲散王公” ,凡获得封爵的,都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除闲散台吉外,都享有清廷颁给的俸禄,主要包括俸银和俸缎。 2.有向属民征收赋税的权利。 3.子弟有封爵、袭爵、授官的特权。 4.子弟有进京接受教育特权。 此外,他们还分别享有仪从、服饰、随丁、
4、陵户等种种权利。 (二)僧侣封建主 清代蒙古,僧侣并非居于世俗所形成的阶级之上,而是和他们处于并存地位。这点和中原地区颇为相似。清朝统治者对蒙古族采取了怀柔政策,拨发巨款用于寺庙建设,促使喇嘛数量急剧上升,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僧侣集团。在这个僧侣集团中,又依来源不同,分为上层喇嘛和下层喇嘛。上层喇嘛有学位、职位,在宗教事务和寺院财政居于统治地位,所以实际上是大小不同的封建主。蒙古社会僧侣贵族的形成,标志着以佛教僧侣为代表的一股新的社会力量的产生,单一的世俗化社会结构逐渐过渡到僧、俗并存的二元化社会结构。他们“不仅有职位、学位,在宗教仪式、信仰、寺院财政、教育等方面都站在统治者立场,享有法典或
5、习惯所规定的特权,保有特殊的生活方式” 。? 到清朝中央政府将其纳入统治体系时,对人数众多、势力较大的僧侣贵族颁册授印,并将其所属爱马克或鄂托克编为喇嘛旗,从而在蒙古社会出现了喇嘛旗与扎萨克旗并存的局面。可见,蒙古社会的僧侣贵族,不仅享有特权、拥有雄厚财产和大量属民,而且得到了中央政府的政治认可和法律定位,是与世俗贵族并存的一股社会力量。 僧侣贵族不仅以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存在于蒙古社会,改变了蒙古的社会结构,而且以其雄厚的实力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蒙古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僧侣贵族常常作为对外使者,来往于各个势力集团之间。其次,参与蒙古社会许多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蒙古社会的
6、僧侣贵族或出身于王公贵族之家,或依附于蒙古首领,或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活佛身份,或因其学识和宗教地位等而在蒙古社会享有崇高声誉,并经各部王公贵族的扶持和清朝政府的颁册授印而拥有诸多社会特权和社会资源,这为他们参与蒙古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再次,僧侣贵族出现所导致的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化,也相应地增加蒙古社会的复杂性。 (三)阿勒巴图 阿勒巴图隶属于贵族、获得维持生活的土地而具有负担兵役、劳役、力役和贡赋等阿勒巴义务的人成为阿勒巴图,即平民。?王公贵族拥有阿勒巴图,就像拥有牲畜和其他财产一样。解放以前的阿拉善旗,就一直流传着“没有无诺颜的阿勒巴图,也没有无阿勒巴图的诺颜”这句话。?阿勒巴图
7、可分为两个阶层:一是自由民,包括箭丁、度牒丁等。箭丁是兵丁,属札萨克。度牒丁属于寺庙,可以处理宗教事务,获得学位。二是属民,主要包括随丁、陵丁、庙丁、庄丁等。?随丁对所属王公负担赋役及其他义务,专属王公,对旗没有任何负担。陵丁是为王公贵族守护陵墓的人。庙丁是专属寺庙和札萨克喇嘛的。庄丁是指专门为主人从事耕作的农夫。随丁、陵丁、庙丁、庄丁虽然不能随便买卖和典当,但他们的地位远远低于上述三者,与家奴相差无几。 阿勒巴图与领主的隶属关系是不可任意改变的,未经领主许可,不得擅自离开领主及所在的旗。阿勒巴图处理自己的牲畜和畜产品,也须征得领主的同意。阿勒巴图因领主地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奴隶 在归
8、附清朝以前,蒙古社会奴隶有十余种不同的名称,但不能说名称相同,其性质就相同。归附清朝以后,过去的奴隶是否得到解放,或仍继续存在,以及其种类、产生原因、人格、生产关系上的比重等,都不明确。? 清代蒙古族奴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明代奴隶后裔。二是从战争中掠夺而来的战俘。三是因盗窃、负债而被籍没者。四是由于经济破产而卖身的人。五是从外地流入的蒙、汉户口。六是陪嫁的侍女或陪嫁户。 奴隶一般居住于主人家中,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没有姓氏,婚姻不能自主。只是主人的私有财产。 二、特点 纵观清代蒙古族等级秩序的形成、发展过程与基本构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世俗封建主以满族等级制度结合蒙古原有的某些等级
9、而形成 蒙古王公贵族阶层中的亲王、镇国公、辅国公爵秩,原是满族统治者用以赐封宗室王公的。为笼络蒙古各部,清朝统治者将其移封于蒙古各部王公。 “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爵位,俱系我朝册封宗室子孙兄弟之号。其余臣下,并无封贝子之例。惟四十九旗札萨克,成吉思汗之后博尔济锦氏台吉等诚心归顺,我太宗俱赐以宗室封号,视如骨肉。 ”? (二)王公贵族分为“札萨克王公”与“闲散王公” 清朝统治者将受封诸王公爵秩与官职加以分离,规定只有被授予“札萨克”的王公、台吉,才有权管理旗政,其占有领地,也有管理领地内人民的权力。闲散王公不论其爵位有多高,都没有干预旗政的权力,其只有属民,没有领地。 (三)宗法统治和政治统
10、治相统一 成吉思汗时代的领户分封制和宗法分封制,使蒙古社会宗法制度和封建制度相结合,形成宗法封建制。蒙古领主阶级把原来的氏族宗法组织扩大到对蒙古社会的政治统治中去,宗统和君统得到统一,从而使蒙古领主阶级和广大牧民阶级之间形成一种家长式的强制性的奴役、剥削关系,即宗法封建关系。?清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蒙古各部的统治,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的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建立了统治蒙古的基本机构旗。旗分为札萨克旗、游牧八旗和喇嘛旗。由几个旗组成一个盟,盟是中央政府对各旗的监督机构。在旗内,王公贵族既为家长、族长,又担任各级官吏,对广大牧民实行宗法统治和政治统治,君统和宗统是统一的。清朝统治者在蒙古设立喇嘛旗。喇嘛
11、旗是与札萨克旗平行的行政单位,除宗教事务外,领地内的行政、司法、税收等事,也由寺院领主自行处理。在喇嘛旗内,僧侣封建主既为家长、族长,利用家长权、族长权对庙丁进行残酷的压迫、剥削。同时,僧侣封建主又享有各种政治权力,对庙丁实行政治统治。僧侣封建主和庙丁之间形成了家长式的依附、从属关系。因此,在喇嘛旗内,僧侣领主的宗法统治和政治统治也是统一的。 三、影响 (一)促进了蒙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清朝统治者通过建立盟旗制度,把蒙古各部王公贵族都纳入盟旗组织中,这使蒙古原有的部落组织从此成为了徒有虚名的形式。按照规定,凡接受编设的札萨克旗,都有其明确的疆界,各札萨克都必须按规定在各自的旗地内游牧和生活,不
12、得任意越界游牧和迁徙。把蒙古王公贵族严格固定在自己的土地上,这不仅有利于抑制蒙古封建势力的发展,分散其各自的势力,有利于清朝统治者的控制,而且有利于减少其相互摩擦、掠夺,维护社会安定。 (二)社会经济发展迟缓,贫富悬殊 蒙古族的经济基础,主要是畜牧业。单一的畜牧业经济,本来亟需与外界发展贸易关系,才能弥补畜牧业生产带来的不足。可是在盟旗制建立后,清朝统治者总是极力限制其与外界进行直接接触。这样做的结果,是把蒙古经济与外界隔绝,这不仅使其农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无法发展,更使得原有的畜牧业也停滞不前。 按照清政府的规定,蒙古王公、台吉征收属民赋税:有五牛以上及羊二十者,并取一羊。有羊四十者,准取二
13、羊。有二牛者,取米六锅。有一牛者,取米三锅。虽有余畜,不得增取。但实际上,王公贵族们为了掠夺更多的财富,往往又增加临时摊派,这些临时摊派,基本无定额,名目极其繁多。另外,僧侣贵族们也拥有大量财富。而广大阿勒巴图却“困穷日甚一日”?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往往无法自立,不得不向外逃亡,或卖身为奴。 (三)喇嘛教盛行 清朝统治者为了利用喇嘛教怀柔蒙古,在多处修建寺院,以供蒙古各部王公贵族膜拜瞻礼。截止 20 世纪 30 年代,漠南蒙古地区就先后建立寺院一千余座,其中东部各盟有 662 座,锡林郭勒盟有百余座,伊克昭盟和乌兰察布盟有 392 座,阿拉善旗有 24 座。?与此同时,又给各寺院上层喇嘛分别颁赐
14、胡图克图、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等名号。使其享有与札萨克王公贵族同等的特权。 通过对清代蒙古族等级的构成、特点、影响的考察,不难发现,这既是清代封建制的产物,也是蒙古封建制发展的产物,满蒙关系的维系与其有着重要的关系。它在历史上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起到了消极的作用。在其存在的 300 多年时间里,对蒙古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现今看来,既值得批判,也值得总结研究。 注释: ?蔡志纯.清代蒙古封建等级制度初探.中国民族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 234-241 页. ?乌云毕力格.蒙古民族通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 297-312 页. ?日田山茂著.潘世宪译.清代蒙古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127-141 页,第 137 页,第 138-139 页,第 139-140 页. ?符拉基米尔佐夫著.刘荣?译.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年版.第 278 页. ?王力.清代蒙古僧侣贵族述论.贵州民族研究.2012(1). ?蒙古族社会历史调查.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 120 页. ?清世宗实录卷 112。 ?姜振飞.清代蒙古族宗法关系初探.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土默特志卷 8。 ?沈斌华.内蒙古经济发展札记.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 2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