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摘要:20 世纪以来,随着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环境保护的国际协作也随之不断深入,国际环境法日益完善。传统国际法律规则及法律理念的局限性凸显,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的国际性和国家主权的独占性在某些方面的不协调。在环境保护的时代大背景下,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和国际环境外交活动的深入发展一直接触及到国际关系中最敏感的问题国家主权问题。 关键词:主权 环境 国际环境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是不能用国界线生硬的分隔开的。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污染与破坏均会对他国产生影响,这种特点决定了任何国家均不能独立的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
2、。国际环境法正是为了持久有效地解决这一困局而迅速发展完善起来并日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早期的国际环境法主要是一些关于捕鱼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条约和协定,直到 1945 年联合国的成立,给国际法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成立了第一个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但是国际环境法真正取得实质性的发展还是在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 人类环境宣言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关于环境问题的共同认识,它标志着人类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发生了一次飞跃。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签署表明世界上绝
3、大多数国家在环境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予以前所未有的推动。这一时期国际环境法从局部特定领域深入纵深发展,把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涉及人类共同利益的重大环境问题纳入了国际环境法的范围。 由此,在以人类整体利益的基础上,随着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国家主权的行使正受到某些限制。可以预料,随着全球环境管理力度的加强,国家主权和国际环境保护的矛盾必将更加突出。 二、国家主权的概念及内容 “主权” ,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最高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4、,而且这些权力在其特定管辖领域是“至高无上”的;所谓“对外独立权” ,是指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力。 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由此主权独立平等也随之上升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国家主权是一国最核心和最基础的权力。从国家个体的角度来看,国家主权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自卫权、独立权、管辖权和豁免权等内容;从国际社会整体的角度来看,应包括受国际法的约束、保护与协调,各国的合作、团结甚至承担共同责任等内容。 三、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1、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1)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
5、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是“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及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另一方面是国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即国家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这项原则的前一方面承认国家关于环境的主权权利,但它的后一方面则规定了国家关于环境的义务,对国家权力提出限制。 (2)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英国著名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普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
6、四个核心要素。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其施加的压力和限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政治力量制衡。 (3)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富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作出了区分,但是共同的责任是基础,各国都负有减少资源浪费、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禁止滥砍滥伐林木及在工业化过程中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以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义务。 2、国际条约、规约对国家主权的约束 随着国际环境保护的浪潮和
7、国际合作的开展,具有普遍性的条约和规约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其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力同样不可忽视。虽然其中包含大量的“软法”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往往获得各国一致通过或大多数国家的通过,它们所包含的国际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在事实上得到各国或多数国家的认可。它们的运行实施过程对各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各国不履行义务不仅会遭受名誉、道义上的损失,有时还会导致经济、政治利益的损失。因此,它对国家主权的行使有限制和规范作用。 3、国际环境责任体制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传统的国家责任是指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承担国家责任基础的,因违背国际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以国家主观上有过错违背国际
8、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但在国际环境法形成之后,新的责任制度随即建立,即“无过错责任” 。基于此种制度,国家在行使主权时,还要保证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活动不对任何环境造成损害,否则不论国家所为还是本国企业所为,国家都脱不了干系。所以国家在利用环境资源时,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考虑自己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所以说国际环境责任体制的发展对国家主权的行使产生某种强制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与中国的主权维护 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经济体,在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果的同时,也面临了环境保护的巨大压力。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模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加上人口的巨大压力,使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
9、世界舆论的风口浪尖。严峻的现实状况已经刻不容缓,而我国也积极参加各种环境保护公约的缔结参与工作。与众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同样面临着国际环境法对国家主权的冲击。然而约束并不等于干预,而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自律行为,并能因此享受一定的利益。我们既要主动参与其中,积极承担应有的义务;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发展,防止国际社会和某些国家以此为由干涉我国经济发展。而达到该目的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主动参与国际环境法公约的制定,使自己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只有掌握了话语权,才能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推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实现人类共有利益。 参考文献: 1王曦.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68. 2王虎华.国际公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16. 3董志斐.浅论国际环境法与主权J.法学视野.(2):17. 4潘安安.环境与主权试论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发展对国家主权的影响J.甘肃农业.(1):7. 作者简介: 朱剑楠(1989 ) ,女,河南省新乡市人,华东政法大学 2011 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