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微博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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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论微博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摘要:微博作为发展的网络媒介传播共享消息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而侵权诉讼中最为关键的是微博能否被认定为作品。是否满足独创性、客观表现性、可复制性的条件以及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作是认定微博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的必要要件,而对于属于官方文件或者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的微博,出于公共利益等的考量,即使微博被认定为作品,仍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关键词:微博 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法 适用除外 2014 年 1 月 16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 3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报告显示截止 2

2、013 年 12 月,我国微博用户规模为 2.81 亿。微博作为迅速发展的网络媒介传播共享消息的同时,微博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有些甚至达到了诉讼的地步,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到著作权法律领域的关注讨论。在微博侵权诉讼中最为关键的是微博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微博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即如何认定微博作品,值得讨论商榷。 一、微博的概念及特征 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以 140 字的文字为限分享传播实时信息的平台。最早的微博是美国的 Twitter,2009 年底,新浪网站第一个提供微博服务,自此微博进入中国网民视野。 微博具有 140 字的限制,内容的简短决定了微博内容具有简单

3、性和碎片性,微博的主要特征是信息编写的实时性、信息发布的迅速性以及信息传播的快捷性。 微博的火速发展使其成为强大的网络信息媒介,微博在互联网文化中占据了不止一席之地,它的便捷性和随意性让每个用户在微博上可以展示自己,尽情发挥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二、微博作品的认定 由于微博强大的传播分享能力以及实时、快捷、随意的特性,140 字内的微博承载了文字、图片、视频等表现形式。随之而来的微文字、微小说、微电影等发达的同时,由于微博的传播功能所带来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接踵而来。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

4、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那么,微博能否被认定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笔者从以下几个要件上来探讨微博作品的认定。 (一)首先,独创性是微博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首要条件,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是作者本人通过独立创造完成的,是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非抄袭剽窃等产生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的表达一样,独创性与作品的

5、质量无关,也不同于专利意义上的创造性,只是取决于是否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只要是独立完成,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根据我国学界衡量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一是由作者独立完成,二是体现了作者一定的个性内容。微博上诸多内容如小说、视频、图片等都是作者经过智力活动独立创作的,满足独立完成的条件,文字的编排设计、故事情节或摄影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思想个性,满足体现作者个性的条件,因此这些微博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相反,对于如“该吃饭了”之类的简单描述或引用别人的作品,由于明显缺乏创作性,非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或无法体现作者的思想个性,根据此标准则不应认为这类微博具有独创性。 (二)其次,作品应当具有

6、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作品的表达应当具有被人们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表现形式。著作权的产生是依附于物质载体的存在而存在,思想通过载体的存在而表达直至被人们感受到,是著作权产生的现行条件,思想无法被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纵观微博内容,无论是采用文字、图片亦或视频方式,都是其内容的表达形式,可以被直接或间接的看到、听到、感受到,故微博内容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就是微博具有客观性。 (三)再者,可复制性也是作品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产生的本质是为平衡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否则权利就失去了被授予的必要。同样,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权利,应当在私益与公益间达成平衡。作为受著作

7、权保护的作品在创作出来后,应当为他人能够使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那么作品能够被复制使用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现有的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微博内容是可以被复制从而再现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而为他人利用的,并且这种复制方式是普遍的,也就是进行微博复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无需费力就能满足再现作品客观表现形式的要求,故微博满足可复制性这一要件。 最后,作品还应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作品是作者因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但是智力成果不仅仅只包括作品,而受著作法保护的只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 1 条和世界版权公约第 1 条的规定,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

8、作品等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都为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成果。若微博内容是由作者本人经过创造性活动独立创作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并由文字、符号、图表、颜色等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就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言蔽之,若微博在内容上满足以上所述要件之分析,即满足作品认定的条件,那么应当认定该微博构成作品,即构成著作权客体,那么该微博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 尽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规定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但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并非所有的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5 条规定,将不适用于著作

9、权法保护的微博分为以下三种。 (一)内容为官方文件或者官方正式译文的微博。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者官方正式译文。那么,对于政府官方微博中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或者个人微博所发布的官方文件等自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这些作品一经公开就具有社会性质,人人可传可用,但是,对于官方文件的非正式译文,不属于法律的适用除外,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微博内容为时事新闻。对于只是报道单纯信息的反映客观事实的微博,出于公共利益以及新闻报道的的扩散性与目的性,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但若该新闻被评论整理或汇编等而成为非单纯事实的独创性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10、(三)微博内容为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比如微博里发布年历、元素周期表或者关于其的使用,这些已经属于社会领域,并且是按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并不具有独创性,故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注释: 参见第 3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3. 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 参见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5-56. 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3. 作者简介: 陈丹,女,西北大学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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