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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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工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摘要:工程建设施工领域作为高危行业,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国家近年也在强化对工程安全的法律监管,作为工程承建方的施工企业,施工中发生人身损害案件后,在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前提下,如何合理合法解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建设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 法律解决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 A 最高人民法院 2003 年 12 月颂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 ,该解释于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对解决

2、当前工程建设中人身损害赔偿诸多问题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出现的一些新的具体规定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施工企业与受伤害者私下签订的和解协议效力认定,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实践中,工程建设中人身损害按受伤害者与施工企业的关系可分为三类:一是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二是与施工企业签订了临时雇用协议的人员,三是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方所雇佣的人员。在这三种不同人员的人身伤害中,施工企业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差别很大,下面分别探讨。 一、施工企业正式职工受到的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属劳动法规调整范畴,在这

3、方面国家法律法规较为健全, 劳动法 、 安全生产法 、 工伤保险条例等都有相应规定,根据国务院 2004 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从这可看出,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因此,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按规定程序向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存在赔偿问题。 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是,职工受工伤后,施工企业不能或不希望通过正常程序解决工伤待遇,双方以和解方式自行解决,那么施工企业可能即要承担法定待遇赔偿费用,有时又要另外给受

4、害者一笔补偿费用。 二、施工企业临时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案件 这类人员的人身伤害案件应当引起施工企业重点关注,由于临时雇佣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比较困难,施工企业大多未及时按规定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这类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人身伤害,难以得到工伤保险救济,而民法通则规定较为概括,按侵权行为予以调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

5、比较注重对雇员权利的保护,正常情况下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雇佣活动由于第三人原因受到人身伤害,雇员就有了请求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向雇主请求赔偿。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雇员大都选择雇主为赔偿请求对象,笔者所在公司就曾发生这样的案例,笔者所在公司在黑龙江从事铁路工程施工中,所临时雇佣的一个当地民工在施工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脸部烫伤3 度,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后该民工以笔者所在公司、第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请求只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指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第三人也是一个当地民工,家境贫穷,根据无赔偿能力,为不额外支付一笔诉讼费用

6、,笔者所在公司只好放弃追偿权,独自承担 20 余万元赔偿费用。 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人身伤害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在这里,施工方承担的应该是一种替代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只有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否则雇员是不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明责任在雇主,二是受到伤害的第三人也有请求赔偿选择权,三是这里的雇员不仅仅是指临时雇佣人员,也包括企业正式职工。 从

7、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看,施工过程中出人身伤害时,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查原因,既要积极救助伤者,也要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查证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否属职务行为,如果进行法律诉讼程序或劳动仲裁程序,施工企业要积极应对。 三、工程建设中分包方所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案件 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的分包方所雇佣人员受到的人身伤害,2004 年以前,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行以后,情况出现了转变。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8、偿责任” 。 这条规定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这就加重施工企业的责任,今后施工企业分包劳务或工程时,应当对雇主即分包方进行审查,选择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雇主,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意妥善保管,一旦分包人的雇员受到伤害,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施工企业可以此作为免责事由,避免法律风险,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从而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确定 发生人身损害,劳动者与施工企业如果劳动合同关系(包括被认定为有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

9、释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政府人社部门核定待遇并支付,如果施工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支付或赔偿该待遇的责任。 根据笔者理解,下列三种情况应按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范围和计算赔偿标准:一是施工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劳动者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二是劳动者在劳动中致他人伤害,不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施工企业临时雇佣人员雇佣活动中受伤害或致他人他人伤害的。以上三种情况,如果受害者致残或死亡的,还有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1、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指的雇佣关系是狭义的雇佣关系,应不包括

10、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竞合问题。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问题,劳动关系存在可能按劳动关系确定赔偿问题,也有可能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赔偿问题。2、与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劳动者还可根据要求施工企业给予其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五、工程建设中因人身损害案件私下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中,人身伤害发生后,目前施工方解决方式各式各样,有的因顾忌以后投标受影响或内部考核等原因,私下协商签订协议;有的久拖之后通过诉讼程序或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带来负面影响;也有的通过正常程序认定工伤,通过伤残等级鉴定后予

11、以赔偿不一而论。在这里,讨论的是人身损害发生后,施工企业与受害者私下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应该允许我们施工与受害者私下和解,签订协议。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

12、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施工企业有时会无奈地选择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问题,如何让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笔者认为,施工企业与受害者(或近亲属)所签订的协议中至少应体现出以下内容:一是协议中应该明确受害者的身份,为防以后再有争议,为便于证据收集,协议中应体现受害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等信息。二是应该明确伤亡发生的事实,过程以及原因。三是如果受害者是伤残,施工企业与受害者共同委托,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伤残等级。四是赔偿的项目尽量按法定列出,最后要有一个兜底条款,不列单项费用列总计即可,但注意总计费用不应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否则受害者(或近亲属)可能会以重

13、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法院予以变更,严重的会影响协议的效力。五是如果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赔偿的费用高于法定标准的,则应将高出部分列为补偿金或其他项目,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受害者(或近亲属)翻悔或再有争议的,应双倍退还补偿金费用,约束受害者(或近亲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在全社会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工程建设中发生人身损害案件,施工企业应正确面对,合理运用国家法律法规,以对企业发展负责的理念,对受害者(或近亲属)负责的态度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和诉求,希望本文对此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 2、王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 。3、奚晓明,【最民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 3(建设工程) ,法律出版社,2010】 。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 5、钟奇江,【合同法责任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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