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行渐近《物权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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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渐行渐近物权法【编者按】 本期杂志出版之际, 物权法草案即将进入四审程序。这部保护财产权利、塑造财富社会的基本大法,已经呼之欲出。从国人普遍不知“物权”为何物,到全民参与物权制度设计, 物权法正在创造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物权法的制订,交织着法学专家、普通民众和立法机关的共同智慧,伴随着知识普及、观念更新、利益重组等更为深刻的变迁。 物权法演进轨迹所展示的,正是中国推进法制现代化的一次典型努力。 起草:凝学者之心血 物权立法的最初构想萌生于 1994 年,这一年,全国人大首次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但此时,物权立法的实际操作还面临两大难题,一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未进入深层次,二是学术准备严

2、重不足,可以佐证的是,此时中国法学界的物权理论著作仅有一本物权法原理 。 彼时,中国自上世纪 80 年代初启动的经济体制改革已持续了十多年,由于这场改革的最初导向是“开放搞活” ,使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基本禁绝的商品流通率先打破坚冰,进而推动了经济合同法等市场交易法法规的诞生。不过,市场交易的前提是财产,市场交易的结果仍然是财产,当流通领域的革新基本完成之后,财产在流转过程中的权利归属问题却日益突出起来。此时,中国虽然已在 1986 年出台了民法通则 ,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概念,有关财产权的规制也是寥寥无几。物权法制的苍白,已成为推进经济改革、保护公民权益的瓶颈。 1998 年 3 月初,受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江平、王家福等 9 位法学家成立了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典从此走上了“专家立法”的道路。这一立法策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日后的演进看,离开了学者们的倾心投入,民法典的制订将遥遥无期,而在民法体系中技术性最强、内容最为复杂的物权法,更是凝结了法学精英们的心血和智慧。 1998 年 3 月下旬,经民法起草小组决议,由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领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次年 3 月,梁慧星小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与此同时,另一位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领导的物权法课题组,也于 2000 年 12 月完成了一份草案建

4、议稿。 梁慧星和王利明都是中国顶级的物权法专家,其呕心沥血之作为立法机关贡献了良好的立法蓝图。通过对两份草案建议稿的整合,全国人大法工委拟出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至此,在学者和立法机关的通力合作下,物权法起草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不过,当物权立法已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时,普通百姓似乎还处于懵懂状态。一个典型的例证是,2002 年 11 月下旬,就在民法草案提交审议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一次演讲中透露了立法机关正在制订物权法的信息,但几家知名媒体在报道这次演讲时,竟将“物权法”写成了“护权法” 。这样的谬误足以反映出当时中国社会“物权”概念的缺失。不过, “护权法”的误读,也在不

5、经意间点出了物权法保护权益的本质追求,只是对绝大多数国人而言,这个“权”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权” ,还亟需补上一课。 初审:播观念之种子 2002 年 12 月 23 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草案正式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这一年最为轰动的重大立法事件。民法草案条文多达 1209 条,分为 9 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4 编都是已经颁布实行的法律,而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5 编则是全新起草的法律文本。 虽然是一次“捆绑式审议” ,但初次亮相的物权法草案,仍然显示出了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

6、昂然在对民法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有关物权法的内容几乎占到了一半篇幅。而此时多达三百多条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明确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构建了物权设立、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基本制度,对各种物权分别作出了具体规范,并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占有等作出了详细设计。 至此,物权法草案已经框架初成、 “有血有肉” 。不过, “物权”这个在中国法制中从未出现过的新名词,仍然让千千万万的普通百姓如坠云雾之中,甚至为此发出一些幼稚的疑问:物权是物的权利吗?没有知觉的物也有权利吗?物权法是关于物业的法律吗 于是,一场普及物权知识的启蒙运动自然而然地启动了,通过大小传媒的

7、传播管道,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等开始不遗余力地解疑释惑。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公民、法人直接支配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物权与百姓们已经较为熟悉的债权、知识产权有何区别?三者都是财产权,但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又称合同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物权是针对有形财产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针对无形财产的权利经由这些朴素的知识传播,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明白,原来“物权”并不神秘,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汽车房屋,目力所及,多为“物权” 。 具体而言,物权又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型。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前

8、者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后者指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随着知识普及的深入,艰涩而模糊的“物权” ,在百姓眼里渐渐清晰和生动起来。 物权法是部什么样的法律?专家们说,物权法通篇都在回答三个问题:第一, “物”是谁的?谁是“物”的主人?第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至于物权法的意义,一直参与物权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回答说,物权法有两大作用:第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

9、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王胜明的结论是, “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自物权法草案初审起,立法进程始终伴随着物权知识的普及,其意义甚至超越了制度设计本身,因为正是这场持续不断的普法运动,使平民大众经受了前所未有的物权观念洗礼,同时也为日后的“全民立法”奠定了人文基础。 二审:树私产之旗帜 2002 年 12 月 23 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草案正式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这一年最为轰动的重大立法事件。民法草案条文多达 1209 条,分为 9 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4 编都是已经

10、颁布实行的法律,而总则、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5 编则是全新起草的法律文本。 虽然是一次“捆绑式审议” ,但初次亮相的物权法草案,仍然显示出了在民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在对民法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有关物权法的内容几乎占到了一半篇幅。而此时多达三百多条的物权法草案,已经明确界定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构建了物权设立、物权登记、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基本制度,对各种物权分别作出了具体规范,并对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占有等作出了详细设计。 至此,物权法草案已经框架初成、 “有血有肉” 。不过, “物权”这

11、个在中国法制中从未出现过的新名词,仍然让千千万万的普通百姓如坠云雾之中,甚至为此发出一些幼稚的疑问:物权是物的权利吗?没有知觉的物也有权利吗?物权法是关于物业的法律吗 于是,一场普及物权知识的启蒙运动自然而然地启动了,通过大小传媒的传播管道,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等开始不遗余力地解疑释惑。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公民、法人直接支配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物权与百姓们已经较为熟悉的债权、知识产权有何区别?三者都是财产权,但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又称合同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物权是针对有形财产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针对无形财产的权利经由这些朴素的知识传播,越来越多的百姓开始明白,原来“物权”并不神秘,小到一针

12、一线,大到汽车房屋,目力所及,多为“物权” 。 具体而言,物权又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型。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的权利,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前者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后者指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随着知识普及的深入,艰涩而模糊的“物权” ,在百姓眼里渐渐清晰和生动起来。 物权法是部什么样的法律?专家们说,物权法通篇都在回答三个问题:第一, “物”是谁的?谁是“物”的主人?第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第三

13、,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至于物权法的意义,一直参与物权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回答说,物权法有两大作用:第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王胜明的结论是, “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法。 自物权法草案初审起,立法进程始终伴随着物权知识的普及,其意义甚至超越了制度设计本身,因为正是这场持续不断的普法运动,使平民大众经受了前所未有的物权观念洗礼,同时也为日后的“全民立法”奠定了人文基础。 二审:树私产之旗帜

14、民法草案初审后,立法机关意识到,宏大而庞杂的民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于是决定舍弃“捆绑式审议” ,转向“分编审议、分别通过、最终汇编” 。不出人们所料,分量极重、时不我待的物权法,被率先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转眼间,近两年时光悄然逝去,直到 2004 年 10 月 19 日,物权法草案才再次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尽管已是二审,但人们普遍认为,从民法草案中“独立”出来的物权法草案,此时才开始真正接受系统性、专门性的审议。 从初审到二审,物权法草案漫长的“沉默” ,似乎是在等待一个更为恰当的历史机遇。就在 2004 年 3 月,宪法修正案加大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并首次明确宣布:“

1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此背景下,修宪半年后就重新亮相的物权法草案,被普遍看作是对修宪精神的回应,而人们关注的焦点,也集中于物权法如何落实宪法权利、保护公民私产。诚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所言:“物权法是竖立在公权力面前的私权利保护之墙。 ”这一时期,类似的论断很快成为传媒的主流话语,并成长为社会性的共识。 事实上,在保护私产方面,进入二审程序的物权法草案的确已作出不少改进,最为典型的当数所有权规定的前后变化。在物权法草案初审稿中,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分别列专章规定, “国家”、 “集体”的规定也远远多于“私人” 。但在二审稿中,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已统一纳入一章, “公

16、强私弱”的倾向大为改善。尽管许多学者认为,更合理的方案应当是对合法财产实行一体保护,而不应再采用所有制的“三分法” ,否则在实践中仍难免“无区别的区别对待” 。不过,对于这个曾经长期浸淫于“大公无私”观念、奉行公私财产不平等的国度而言,物权法草案没有再出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字眼,没有再强调国家财产的特殊待遇,已是历史性的进步。 即便是农村集体所有权这样的公有财产,物权法草案也开始注入更多的民主要素,以保障每一位村民的切身权益。长期以来,农村集体所有权名为“集体所有” ,实际上常常为某些独断专行的村干部所把持,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侵吞村民权益的腐败行径屡见不鲜。因此,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明

17、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土地承包、承包地调整、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这些保护农民合法物权的重要条款,被著名法学家江平称赞为“物权法的一个亮点” 。 而对广大城市居民而言,物权法草案所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此时牢牢吸引了他们的眼球,因为,房产是城市百姓安身立命的最大私产,而这项看似陌生的物权恰恰是为保护公民房产而诞生。中国房地产市场运行二十多年来,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之间的纠纷始终不断,甚至为此酿出血腥的冲突事件,相对于强势的开发商,弱势的业主常常横遭权益侵害

18、。因此,物权法草案在专设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不仅对住宅小区不同性质的产权、业主委员会等作出了规范,而且设计了更有利于业主的制度安排,比如,对于矛盾集中的小区会所、车库等的归属,草案明确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同。 人们很快发现,物权法的触角已深入到自己的日常生活。购买商品房遇到“一房两卖”怎么办?小区出口被堵怎么办?自家住宅的通风采光被新建高楼阻挡怎么办?邻居装修时扰民怎么办?底层居民擅自将住宅改成餐厅怎么办诸如此类的大小难题,都能从物权法草案中找到清晰的答案。这些精致的生活法则让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真切感受到,

19、物权法离自己越来越近了! 三审:探权利之细节 八个多月后的 2005 年 6 月 24 日,进一步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程序。与大规模宣示各种权利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更注重对权利细节的改进和完善。 比如,在所有权制度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 ”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的立法思想,由此进一步明晰起来。同时,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国企、集体企业的主管人员凡是以无偿、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造成企业资产流失,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将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些重要规定意味着,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为代表、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国资流失和“灰色财富”现象深表忧虑的社会良知,终于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更为有力的表达。 一些积累已久的难题,也在此时得以解决。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登记机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多达六七家,重复登记、资源浪费、增加当事人负担等弊端显而易见。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尽管要求统一登记机构的社会呼声十分强烈,但由于登记权牵涉到复杂的部门利益纠葛,初审、二审时的物权法草案均采取了“回避”态度。不过在三审这一回合,草案终于作出了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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