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澄谈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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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王维澄谈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王维澄简历王维澄,男,汉族,1929 年 6 月生,浙江桐庐人,1948 年 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中央高级党校理论班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杭州日报社副总编辑,国务院办公厅调研室主任,浙江省委常委兼秘书长,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常务),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共十三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十四届中央委员。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决定,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2、系。 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基本特征和构成是怎样的?建立这一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和立法任务有哪些?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组组长王维澄同志。 记者:如何理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概念? 王维澄: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的实体内容有

3、根本区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记者:法律体系的构成,首先涉及到这一体系所包含的法律的范围,您认为这个范围应如何确定? 王维澄:确定这一体系的范围,关键是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们的国家大,情况复杂,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种社会关系除了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外,还需要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来辅助调整。从现实情况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一部分是为实施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一部分是对尚未制定全国性法律

4、的有关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从总体来看,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分别处于主、次地位,应该都包括在我国的法律体系范围之内。 记者:法律体系的构成,还涉及到法律的分类问题。多年来法学界和立法工作部门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探讨,提出了多种方案。您认为如何分类更符合我国特点? 王维澄:反复比较、讨论,我们认为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 7 个法律部门比较合适,这 7 个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国家

5、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 民法商法,它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它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

6、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社会法,它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 刑法,它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它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

7、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构成这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应当齐全;其次,每个法律部门中调整该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基本有法可循;再次,各法律部门之间、不同阶位和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当做到上下左右紧密配合、相互协调,使这个法律体系结构严谨、形式科学。可以说,这三条是构成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 记者: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哪些基本特征?王维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本质上看,与西方国家有根

8、本的区别。第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的。第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第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 记者: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基础是什么? 王维澄:20 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工作作为首位任务,通过了新宪法,相继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截止本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共审议通过法律案 246 件(另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9、105 件),除去修订、废止和失效的以外,现行有效的法律 178 件。此外,1979 年以前制定并继续有效的法律还有 16 件,总计 194 件。另据到 1998年 10 月的统计,国务院制定了 818 件行政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 646 件;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 6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坚实的基础。 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规定得比较原则,

10、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原有的法律也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修改。因此,到 2010 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是很繁重的。 记者: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有哪些? 王维澄:今后,在宪法相关法律方面,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主要有:立法法、监督法;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有关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律;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要制定物权法,修改婚

11、姻法;抓紧编纂、制定民法典;修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在商事法律方面,要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作经济组织法、商事登记法;制定信托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期货交易法;修订企业破产法。 在行政法方面,要抓紧完善行政法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包括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措施法;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国家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荒漠化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国防教育法和国防动员法。 在经济法法律方面,下一步需要制定和修改的主要有:制定国有资产法;制定外汇管理法、信贷法、投资基金法;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对目前近20 个

12、税种分别制定法律;制定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制定港口法、电信法、原子能法;在适当的时机,将几个涉外企业法律合并修改为外商投资法。 在社会法方面,当前急需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一是制定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二是就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作出法律规范。三是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和重大事故控制等法律。 在刑法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基本可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今后,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可以对这部刑法典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我国已制定的 5 件法律,能够较好地适应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的需要。下一步还需要制

13、定引渡法、海事特别程序法等法律。 以上需要制定和需作重大修改的法律约有 100 件左右。 记者:为了达到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王维澄:一是制定科学的立法纲要和立法规划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标和要求,今后 12 年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妥善安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本届的五年立法规划。下一步需要拟订出一个统揽全局,指导今后 12 年立法工作的纲要。 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案的起草、审议制度 从立法实践来看,法律起草中的突出问题是:有的法律草案是由主管部门起草,带有较强的部门利益和局限性;有的法律的立项及草案起草缺乏事前的充分

14、论证,一些重大问题缺少实践经验,客观条件不够成熟;有的法律草案涉及重大的体制改革和深层次问题,起草单位缺乏深入调查和全面把握,无力从全局上进行研究和提出带有决策性的方案。这些问题造成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产生较大分歧意见,甚至长时间争论而难以通过。 为了改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一是对重要的立法项目,应当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取长补短,集思广益。二是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的法律,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适当的方式参与起草的论证和有关调查。三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有重点、有选择地承担有关法律的起草任务。 为了提高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效率和质量,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案的审

15、议制度。一是坚持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的制度。二是审议法律案时,要围绕难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乃至进行辩论,一些重大问题可以听取有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的意见。三是完善立法中的修正案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划分立法权限,完善授权立法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层次的立法权限作了原则的规定,但还不够具体,有必要进一步作出明确划分,并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加以确定,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划分;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授权立法的规范化等。 四是加强立法监督和法律解释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有些规范性文件出现了与法律规范相冲突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

16、备案审查等立法监督的制度不够完备。今后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对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作出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加强对备案法规的审查;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超越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同一层次的规范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撤销或改变的决定;对备案审查的标准加以具体化。 立法解释是立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形式。近些年来法律解释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实施法律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年来以明示的方式进行法律解释的为数甚少,司法解释的量比较大,其中具有明显的立法性质,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解释出现矛盾。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将它作为一项经常的立法活动。 五是加强法理研究,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从现在起到 2010 年,只有 12 年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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