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遗产与新规划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 、 “世界自然遗产” 、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以及其综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
2、及考古遗址地方。自然遗产以及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简称“混合遗产” 、 “复合遗产” 、 “双重遗产” 。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也越来越快,大量土地被用作商业用途,城市正进入产业重构和转型发展时期,大片的传统制造业基地和地段“退二进三”成为许多城市,尤其是工业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主题。同时,很多古建筑群和遗址被圈入重新规划的区域中。由于新的规划具有很大的利益空间,所以导致在开发中人们过多看到的是金钱,看到的是个人的短期利益,看到的是遗产的经济价值。从目前的情形看,破坏大于保护已是不争的事实。 遗产对于当今的人类以及后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今,保护遗产已经成为国民的一种责任,
3、成为一个国家对世界的承诺。所以,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无论我们怎样发展,都应当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对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开发的威胁,其中包括市政建设、旅游开发等。但从理念上讲,开发并非必然导致破坏,关键是我们有没有保护意识,有没有保护措施,是不是唯利是图,是不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对于遗产的规划必须明确的是要将保护作为规划中的第一位目标,在对规划范围内设定最基本的不可改变的保护对象与保护内容之后才涉及讨论更新改造的布标。 有一些遗产如历史地段遗产它虽然富含大量的历史文化信息,有独特的建筑布局、城市肌理和古朴优美的历史建筑,但它们的这些不同寻常之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现代城市规划的要求。例如历
4、史地段的街巷、房屋状况大多数不符合现行市政规范要求,但是里面的建筑不是可以随意拆除、调整的,所以在规划中必须寻找一种新的平衡,这种平衡既要满足设定的历史地段的保护目标,又能在现行各专业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因为需要采取不同于一般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方法、过程。 文物古迹地段包括古建筑、古遗址、风景园林等,它们都是过去的历史文化的遗留,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被创造的、在时间的长河中保存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研究价值的物质存留。作为文化遗产,它们有着更丰富和复杂的内涵,反映了人类早期的创造,相对其他类型的文物,从另一个角度再现了人类早期的生活场景和环境。由于该类历史文化遗产并不作为城市基本生活功能的组成
5、部分,对其可以采取保存型的方式进行保护。所以对其规划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文物古迹本体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适合的展示规划的工作上,对其周边环境制定保护措施,并对地块内的功能进行调整,使之能够与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相协调,引导并控制地块内及周边以文物古迹为中心进行城市景观建设,使该地段成为既有文化特色又有活力的社会文化生活场所,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永续保存和利用。 园林风景遗产不同于一般的文物古迹地段,一般的文物古迹地段是无生命的个体,保护的目的是不让它变形、变色、变质和毁坏。而园林风景遗产却是一个完整地生态系统,除了房屋类建筑物外,树木花草和鸟兽鱼虫都是生物,都有它们的生命周期。所以在规划中,我们必须
6、考虑到它的特殊性。 目前,人们在规划中虽然已经开始逐渐意识到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发展的弊端以及研究的深入性不充分等问题,对很多遗产的保护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首先是保护意识不够 在规划中主要表现在政府和开发商。在城市的规划中,有些政府官员为追求政绩工程,受经济利益驱使,人为陈旧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有损于当代的城市形象,所以对它们进行拆除,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有些政府官员把保护与开发的希望完全寄予开发商的身上,对开发商控制不严格,或对他们做出很大的妥协和让步,导致保护变成空谈;有些政府官员已经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听不进专业人员意见,导致对历史地段的保护与开发不能落实等。
7、 对遗产的新规划,不仅要充分保护该历史地段整体风格、周边环境、文化内涵、传统习俗以及吸纳有的社会结构,而且还需要激活并利用尚待开发的潜力,在保护性修建性详细规划所设定的最基本的不可改变的保护原则下,为历史地段的未来发展寻找最适合的发展方向,在这一发展方向下进行规划,使之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工业遗产保护是世界性新课题。 在 20 世纪 70 年代,欧美国家受全球化的影响,传统制造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大量工业用地和工业建筑被闲置。 在我国,从 20 世界 80 年代开始,一些大城市中心地区开始产业结构调整,大量传统的工业企业外迁。但与欧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城市正处于高速发展时
8、期,城市中心工业的退出并没有引起土地的闲置,反而成为城市开发的保底,在我国普遍采取“推倒重来”的开发模式下,大量有价值的工业遗产被拆掉,几代产业工人的记忆和情感被抹杀,城市曾经的工业建设辉煌被摧毁,这与西方国家珍视工业遗产的做法大相径庭。 在今日,面对国际竞争中城市转变的压力,为谋求城市品牌效应而产生其强大的城市更新压力,而城市传统特色的延续又是城市规划信念中不可逾越的一条底线。那么,在发达国家,大规模新城建设逐渐停止、城市更新成为城市发展与在开发主体的时候,本身处于城市更新内容之一的,代表着城市现状的城市遗产,就必须要转变其以往单纯“受保护”的形象,在承担起历史传承天职的同时,担负起新的城市
9、责任,否则,其以往单纯的消极地位必将使遗产最终在城市边缘化。这种新的城市责任要求以一种新的积极地、主动的地位参与城市建设,而这种新的遗产定位并不应单一导向的指向目前已经畸形开发的旅游业。 历史地段是人类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保护本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欧美等发达国家较早意识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保护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定层次包含单个,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除了上述被法定保护的内容外,还包括有一定数量目前虽违背确定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将来可能有条件被确定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
10、史文化名城的建筑、街区或城市。它们也是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应该被给予一定保护。 今天,保护规划在我国整个保护体系中已经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它的制定影响着体系中起塔许多工作的展开。 在对遗产的规划工作中,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在对历史遗产进行新的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自觉遵守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得历史地段内的遗产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 其次,在规划过程中,要重视遗产的真实性与其历史环境风貌的完整性,而不能随意更改。 再次,在保护的前提下还要做到以人为本,对于居住在某些遗产的内部地段的居民,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需要。对于地段的保护不应该以冻结它的正常发展为代价,要使得历史遗产能够顺应时代发展的变化,将保护与发展建筑作为整体进行考虑,使其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