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摘 要 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证据规则不可能完全照搬民诉证据规则的规定,它必然要具有符合自己仲裁理念的内容。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设想,希望对完善我国仲裁证据规则有所帮助。 关键词 举证规则 质证规则 认证规则 作者简介:王立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 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仲裁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59-02 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庭的权力更多是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更注重灵活性和高效性,而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行使的则是
2、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民事诉讼则更注重法定性和稳定性。仲裁应结合自身的特性,形成自己独立的仲裁证据规则。 一、仲裁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 1.仲裁证据的概念 对于仲裁证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指凡是提交给仲裁庭用来证明或者推翻某一争议事项或者争议要点的事物都是仲裁证据;另有学者认为,仲裁证据是当事人参与仲裁的前提条件,是仲裁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分清是非曲直,正确审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综上所述,仲裁证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所提供的或者仲裁庭主动收集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协助下所获得的一切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裁量并据之查明案件真实
3、情况的案件事实。 2.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 首先,仲裁证据制度是指一国仲裁法律体系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其次,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规范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一系列准则。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仲裁证据制度包括仲裁证据规则,是仲裁证据规则的集中与概括;仲裁证据规则从属于仲裁证据制度,是仲裁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二)仲裁证据规则的价值取向 1.公正 博登海默认为:“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 ”从人性的角度分析,在诉讼过程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官都会从内心偏向于本国
4、的当事人,从而导致外国当事人不愿冒着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风险而在他国接受诉讼,因此对于外国当事人来说就只能选择国际商事仲裁了。因为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各国诉讼而言更能公正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仲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理分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所以就更加要求把公正作为其追求的最高价值。 2.效率 波斯纳在其经典之作法律的经济分析鲜明地阐释了法律经济分析的效益宗旨:“最终目的都是以最小的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因而从仲裁的角度的分析,效益就是指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和降低仲裁成本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效率是法律追求效益目标最直接的表达。仲裁对效率的价值目标的追求主要体现在“或裁或审” 、 “一裁终局
5、” ,这也是仲裁作为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的一个根本原因。显而易见,仲裁证据规则自然也体现了对效益的追求。例如,仲裁中的“一裁终局”程序特征使仲裁与诉讼在效率上相比显现出更大的优越性,它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及上诉、抗诉或申诉等杂而繁琐的程序。 三、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仲裁中关于举证的主要问题 1.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举证责任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派,从而确定有关当事人各自应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仅笼统地规定当事人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即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仲裁过程中,举证责任首先应由申请人
6、承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就必须举证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确已存在,否则仲裁庭将驳回其申请。其次被申请人也应就其否认、反驳或者提出反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确切地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并没有解决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实行的是一种不完整的举证责任,它并没有确定当事人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对举证责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能否直接应用于仲裁实践,还有待商榷。 2.举证责任的标准 我国仲裁法并未就当事人的举证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实践中大多仲裁庭实行举证达到“相对可能性”标准,但是由于部分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7、素质的良莠不齐,他们在仲裁实践中难免会误解各方的举证责任应达到何种标准,从而把刑法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贯彻到仲裁的举证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在我国仲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对举证责任标准理解的偏差,这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非常不利。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证明标准只需达到“相对可能性”即可。 (二)我国仲裁中关于质证的主要问题 证据规定第 55 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IBA 证据规则第 4 条 7 款和第 5 条第 5 款规定, “证人或当事人委派的专家若被要求出庭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除非特殊情况仲裁庭另有决定,将不予采纳此证人证言
8、或专家证据。 ”许多国家在仲裁法中都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时候,仲裁庭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虽然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证据规则,但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活动中证人出庭的义务及对证据的质证规则。 (三)我国仲裁中关于认证的问题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必须基于对仲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和认定后才能确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决。仲裁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就是指仲裁庭在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自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就证据的相关性、可信性和实质性进行评估。一般而言,一国法院的诉讼必须受本国证据法的支配,置于一国法律制度下的国内仲裁,虽不同于诉讼,但由于仲裁员在相当程度上深受本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仲
9、裁庭仍可运用本国法中的证据规则来收集和审查证据。 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规定仲裁庭的认证权,作为仲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仲裁法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1996 年英国仲裁法第 34 条第 2(f)款就赋予仲裁庭决定适用的证据原则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对比,我国仲裁法只对认证问题规定了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原则,因而在审查认定证据时,我国仲裁机构主要遵循有关的民事证据规则。由于我国仲裁证据规则基本上都实行仲裁员的自由心证原则,证据认定的细节规定较少,仲裁员的日常生活经验在认证中的地位被充分肯定。但是,由于我国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及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在仲裁活动中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时审理案件时人为的干
10、扰因素较大,主观判断的情况时常发生,从而不能严格依法审理案件,损害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仲裁证据规则改进的几点设想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证据规则中有许多内容需要完善,体现在举证、质证、认证方面,笔者认为我国的仲裁证据规则可以作如下修改和设计:(一)举证规则 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方面基本是合理的。但是在举证责任的分担和标准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1.证据规定比较系统第解决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其中第 5 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
11、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尽管此规定能否直接应用于仲裁实践,还有待商榷。但是,在仲裁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从而无法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2.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就仲裁的举证责任标准作明文规定,但实践中普遍承认相对可能性标准。但由于相关仲裁人员的法律知识和经验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划分规定,一些仲裁员、当事人和律师不可避免会误解各方的举证责任应达到何
12、种标准。因此有必要在仲裁证据规则中明确举证责任的“相对可能性”标准,以进一步规范举证活动。 (二)质证规则 为了节省仲裁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我国仲裁法应明确规定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出庭作证义务以及证据未接受质证时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在有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时,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证人在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作证时,应赋予仲裁庭有权向法院申请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质询或者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法院申请传票。从而帮助仲裁庭顺利进行质证活动,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三)认证规则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仲裁庭的认证权作了规定,如 1996 年
13、英国仲裁法第 34 条第 2(f)款、 荷兰仲裁法第 1039 条第 5 项就赋予仲裁庭的认证权。我国仲裁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规定了哪些证据不应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各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一般判定规则等。但仲裁庭绝不能仅依靠证据规定的内容来对证据进行认证,而应该赋予仲裁员接受、评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凭借证据理念,判断证据是否合理和可信。只要当事人对仲裁证据规则未作约定,那么对证据的认定则主要依靠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法院也不得以其未参照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撤销其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参考文献: 1邓杰.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2唐德华,孙秀君.仲裁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 3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 4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 5张栋.仲裁法新释与例解.北京:同心出版社.2000 年版. 6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诉讼证据规则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