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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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确认的公民人格权利,其形成的时间较短,但其存在及保护对于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已渐渐为人们所重视。自198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布兰戴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各国学者都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各国也逐渐确立了保护隐私权的制度。而我国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影响,在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中,个人利益经常被忽视,久之造成了我国公民对于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文化向国际靠拢的过程中,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苏醒,对于公民权益中的隐私权也开始重视起来。我国也开始从立法层面保护公民隐私权,但在侵权责任法颁

2、布之前,我国从未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而是将隐私权的保护归之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并且虽有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的条文,也只是零星散布在各个部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只是确立了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的独立地位,将它与名誉权正式分离开来,却并未明确和规范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带来大的实质性的帮助。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不统一、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等,笔者通过对隐私权其内涵、性质、权利基础及意义的探讨和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试图构建适合于我国实行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

3、对于公民隐私权的内涵、性质、权利基础进行分析,了解隐私权保护的意义。2根据隐私权保护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分析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吸取在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教训。3参考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及建议,对比国外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及司法情况,针对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具体问题和漏洞,提出在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设想,构建一个适合于我国施行的完整的保护体系。提纲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公民隐私权的涵义(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二、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一)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现状(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三、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

4、善(一)确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二)构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并试图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2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德国、美国、英国等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构建隐私权保护制度时借鉴。3案例分析法利用隐私权纠纷的实例进行剖析,总结构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2010年11月2630日前,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

5、交开题论证小组。3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检查内容为选题、指导教师、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论证结果等。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62011年3月10日前,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工作进度、工作态度、纪律情况、翻译文章的原文来源、学生的过程记录卡、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卡。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8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92011年5月7日,第二轮答辩。五、参考文献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

6、月版。3波斯纳论隐私权,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常鹏翱译,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12月版。4贺光辉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5周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2期。6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7马金龙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8赵士伦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9鲍春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过程,载学理论,2009年第28期。10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11徐怡从法律逻辑角度浅析隐私权的司

7、法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12许梅珍、罗燕圆解读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1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4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5邓小成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1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1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1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19尹永杰浅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及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期。20HILARYEWARECELEBRITYPRIVACYRIGHTSANDFR

8、EESPEECHRECALIBRATINGTORTREMEDIESFOR“OUTED”CELEBRITIES,HARVARDCIVILRIGHTSCIVILLIBERTIESLAWREVIEW,32HARVCRCLLREV44921JAMALGREENETHESOCALLEDRIGHTTOPRIVACY,UCDAVISLAWREVIEW,FORTHCOMINGSTEVENSSYMPOSIUM,P715747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确认的公民人格权利,其形成的时间较短,但其存在及保护对于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已渐渐为人们所重视。自198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布

9、兰戴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各国学者都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且各国也逐渐确立了保护隐私权的制度。一、隐私权的概念对于隐私权国内外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概念,对于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发表了大量有关隐私权的论文和专著,对隐私权的性质、概念和范围作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沃伦和布伦迪斯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1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有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

10、2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3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4二、隐私权其权利的存在基础王立志认为其存在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隐私权的人性基础自主性人格尊严。隐私权可以满足人性存在所必需的精神价值,精神痛苦或者愉悦是一种独立于物质形态的价值主观感受,而隐私作为一种生活事实,也正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所在。对于个人精神世界的呵护与照看隐私权的终极目标,就此而言,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1美萨缪尔D沃

11、伦、路易斯D布兰戴斯论隐私权,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行为法精辟李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2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6页。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人性存在所必需的精神价值。隐私权的权利外壳是自决权,隐私权的权利内核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乃是个人发展与幸福生活追求之必要,隐私事务、隐私信息和隐私空间的背后是一个人对其人格的自治与主张,是对个性生活的自主安排,这是追求自身幸福和人格尊严的必然要求,因此,人格尊严应当是隐私权的本质属性,也就当然成为隐私权的

12、首要权利基础。二是隐私权的法哲学基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人类之普遍而原始之法,其绝对具有约束力而压倒一切法律。自然法学派将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自然权利先于法定权利而产生,即按照自然法,每个自然权利人生而有之,法定权利不过是对这种自然权利在公法和私法层面的消极承认而已,所以,自然权利可以称做法定权利的母权利,而隐私权是一项自然权利。三是隐私权的科技哲学基础科技产生隐私。科技发展使得隐私有必要成为一项权利,科技发展也决定了隐私权的权利样态及范围。5三、国外隐私权保护制度与我国现状的比较鲍春在其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历程一文中,总结了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诞生过程和具体的保护机制。美国的隐私

13、权是由判例法上的隐私权、成文法上的隐私权和宪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共同组成的。宪法上隐私权主要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扰;普通法上隐私权则保护个人免于来自私人的侵扰;成文法上的隐私权对来自国家或私人的侵扰均规范,但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个人资料。虽然三类隐私权存在较大区别,但它们密切相联,从不同角度实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使美国成为迄今为止拥有世界上发展得最为完备的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国家。6郭志领在简论中美隐私权法律制度之差异一文中总结到美国是世界上隐私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隐私权的研究历史悠久,研究深入。美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立法较为完善,形成了从宪法到单行法律的比较完整体系,对隐私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隐

14、私权真正成为了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强。从根本上来讲,这是由美国的经济制度决定的,美国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人的自由权利志至高无上的,美国的宪法根本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中美政治文化经济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反映到了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涉及到了多方面,在法律制度方面,美国经过几百年的立法有着比较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宪法到单行法律完整的保护体系,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能够在法律条文中直接找到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中国在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明显不足,在义务本位残留严重的中国,人们想到更多的是如何履行义务,而不是如何实现权5王立志隐私权的权利基础,

15、载学习论坛,2010年第5期。6鲍春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历程,载学理论,2009年第28期。利。7王立志在研究德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后总结,德国宪法对隐私权的承认仍然是通过一般人格权的路径,但由于对隐私权利的高度重视,德国还制定了一些特别立法来保护公民隐私。而德国在刑法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的设置上,还有着以下特点一、隐私权刑法保护条款高度集中,刻意突出私人生活之重要性。二、隐私权刑法保护范围涵盖宽广。三、隐私权法人犯罪的设置。四、刑法条文缜密细致。五、处罚措施的多样化。8四、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马金龙认为,总体上说,我国的隐私权立法散而乱,条文散见于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16、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一些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之中,规范内容缺乏衔接性,尚未形成一个体系,有些法律条文间甚至相互矛盾,给司法实践造成一定的困难。9赵士伦认为虽然我国法律上及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都做了保护,但是由于我国隐私权保护起步较晚,人民大众的法治理念及维权意识较薄,我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尚不完善;二是司法实践不统一;三是理论上缺乏完整体系。10许梅珍和罗燕圆在共同发表的文章中也对我国目前面临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作出了思考,即网络这个高科技环境对于人们隐私权的影响以及侵权后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出现

17、的,是我们以前不需要考虑的。文章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对于网络这个新环境,我们也应该一视同仁的规范公民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的范围。11徐怡在所著文章中指出我国隐私权在立法中具有不确定性。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并不明确,隐私权只是作为人格权的一方面被确定下来,成文法中对其具体内容没有详细的解释。法律没有规定“隐私”的界限何在,即“内容不明、界限不明”,而且对隐私侵权的赔偿也仅仅放在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大前提下。法律中并未规定“隐私权”,即从字面上讲它还没有被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而存在于立法中,这给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127郭志领简论中美隐私权法律制度之差异,载经

18、济与法,2010年第2期。8王立志德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价,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9马金龙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10赵士伦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11许梅珍、罗燕圆解读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12徐怡从法律逻辑角度浅析隐私权的司法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五、个人观点简述从上述的资料可以看到我国隐私权的保护起步较晚,相比于欧美国家保护的力度不足,立法及体制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实践不统一、缺乏完整的

19、理论体系等,撰写的文章准备通过对隐私权其内涵、性质、权利基础及意义的探讨和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比较,构建适合于我国实行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制。参考文献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3波斯纳论隐私权,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常鹏翱译,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12月版。4贺光辉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5周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2期。6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

20、期。7马金龙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8赵士伦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9鲍春隐私权在美国的蕴生过程,载学理论,2009年第28期。10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11徐怡从法律逻辑角度浅析隐私权的司法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12许梅珍、罗燕圆解读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7期。13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4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5邓小成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16彭万林

2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1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18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19尹永杰浅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及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期。20HILARYEWARECELEBRITYPRIVACYRIGHTSANDFREESPEECHRECALIBRATINGTORTREMEDIESFOR“OUTED”CELEBRITIES,HARVARDCIVILRIGHTSCIVILLIBERTIESLAWREVIEW,32HARVCRCLLREV44921JAMALGREENETHESOCALLEDRIGHTTOPRIV

22、ACY,UCDAVISLAWREVIEW,FORTHCOMINGSTEVENSSYMPOSIUM,P715747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摘要【摘要】隐私权作为一个新兴权利诞生不过百年,但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其重要程度不容忽视。但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造成隐私权的缺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隐私意识逐渐苏醒,但我国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却跟不上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探讨完善的措施。【关键词】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独立人格权利言论自由【ABSTRACT】THERIGHTOFPRIVACYBORNASANEWRIGHTONLYAHUNDRE

23、DYEARS,BUTASAFUNDAMENTALMORALRIGHTS,ITSIMPORTANCECANNOTBEIGNOREDOURCOUNTRYONCEHADALACKOFPRIVACYBECAUSESOMEHISTORICALREASONSWITHTHEDEVELOPINGOFTHESOCIETY,PEOPLESAWARENESSOFPRIVACYISBEINGGREATERBUTOURSYSTEMCANNOTSATISFYTHENEEDPEOPLEHAVETHISARTICLEMEANSTODISCUSSTHEPROBLEMWEMEETINPRIVACYPROTECTIONANDTRY

24、TOFINDASOLUTION【KEYWORDS】PRIVACYPROTECTIONOFPRIVACYINDEPENDENTPERSONALITYRIGHTFREEDOMOFSPEECH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2一、公民隐私权的涵义12(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12(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4二、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6(一)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现状16(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7三、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18(一)确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19(二)构建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19结语21参考文献2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上确认的公

25、民人格权利,其形成的时间较短,但其存在及保护对于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已渐渐为人们所重视。自198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布兰戴斯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各国学者都对隐私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也逐渐确立了各自的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而我国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影响,在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中,个人利益经常被忽视,久之造成了我国公民对于个人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文化向国际靠拢的过程中,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苏醒,对于公民权益中的隐私权也开始重视起来。但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在公民隐私权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着重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完善方法。一、公民

26、隐私权的涵义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个舶来品,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的一种,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一般来说隐私权包含了一下几个权利个人生活自由的权利、个人生活情报保密的权利、个人通讯秘密的权利和自由利用个人隐私的权利。13但是要对隐私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却很难,学界对此也一直有争论。(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实则诞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缪尔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论文首次正式提出“隐私权”这个概念,论文一经发表便引起了极大的反响,隐私权这个理论从此开始受到重视。经过近100年的发

27、展,美国的隐私权终于从宪法,成文法和判例三方面得到了保护。但是关于什么是隐私权以及给隐私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学界尚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便在隐私权的诞生地美国也是如此。布兰蒂斯和沃伦定义隐私权为一种独处的权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写道“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即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教授给隐13杜甲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经济与法,1998年第4期。私权下的定义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28、14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中表达了他对隐私权的认识,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关于隐私权的本质学界一般有四种理论,即一般人格权理论、独处权理论、亲密关系自治论和信息控制论。15一般人格权理论认为,社会文明发展是追求人格完善的,并且人格完善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达到自我实现的必要保障,私人事务、信息和空间反映出的正是一个人希望能对其自身个性生活的进行自主决策的要求,是对其自身人格的自治和主张,法律保护这种决策和主张的自由,正是保护人的个性和人格尊严。法律保护隐私权正是保护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拥有不被侵犯的人格

29、是人的本质需求。独处权理论最初基于传统自然法理论产生,认为隐私权即是单独而不受干扰的权利。并且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常将隐私权称为“忘却权”或被遗忘的权利,即“允许个人享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发展个性所必要的安宁和清净”。16这一派理论中还有学者倾向于用限制接触理论解释隐私权,把隐私权直接定义为“排除接触个人私人领域的权利”,认为个体的心理中总是隐藏着与他人分开的愿望。亲密关系自治这一理论在国外很受重视,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区分开来,为了避免国家、社会和他人侵入个体的私人生活,需要严格的划分出一个专属于个人的“亲密关系”领域并给予良好的保障。隐私权诞生后最主要的

30、功能就是区分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隐私权的确立可以明确的规定一个不容许他人侵入的具有高度私人性的领域,并借由保护隐私权予以保障。支持信息控制论的一派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存在基础就是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此论说将隐私权简化,将隐私这一概念仅仅控制在关于个人自己的信息,并且认为现行的美国隐私权概念内容太过庞大复杂,难以正确而适当地理解与操作。该论说的支持者艾伦威斯丁对隐私权的定义就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的权利。”1714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15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31、第565页。16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7波斯纳论隐私权,载民商法论丛,常鹏翱译,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345页。以上四种理论应该结合起来才能较全面地定义隐私权,并且可以看出隐私权主要是基于自然人性的基础而产生的。一般人格权是从本质属性上对隐私权产生的理解,隐私权的本质就是人的精神利益。人总是生活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与他人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必须有自己的独立性,这样才不至于使自己随着个性的消失而消失,那么要保障这种个性不致消失,便要保障人们有独立,自治的自由。18这就是隐私权诞生的自然的基础了。而独处、亲密关系自治和信息控

32、制这些理论均是从隐私的内容上来定义隐私权的,四种理论的结合可以便于我们更好的从不同角度理解隐私权的涵义和诞生基础。(二)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象,但就目前而言,关于哪些是隐私或者隐私权的范围界限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讨论公民隐私权的范围限度主要还是要分为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二是特殊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两者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产生冲突的权利主要是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前由于信息传播的渠道较少,并且人们对于隐私权的意识比较淡薄所以两者冲突所产生的矛盾并不显著。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网络

33、的诞生,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在网上畅所欲言,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在上网的过程中轻松地实现,张扬个性传播信息的渠道对所有人打开了,但是由于管理的缺失,网络的信息传播责任承担无法到位,而作为主要的网络信息传播主体的普通公民,大多数对隐私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加不可能准确地判断自身的言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近年来频现的“人肉搜索”便是一个言论自由冲撞隐私权的很坏的示例。如何为这两项本来就处在不停博弈中的权利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无数学者都在热议的问题。19言论自由不是也不应该是一项绝对权利,但现在由于对言论自由的过渡宣扬,没有受到限制的自由威胁到了隐私权意识正在慢慢苏醒的公民的权利。现在下

34、急切的需要通过法律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让每个公民都意识到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为的后果,接受对其行为的赞扬或谴责。进而认识到自由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2018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4期。19李秀芬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20邓小成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4期。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成员,他们或者拥有显赫身份,或者掌握重要职权,或者能够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偶然介入某些重大事件”。21所以这里所

35、讨论的公众人物不仅包括娱乐明星、名人,还包括政府官员。与这些人的隐私权产生冲突的不仅是公众的言论自由,还有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时有一些大体的原则,基本来说就是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得作为不仅关系着他们自身的利益,也攸关着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作为及与事业相关的个人情况。二、公序良俗与利益权衡原则。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不应该为社会所知晓的个体信息是受保护的。三、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公众人物往往受益于公众的关注、媒体的宣传,为了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公众人物的某一些相关信息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四、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原则。这是保护公众人物隐

36、私权的底线,即披露的信息不得损害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22除了遵循以上原则,在确定这些公众人物的具体隐私范围时,我们还需要将其划分为自愿型非政治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型非政治公众人物三类进行分别得讨论。23自愿型非政治公众人物一般指的是明星和一些名人,他们为了达到出名的目的往往向媒体出售或向公众披露自己的隐私。原则上法律需要保护他们不愿公开的私密信息和私密空间,适当限制新闻自由,但是由于这类人的工作性质,在司法实践时往往无法判断哪些是非自愿公开的信息,所以对于自愿型非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的保护是实践中最难操作的。政治公众人物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公务的管理者,其品行、能力、家庭财产、

37、个人收入、健康状况等本属于私人信息,但因其与公共利益有关,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常常需要被公开成为大众信息。成为官员会掌握一般公民无法掌握的权利,因此必然会失去一些隐私的权利,以便于公众更好的监督。在西方有一种社会观念高官无隐私。采取对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进行较多的限制,给予较少的保护的做法。这样做有其科学和必要的考量,但是在此制度之中对于官员的人格尊严还是要进行切实的保护的,例如禁止侮辱和诽谤。最后是非自愿型非政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这一群体在公众人物中是非常特殊的,他们的信息揭露是非自愿的,其本质还是一般公民,对这一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应该参照一般公民的标准。特别要限

38、制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21贺光辉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22颜嫣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5期。23周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2期。二、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隐私权起源于西方,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其诞生不过百年,其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之后,而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一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较忽视,更甚者,由于一些传统的道德观念对于个人拥有隐私这一行为十分反对,所以我国公民隐私意识的苏醒只有不长的一段时间。(一)我国公民隐私权的立法现状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但大体可以分为两

39、种方式,即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其做法是一方面,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声明了在宪法中存在一般隐私权的事实;另一方面,对于侵害隐私的行为直接将其定义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权的名义直接起诉,法院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而我国是采取间接保护方式的国家之一,即法律上并不承认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是把它并入到另一项权利中给予保护,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会直接在法律上定义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以别的类似侵权行为的名义定义这种行为,并且按照这种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侵害名誉、信息侵害等等。例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法律

40、条文中未出现过隐私权一词,主要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三十九条住宅权和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到隐私概念,但从侧面实质上保护了隐私权。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与非法入侵住宅罪、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这些条文也是对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类似的条文还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法律条文零星、散乱,分布在多部法律中,没有成为一个体系。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

41、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提到了隐私权一词,这是隐私权第一次以独立的人格权利的形式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但侵权责任法仅仅是将隐私权正名了而已,在隐私权立法的道路上这只可以算是迈出了第一步,对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我国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做到。有名无实,这对于司法实践会造成一定困难,法官没有判断的依据,也没有裁量的标准。因此仅仅只是将隐私权独立出来还是不够的。另外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一大特点就是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建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可以说司法解释

42、对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在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创建和发展的进程中,是司法解释第一次正式地提出隐私的概念,可以说由于司法解释引进了“隐私”的法律概念,这一行为为传播“隐私权”观念做出了很好的法制的铺垫。其次,由于司法解释对侵犯隐私的内容和方式的不断扩充,从侧面实际丰富了我国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和适用领域。第三,司法解释试着将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从间接保护转变到直接保护,对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创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24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一直停留在民法权利的阶段,但是现实中公权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帮助被侵害了隐私权的公民实现侵权救

43、济。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和政府,拥有无比强大的控制力量和强制手段,一旦其行为可能触及公民个人的隐私或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时,依靠现行的立法和立法趋势,普通公民根本无法与之抗衡,以保障自身的权利。综上,我国的隐私权保护立法是不完善的,其特点主要是,条文零星散布在各个部门法里,虽已将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权利来提出但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规定,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还是靠司法解释,并且无法对公权力侵犯隐私权进行救济。(二)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同例多判或者无从判决;二是由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导致不能明确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民事责

44、任;三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四是新兴问题的出现,无法寻求侵权救济。第一个问题主要是由于虽然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原则规定,且其他部门法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规定,司法解释也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具体定义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导致了法律条文的原则化,法官不能具体依靠它判案,这样就削弱了法条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作用,严重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权力,极易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发生。2524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25马金龙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第二个问题具体是由于最高法院所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

45、不一致导致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上述两种司法解释对于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才予以受理案件的规定明显有不一致的地方。使得法院不能明确在哪种情况下受理案件。26关于第三个问题,在我国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同于侵犯名誉权

46、,具体来说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其中消除影响这一条显然没有考虑到隐私侵权的特殊性,隐私一经传播,影响就已造成并且是无法消除的,恢复名誉也不可行,建议去除这两条,隐私侵权的救济最好还是采取以对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积极补偿为主的方法。27第四个问题需要立法的跟进,科技在日新月异得发展着,信息传播的渠道越来越多,隐私的侵权行为方式也多了起来,但是现在对于隐私权还没有具体的立法,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侵权行为方式,救济起来非常困难。这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出现的漏洞,关键还是在于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不完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就不能很好地指导司法工作,不能良好地实

47、现权利的救济和对公民的保护。三、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立法一般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安排立法顺序,即先出台宣示权利内容的法律之后再出台权利救济法,但是我国的做法却正好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人格权法颁布之前先出台,虽然从反面宣告了权利,但是由于它只是一个权利救济法制度,对于隐私权的权利内容的释意是远远不够的,真正要做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是要靠隐私权立法制度自身的进步和完善。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落后于世界上其他的先进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进步我国对于人格权利的保护这一方面远远跟不上人们的需求,为了满足人们对个人生活和私人空26尹永杰浅论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及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期。

48、27赵士伦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5期。间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建设一个更加令人满意的社会环境,对隐私权国家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且正中重视要在立法层面中体现出来,即建构一个比较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在考虑完善隐私权立法方式的时候,我们可以适当地借鉴一下国外的成功经验。(一)确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利虽然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均有规定关于隐私权的内容,但是其中没有哪一部法律为隐私权正名过。长期以来,隐私权一直寄名于名誉权之下,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但也仅停留在提出概念这一阶段,实用性和操作性都不强。28在我国隐私权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就使得许多侵犯隐私权

49、的行为因为无法以隐私权侵权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现行法律中有关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不仅紊乱重叠,更甚者有冲突的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为隐私权单独立法的方法。为隐私权制定单行法,不仅可以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明确定义隐私权,明晰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具体的侵权行为,还可以更好的采取适合隐私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制定单行的隐私权法时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法令,来规范和限制人们所享有的自由表达的权利,控制好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范围,使得人们更好的认识到自由和侵权的界限,不会轻易地触犯他人的隐私,这即是从侧面更好的保护了隐私权。一旦制定单行的隐私权法就可以将零星散布于各个部门法中的关于隐私权的条文其内容重复和相互矛盾的部分删除,并且可以分门别类将关于隐私权的内容地编入隐私权法的各个章节之中,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这不但可以给整个法律体制的完善带来益处,而且为司法实践中法律的使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隐私权的单独立法可以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的规定是对隐私权是否被侵犯的界定,明确清晰的规定可以让人们更好地理解隐私权,及时地判断何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可以更好地避免触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具体明确地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对于受害人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济措施有明确的指导作用,这样一来便可以更好地保护其权利,使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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