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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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提供证据的原始第一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有违现代法治文明对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大体对等的要求,是对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的践踏,是对程序公正原则的违背。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存在一些现实矛盾,建立和构建完善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胡琴仙,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9-02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

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次修改亮点很多,但在亮点之外,也存在很多争议,如之前学者论述支持较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在这次修正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五十七条规定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了规定。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不同等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身份定位怎么解决?出庭说明情况的性质如何界定?说明情况的效力如何?侦查人员不出庭的责任如何落实?这些都是依然困扰着我们的问题。不难看出,此次修正案已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做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但现实中的困难依然存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仍然是我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

3、课题,本文拟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建设做一些探讨。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念 所谓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侦查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其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实施的扣押、冻结、搜查、勘验、检查、询问和讯问等侦查行为的程序性事实的合法性,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从此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1)侦查人员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它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中的侦查人员。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对象是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就其实施的扣押、冻结、搜查、勘验、检查、询问和讯问等侦查行为的程序性事实的合法性。 (3

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而非简单的向法官陈述事实。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现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增加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条款,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立法上做了一定的努力和尝试,但这并未解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对证人的界定相当宽泛,即因生理和精神因素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他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但是第 28 条却是明确把侦查人员和证人身份给强制分开,侦查人员只有单选自己的身份,要不单纯做侦查人员,要不单纯做证人,不可以侦查人员的身份作为证人出现,也不可以证人的身份作为侦查人员出现。另我国两高的规定是确认侦

5、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的。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证人资格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现状 近几年我国虽也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有见报端,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还是鲜而有之。虽然很多地方也尝试出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仍然束缚甚多。如 2007 年 10 月 1 日厦门市湖里区公检法联合出台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该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时,就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规定具体作证

6、事项包括六项:(1)目击的案件事实,侦查人员可以就其亲眼所见的犯罪过程、现场情形等真实情况向法庭予以说明;(2)接案、破案、到案的经过,证实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量刑情节;(3)现场勘察、搜查、扣押、辨认等取证情况,证实该侦查是否合法、提取物是否原物等;(4)通过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等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取得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的;(6)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予以说明的。该规定是比较完备,但是据相关人士披露,该项制度只对一些值得推敲的疑难案件适用。如何界定值得推敲的疑难案件,却是一个更值得我们推敲的问题。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关于侦

7、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学者们已进行全面的讨论,主要概括为程序价值意义和实体价值意义。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价值意义 人类社会的进程,是一个不断追求公正的进程。公正对于竞争的社会与个人,都尤为重要,不论是对权利的捍卫、义务的履行,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需要公正的社会秩序乃至公正的结果。在法治社会中,对公正的追求,也具有了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涵和实现方式。用法律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追求“程序公正”基础之上的“实体公正” 。就本文所讨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言,这就是一种法律的程序设计,以期实现法律的程序公正。在我国常以公检法这样的称谓来简述公检法的关系,在庭审中当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所获取的证据提出质疑

8、和反驳时,我们常是不加理睬,甚至出现劝解被告人不要提此类要求的情况。这不难让人联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作为国家机关,存在一些相互庇佑的情况似乎难以避免。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有违现代法治文明对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大体对等的要求,是对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的践踏,是对程序公正原则的违背。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实现控辩平衡原则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是这也是实现法律程序公正的必然内容。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体价值意义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程序公正上的实体公正,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价值意义最终都归结到实体正义的实现上。侦查人员作为提供证据材料的原始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当

9、面向法庭陈述,并当面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有助于及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对于那些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往往影响到对犯罪事实认定的案件,特别是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如果作为原始证人的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更容易导致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后果。而且一般来说,书面证据容易倾向于给被告人定罪,庭审人员如过分依赖书面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会增加误判的危险,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给庭审人员发现书面材料及卷宗矛盾的机会,从而摆脱控方证据的牵制、影响,对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能够更加独立、公正地进行判断,准确地定罪量刑。 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 如前文所述,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虽然规定

10、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身份定位、出庭说明情况的性质界定、说明情况的效力、侦查人员不出庭的责任落实都是问题。而且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在形式上就存在一种特权色彩,作为同是了解案件情况之人,一般证人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而侦查人员只是出庭说明情况。这中出庭情况说明与出庭作证存在着的区别不仅让人联想翩翩。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上应该更进一步被重视,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也是势在必行。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而言,要做的工作很多,结合理论构想和实践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和例外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11、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均出庭作证而是指应当在“必要时”要求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做如下具体规定:(1)需要证实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未遂等量刑情节的;(2)通过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等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需要说明的;(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取得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的;(4)其他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予以说明的。除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外,还应具体赋予侦查人员的拒证权,具体为亲属拒证权和公务拒证权。亲属拒证权可规定,被告人系侦查人员的配偶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可拒绝出庭作证。公务拒证权可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能导致公务秘密

12、外泄而有损国家利益的,可拒绝出庭作证。 (二)赋予法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知权 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是一个平起平坐的关系,而在现实中,公安机关领导兼政法委书记的情形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法院压力,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存在一种胆怯心态,所以在立法上赋予法院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知权,这对法院进行刑事案件审判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三)建立系统完善的人身保护制度 建立系统完善的人身保护制度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证人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系统的工程,并非一个机关所能独立完成。如长期迁居可能涉及到出生登记结婚登记入学医疗及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

13、调机构,证人保护工作就不可能迅速安全地完成,因此实有必要建立专门性的机构具体协调公检法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二是注意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的结合,并把重点放在事前保护上。 (四)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制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没有制裁的义务很难真正切实履行,所以为实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除了要明确规定出庭作证义务之外,还要对有出庭作证义务的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的制裁措施。根据我国现有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对于轻微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侦查人员,可以给予训诫、批评教育等行政制裁;(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性措施要求其出庭;(3)对于那些严重影响法庭权威的情况,应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制裁。 参考文献: 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2谢阿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探析.人民法院报.2004 年 5 月 17 日第3 版. 3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政法论坛.2003(4). 4高一飞,房国宾.比较法视野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之构想.犯罪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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