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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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摘要: 羁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查。当前羁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探讨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构建。 关键词: 必要性 制度的缺陷 制度的构建 一、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前捕后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捕后羁押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保全证据、预防再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捕后羁押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羁押率高居不下、超期羁押成为常态;对捕后羁押的方式、期限以及必要性缺乏审查机制。究其

2、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 新刑诉法实施以前,检察机关主要是在侦查、起诉阶段对超期羁押进行监督,而没有就捕后羁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监督,导致羁押率高居不下、超期羁押的羁押现状。 2.刑事诉讼的自身特点导致的结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安全乃是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价值目标。1 一旦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发生冲突,司法实践一般优先考虑惩后者,导致捕后羁押中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的现象频发。 (二)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般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均认为,羁押只具有程序保障的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惩罚的性质。2 这就要求在刑

3、事诉讼活动中定期审查羁押的必要性。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我国传统羁押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羁押活动中表现为要定期审查羁押的必要性。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能不捕的不捕,能少捕的少捕” ,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逮捕,这就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羁押。通过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制检察机关及实地审查羁

4、押必要性,从而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落到了实处。二、当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该条文的相关规定显得非常的模糊、笼统,不利于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审查主体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但是该条文却没有具体到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必要性审查,侦监、公诉、自侦、监所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产生影响。审查主体的不明确会直接影响审查质量和效率,导致羁押必要性得不到保障,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内容不明确 西方国家大多都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审查逮捕、羁押的

5、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对不合法或不必要的羁押变更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 (三)审查程序不明确 1.审查时限不明确。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时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逮捕后立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一定期限过后再进行审查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2.审查保障程序不明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保障程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得不到顺利贯彻和保障。 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完善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体现,笔者尝试着从我国实践出发,结合国外经验,探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 (

6、一)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范围的确定 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该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不应成为审查的主体,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主要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因为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负责承办批准逮捕案件,如果再让其去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相当于“自己反驳自己” ,显然

7、缺乏实施审查的动力;另外公诉部门的工作往往是围绕着如何顺利完成诉讼来开展的,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动力不足。至于为什么应当由监所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笔者认为一方面监所部门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优势,因为犯罪嫌疑人一般都羁押在看守所内,这样就便于监所部门进行实时实地审查;另一方面,监所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做到中立、客观,从而达到必要性审查的效果。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的确定 检察机关评估羁押必要性,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时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3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笔者认为,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逮捕

8、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证据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根据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案件事实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者不必要羁押时,则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否发生变化。羁押的目的之一便是预防犯罪再犯,如果在随后的侦查过程中,可以断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此时便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构建 1.审查时限的确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及时、多次地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特点,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审查启动的方式来把握审查期限。在依申请审查的情况下,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有申请审查权主体可以随时请求审查,并

9、且基于新理由可以再次申请审查;在主动审查的情况下,侦查阶段时,检察机关应当在逮捕后一个月之后进行必要性审查,并且每隔两个月可以再进行一次审查,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保障程序的构建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定性为审查建议权,不利于审查制度的贯彻。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构建审查保障程序。一是告知制度的建立。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继续羁押或者继续羁押的理由,接受当事人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是增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的法律监督力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由检察委员会通过后,应当由监所出具书面理由,同时由公安机关具体地执行变更后的强制措施,从而

10、保障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顺利贯彻。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加丹尼.普瑞方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1998 年版.第 193 页. 2 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272. 3 刘晴.逮捕羁押复查的程序设计N.检察日报,20120615(3). 4 林艳丽.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问题研究J.知识经济,2012,20:50-51. 5 陆冬年.浅议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2,30:128+130. 作者简介: 陈仕铖, (1987-) ,男,福建省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法警 吴凯(1988-) ,男,福建省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员检察员 脚注: 1.陈光中,加丹尼.普瑞方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1998 年版.第 193 页. 2.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272. 3.刘晴.逮捕羁押复查的程序设计N.检察日报,2012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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