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我国学位立法研究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教育法,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我国开始进人了依法治教的阶段。学位制度实施20多年来,在促进我国教育、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现行的学位制度已表现出明显的不足,改革势在必行。学位制度改革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运用立法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97年就开始启动将学位条例修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工作。1999年教育部长陈至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
2、确提出把学位条例修订为学位法作为本届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首要任务。学位法的立法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对学位立法提出几点建议。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我国学位制度的现状(一)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二)学术型、专业型两种学位类型(三)国家、省、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机构二、我国现行学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学位立法体系不完善(二)学位等级与学历不一致(三)学位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四)学位授予制度立法模糊(五)学位授予与撤销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三、我国学位制度的立法构想(一)完善学位等级(二)调整学位管
3、理体制(三)细化学位授予制度(四)明确学位争议解救机制拟解决的问题1、分析了解我国学位立法的现状。2、分析我国学位立法现存问题。3、参考各个专家学者的观点,结合自己的分析对我国学法立法工作提出建议。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发现学位立法现现存问题,并对学位立法提出建议。2案例分析法分析与学位有关的既往案例,总结我国学位立法的现有问题,提出立法建议。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国外关于学位立法的情况,结合我国国情,比较分析,提出立法建议。技术路线1、通过阅读关于现有学位立法的法律法规,对学位立法的概况作出整体了解;2、进一步搜集和查阅关于学位立法的相关
4、专著与论文,了解我国学位立法存在的问题3、进一步搜集和查阅关于学位立法的相关的案例,了解我国学位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几种分析,得出对我国学位立法的建议。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2010年11月29日上交自定题目及自选导师2010年12月3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目2010年12月10日与导师面谈正式题目及具体进程安排2010年12月25日上交文献综述、开题报告2011年1月26日参加论文开题论证会2011年2月15日上交初稿给指导教师2011年3月15日上交二稿给指导教师2011年4月10日上交最后确定稿至教务办2011年4月21、22日第一轮答辩2011年5月12、13日第二轮答辩201
5、1年5月20日根据学院毕业论文装订要求,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上交学院教务办。1五、主要参考文献11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中国的学位制度改革,载江苏高教,2007年第4期。2田鑫鑫、张磊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载煤炭高等教育,2007年第3期。3蔡洁我国制定的探讨,载高教探索,2009年第5期。4袁永红、代玉美、刘元芳的立法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2期。5刘会胜、王运来我国应当增设副学士学位,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年第4期。6赵立平美国副学士学位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年第1期。7闫康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存学位制度的若干问题,载高
6、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8康琳娜高校学位立法亚待完善从刘燕文一案获得的启示,载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9陈越峰学位评定立法原则、主体、程序和救济,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1期。10骆四铭试论我国学位制度体系的局限,载民办教育研究,2005年第5期。11周建平我国学位制度改革刍议,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12湛中乐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学位法律制度,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2期。13赵立平美国副学士学位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年第1期。14赵炬明学科、课程、学位美国关于高等教育专业研究生培养的争论及其启示,载高等教育研究,2002
7、年第4期。15王利芬、骆四明论基于学位本质的学位制度改革,载现代大学教育,2008年第3期。16骆四铭中国特色学位制度构建略论,载江苏高教,2009年第4期。1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8王利峰试析我国学位法制度建设的体系化,载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12期。19吴本厦我国建立学位制度的决策和立法过程,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年第4期。20张传关于我国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法治化的几点思考,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第9期。21杨颖秀主编教育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我国学位立法研究关于我国学位立法
8、研究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馆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题目背景我国的学位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具有依法自主管理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学位授予作为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权力依据来源于此。1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的第一部教育法,也是现行学位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我国开始进人了依法治教的阶段。在1981年学位条例实施之后
9、,我国的学位制度从建立阶段逐步走向成熟阶段,基本构建了一系列的学位体系。2学位制度实施29年来,在促进我国教育、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现行的学位制度已表现出明显的不足,改革势在必行。学位制度改革中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运用立法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97年就开始启动将学位条例修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工作。1999年教育部长陈至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学位条例修订为学位法作为本届学位委员会工作的首要任务。2008年1月,人大常委会又将已
10、经考虑多年的学位法立法问题列入2009年的立法草案议程。2009年2月,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就四个方面、20个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二项第9条提出“如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三项中提出“17、如何构建终身学习与人才成长的立交桥”等问题,并强要加大政府教育投入。该纲要反映了政府将在准确界定高校与政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放权给高校,同时加强高校内部的监督、管理,并鼓励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各项终身学习教育事业的兴1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中国的学位制度改革,载江苏高教,2007年第4期。2田鑫鑫,张磊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载煤炭高等教育,
11、2007年第3期。办,政府自身将承担引导、监管及资金投入规划的责任。这与国外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趋于相同。它将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契机,并为一系列与国际接轨、反映现实需求的新教育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指明方向。因此尽管新学位法的出台需要克服的困难重重,但已是大势所趋和当务之急。3二、我国学位制度现存问题1、学位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的学位工作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由国家、地方、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组成,各级设立学位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具体工作。在这一系统中,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从学位授权审核到学科专业设置、学位评定、证书发放等几乎都纳人国家的统一计划中,学校很少有自主权。中央
12、政府是实质的管理者,下面各级组织基本上是根据上级指令完成交给的任务。这种行政化的管理限制了学校积极主动性的发挥,削弱了学校之间的竞争力,抑制了学校内部学术自由的发展,使学校处于一种被动的运作中。4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干预是教育发展的大忌,学术有其自己的“生长”规律,学术的发展不能随时空限制极强的行政命令进行,它需要大学管理的充分自主及教师教学和科研的自由。同时,这种行政化的管理不适应国际竞争的趋势、市场经济的观念、社会对人才发展的需要。近凡年随着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央权力开始下放,部分学校开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如在已经具有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可以自主调整、设置博士点;自行审批博
13、士生导师一些申报和审批程序也得到了简化。但这种权力的下放还是不够的,计划体制和行政管理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满足不了学术自由发展的需要。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应当是一种宏观上的调控,通过政策导向和法律规范来实现管理的权力。2、学位体系有待完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沿用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我国的学士一硕士一博士的三级学位体系,20多年来,这一学位制度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前我国学位体系中并无副学士学位这一层次,而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20多年的发展形势看,有必要在原有学位体系中增设副学士(协士)学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设置副学士学位都已不
14、可避免地显示出了它的必要性、可行性乃至集锦性。53蔡洁我国制定的探讨,载高教探索,2009年第5期。4袁永红,代玉美,刘元芳的立法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2期。5刘会胜,王运来我国应当增设副学士学位,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年第4期。先从我国学位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来看,一方面是学位结构与学历层次不完全衔接所带来的问题。我国的学位结构是学士、硕士、博士三级,而高等教育的学历层次为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本科或研究生毕业都可相应获得学士或硕士、博士学位,唯独专科毕业不能获取任何学位,这在理论上使专科教育出现了学位授予的真空,成为仅靠颁发学历一条腿支撑的跋足行进,在实践上则造成了专
15、科学历贬值、专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的恶果。在我国增设副学士学位,可以使学位结构与高等教育结构相匹配,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63、各个学校关于学位授予的标准有差异,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在学士学位授予方面只提出了一些概括性的原则标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准则,这就导致了各个学校制定出的具体标准之间存在差异。例如在外语水平方面,有的高校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才授予学士学位,而有的则不作此要求;在课程成绩及学分方面,有的高校只提出学分要求,而有的高校既有学分要求,又有成绩要求。对于国家统一授予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书,其获得标准却不尽
16、相同,在这一点上明显缺少公平性。74、在学位授予程序问题上存在很多立法空白在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程序规定并不多且有很多模糊之处,就是这极为有限的程序规定也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1997年的刘燕文一案就突出反映了我国学位授予程序的立法空白。8在刘燕文案中,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时,采用了实质审查,即对刘燕文论文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只能对已通过答辩的论文进行程序性审查。另外,条例中也没有规定法定开会人数,没有明确是否允许投弃权票,如果允许投弃权票则弃权票应如何计票等问题。这种程序规定的模糊或缺失使得对学
17、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权力的行使缺乏硬性的约束,导致了学位评定、授予争议案件的发生。5、学位评定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完善学位条例只有两条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并且都没有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解决争议的权利。实施办法也只有一项比较笼统模糊的规定。现行学位条例颁布之时,我国的诉讼法还未颁布施行,行政诉讼法则在1989年才颁布施行,行政复议制6赵立平美国副学士学位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年第1期。7闫康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存学位制度的若干问题,载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8康琳娜高校学位立法亚待完善从刘燕文一案获得的启示,载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8、。度的建立更在其后。因此,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这样,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解决机制和中立的解决机构,争议的解决往往非常困难也很难令学位申请人信服。此外,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处理的效果也难说理想。因此,解决学位评定、授予争议应首先从完善救济制度着手,构建从校内申诉到行政复议再到行政诉讼的畅通的救济渠道。9三、对我国学位立法的建议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完善学位制度立法体系法制统一是我国立法的法定原则。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治建设从此迈上了正轨,随后教育法律、法规陆续出台,1986年通过了考义务教育法,1993年通过了教师法,1995年、1998
19、年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1993年原国家教委提出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总框架,即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构成,目前我国已有6部主要教育法律、16项教育行政法规、200多项行政规章。10随着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有必要从全局考虑完善学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学位的基本法规要指向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着眼于规范、促进高等教育各个系统之间的有机联系,着眼于保证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11因此,我国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工作迫在眉睫。应以学位法的立法完善学位制度,终结学位条例及一系列相关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等形成的杂乱无章的学位体
20、系,给实际操作带来有效的指导,加强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制建设。122、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开、公正、合理学位是一种较为纯粹和特定的知识性标志。由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知识性要求不一样,不同学者对知识的评价不一样,因此只能以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合理。这里涉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程序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三个方面。答辩委员会是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审查的组织,因此对其组成人员的资格应该严格把关并规定合理的组成人数。法律应对答辩过程规定严密的程序,对论文评审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申请者对于持否定意见的专家应有展开辩论的权利,专家有义务对问题进行回答。答辩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应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学位评定委员会
21、因为由不同学科的专家组成,没有能力对论文进行实质的审9陈越峰学位评定立法原则、主体、程序和救济,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1期。10袁永红,代玉美,刘元芳的立法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2期。11骆四铭试论我国学位制度体系的局限,载民办教育研究,2005年第5期。12周建平我国学位制度改革刍议,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查,只应进行程序性的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同时有义务告知申请者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132004年8月28日的学位条例修正案只是对第九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
22、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其实,学位条例的修改仍需进一步,法律应严密设计答辩前的专家评议程序,禁止答辩人直接送审,在答辩过程中,对答辩情况制作详细笔录。基于特定职责的缘故,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申请者的答辩情况不得投弃权票。建议法律修改无记名投票的规定,改为记名投票并要求附记理由。法律应明确规定赞成票超过2/3方得通过答辩。最终是否授予学位申请者以相应的学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形成决定并载明理由,对于不授予学生学位的决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送达相对人。尤其是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还应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与程序等。在第三人对学位
23、获得者提出异议时,法律应明确规定异议处理机构与程序。通过以上程序设计,力保学位授予的公正与中立。143、调整政府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国家直接管理学位的模式已暴露出不合理睦,违背了学术发展的规律,束缚了学校的手脚,因此学位法应重新调整政府与学位授予单位的关系。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实施管理职能时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而存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在学位授予上体现的是一种行政授权关系。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和学术本身发展的规律,国家应把学位管理的权限更多地下放给学校,弱化国家的行政管理职权,建立一种大学学位制度,学生在哪个学校获得学位就授予该校的学位,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全都授予国
24、家学位。这样就直接改变了学位授予中的权利主体,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权审核、学科设置、导师遴选、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具有独立授予和管理学位的权力,同时独立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一种制度能够使学校主体地位明确,有利于调动学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增强责任感。赋予学位授权单位更多的自主权能够给予学术以更自由的发展空间,符合学位作为一种知识性规定的本质规律。政府只需在宏观上给予行政指导,制定国家学位标准,学生毕业后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制定的学位标准颁发大学学位,取消原来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的制度,清晰、明确地划定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之间的权限。1513闫康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存学
25、位制度的若干问题,载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14湛中乐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学位法律制度,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2期。15袁永红,代玉美,刘元芳的立法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2期。4、学位法中应该明确高校学位授予制度的监督主体,并建立相应救济机制学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本条款将异议主体仅局限于“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排除了学位申请人自身、其它学位授予单位和除学位申请人以外的一般个人。应当将对授
26、予学位持有不同意见的范围扩展到申请人本人和除此以外的一般个人。我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舞弊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里的复议主体不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进行确认,并作出撤销决定。而且用“可以”一词非常不准确。这里应改为“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果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予以撤销。”我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这是唯一的对于学位授予单位的行政处罚条款,作为
27、一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律制裁,撤销已经批准授予学位单位的授予学位资格是非常严厉的,绝大多数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不会导致这样的处罚。因此,应该对其分别规定。根据情况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比较合适若是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同行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等的责任,对论文不能认真审查或严格把关,可以只追究个人责任;若是有学位授予行为的学科、专业由于师资力量变化使学科质量不适合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那么可以只调整个别学科点,并给予一定的调整期;若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因,管理混乱或者各个必要环节缺乏监督、违反法律法规导致学位授予质量的大面积下降,并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达到国家学位授予标准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
28、予处分,暂停或撤销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资格。此外,我国学位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学生的救济机制。实际上近年来学位诉讼的层出不穷都与学位条例缺乏学位授予的有效救济途径密切相关。学位法应明确学位授予程序,并对严重影响学生身份且与授予学位密切相关的处分的救济途径建立制度衔接,如上文提到的校内申诉制度的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在不断修定中,对此可将高校学位救济明确纳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中,并制定相应的审查原则,如尊重高校学术权力的同时进行程序审查等。这将减少实践中学位行政诉讼的发生。1616蔡洁我国制定的探讨,载高教探索,2009年第5期。5、增设副学士或协士学位英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家早已设置
29、了副学士学位,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于21世纪初在原有高等教育体系中引入了副学士学位。在我国南方的某些城市,副学士学位已借着联合办学和授予的方式出现。它们尽管还属于联合授予副学士学位,但毕竟带来了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尝试授予副学士学位的新思想和新实践。17我国目前专科层次的大学生群体规模又很大,大量专科毕业生、高职毕业生、民办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部分本科肄业生均与“学位”无缘,不利于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位是认可培训体系与标准最重要的形式,从根本上影响着培养目标与方法的合法性。18增设副学士学位,应该说既合情合理、利国利民,又有助于推进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更是学位发展的内在要求。大专层次设
30、立副学士学位,学生在毕业时不仅取得大专学历,而且也能拿到副学士学位。这样,就使学位形成梯次,使学历程度和学位等级互相呼应。196、增加灵活的学位获得方式。学术水平内涵的不断发展以及学位职业性特征决定了不同的职业需要具有不同侧重的学术水平,不同学位的学术要求不同有的强调知识的掌握,有的强调写作的训练,有的强调实践操作能力,有的强调综合能力。因此,在学位取得方式上,要明确允许通过课程、论文或者课程与论文并举的方式取得学位。同时,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攻读方式取得的学位质量的规定不能统一标准,而要将质量标准的制定权委托给各职业协会。207、明确部分学位授予条件的逆向规定,减少争议有关学位制度的法律法规是
31、调整学位申请者与学位授予机关之间关系的行政法规,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行政法的立法经验。学位制度改革在明确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可以根据立法者的考虑,对一些不能获得学位的情况给予明确规定。这种逆向规定实际上是对学位外延的一种人为的规定,它可以在社会对学位内涵把握不准确的情况下,以法律的形式框定学位的外延,避免纠纷的产生。21参考文献22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中国的学位制度改革,载江苏高教,2007年第4期。23田鑫鑫、张磊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史、现状及趋势,载煤炭高等教育,200717赵立平美国副学士学位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年第1期。18赵炬明学科、课程、学位美国关于高等
32、教育专业研究生培养的争论及其启示,载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19王利芬,骆四明论基于学位本质的学位制度改革,载现代大学教育,2008年第3期。20骆四铭中国特色学位制度构建略论,载江苏高教,2009年第4期。21程同顺,高飞试论当前中国的学位制度改革,载江苏高教,2007年第4期。年第3期。24蔡洁我国制定的探讨,载高教探索,2009年第5期。25袁永红、代玉美、刘元芳的立法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2期。26刘会胜、王运来我国应当增设副学士学位,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年第4期。27赵立平美国副学士学位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年第1期。28闫康
33、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存学位制度的若干问题,载高等教育与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29康琳娜高校学位立法亚待完善从刘燕文一案获得的启示,载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30陈越峰学位评定立法原则、主体、程序和救济,载行政与法,2010年第1期。31骆四铭试论我国学位制度体系的局限,载民办教育研究,2005年第5期。32周建平我国学位制度改革刍议,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33湛中乐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学位法律制度,载中国高等教育,2005年第2期。34赵立平美国副学士学位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教文汇上旬刊,2010年第1期。35赵炬明学科、课程、学位美国关于高等教育
34、专业研究生培养的争论及其启示,载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4期。36王利芬、骆四明论基于学位本质的学位制度改革,载现代大学教育,2008年第3期。37骆四铭中国特色学位制度构建略论,载江苏高教,2009年第4期。38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39王利峰试析我国学位法制度建设的体系化,载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12期。40吴本厦我国建立学位制度的决策和立法过程,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年第4期。41张传关于我国学位评定、授予工作法治化的几点思考,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年第9期。42杨颖秀主编教育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35、。本科毕业论文(20届)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摘要】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逐渐进步,现行的学位制度已经显露出不足,学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新的学位制度需要以新的学位法来制定,而我国学位法的经过数年的酝酿仍未出台,研究我国学位制度的改革方向,对我国学位法起草提出建议,促进学位法出台已是当务之急。【关键词】学位学位法高等教育立法建议【ABSTRACT】OURCOUNTRYSACTIVEDEGREESYSTEMISMAINLYCOMPOSEDOF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
36、NAREGULATIONSANDINTERIMMEASURESFORIMPLEMENTINGTH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EGULATIONSWITHTHEPROGRESSOFCHINASHIGHEREDUCATION,THECURRENTDEGREESYSTEMHASSHEWITSDEFICIENCY,ANDTHEDEGREESYSTEMREFORMISIMPERATIVETHENEWDEGREESYSTEMNEEDSTOBEDESIDEDBYTHENEWLAWOFACADEMICDEGREEWHICHHASBEENPREPAREDFORYEARSTOS
37、TUDYTHEREFORMDIRECTIONOFACADEMICDEGREESYSTEMTOSUGGESTSOMETHINGFORTHEACADEMICDEGREELEGISLATIONMUSTBEASSOONASPOSSIBLE【KEYWORDS】ACADEMICDEGREELAWOFACADEMICDEGREEHIGHEREDUCATIONLEGISLATIVESUGGESTIONS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8一、我国学位制度的现状18(一)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18(二)学术型、专业型两种学位类型19(三)国家、省、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机构20二、我国
38、现行学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21(一)学位立法体系不完善21(二)学位等级与学历不一致21(三)学位管理体制不尽合理21(四)学位授予制度立法模糊22(五)学位授予与撤销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22三、我国学位制度的立法构想23(一)完善学位等级24(二)调整学位管理体制24(三)细化学位授予制度24(四)明确学位争议解救机制25结语26参考文献26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8引言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主要由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1981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它们标志着我国的学位制度完成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转变,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人才的培养做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
39、贡献。截至2011年2月,我国共累计培养了335万博士、2732万硕士和1830万学士,分布在我国各个行业内,是促进我国各领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的发展,现行的学位制度已经暴露很多问题,而新的学位立法尚未颁布,我国还没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思考,发现现行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一些相关案例和国外相关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希冀为我国新的学位立法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一、我国学位制度的现状(一)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学位共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1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中最低的一级学位
40、。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我国的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由被授权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通过由学校系组织提交的学位获得者名单,通过后由被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学生学士学位。2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是我国学位体系中第二级学位。获得硕士学位需要已经获得了学士学位或者已经获得了学士学位同等学力,并且经过高等
41、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一段时间(在我国通常为2519年或3年)学位课程学习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通过硕士论文答辩,表明确已坚实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我国的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硕士论文的答辩需要组织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并由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论文答辩通过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决定,通过后由被授权的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授予硕士学位。3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是我国学位体系中最高一级的学位。获得博士学位需要已经获得了硕士学位或者硕士
42、学位同等学力,并且经过在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中通常为3年的学位课程学习并通过学位课程考试,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的规定。我国的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博士论文的答辩需要组织成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并由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论文答辩通过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后由被授权的高等学校或者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学位。(二)学术型、专业型两种学位类型目
43、前我国的学位制度中只有在硕士学位一级区分了学术型、专业型两种学位类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见的普通硕士和专业硕士。在我国学位制度设立之初只有学术型学位,1990年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专业型学位,也是第一个专业硕士学位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在此之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先后批准设立了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PA、工程硕士专业学位(ME)、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体育硕士专业学位、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多个专业学位。我国的专业型硕士教育在近年来处于一个高
44、速发展阶段。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主要的区别在于学术型学位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科研及教学人才,要求培养学术能力;专业型学位教育是为了培养特定的高等应用型人才,要求培养应20用能力。另外,两种不同的学位类型的招考条件、方式,学习方式、费用等均有所不同。(三)国家、省、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机构我国目前的学位管理体系分为国家、省、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之一,在我国省一级的行政区设立省级的学位委员会,每个拥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或者科研机构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国务院
45、设立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是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之一,总体负责领导全国的学位相关工作,其下设立若干学科评议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主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起草和修改与学位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国范围内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学科及专业目录,组织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及具体专业的名单,领导监督下级学位管理的相关工作。2省级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是一种非常设机构,受所在省一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在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省级学位委员会一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在所在省一级的行政区内领导当地的学位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学位工作的领导与检查,学士学位申请的审批和管理,但无
46、权批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3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具体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审查通过学士学位名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名单,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课程,组织管理硕士论文及博士论文的答辩委员会,作出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授予决定,负责学位的撤销工作以及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以学科为分类成立相应学科的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委员会的工作。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就博士学位论文或硕士学位
47、论文是否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其自身不是一级学位管理机构。21二、我国现行学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学位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由于学位授予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相关的制度就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的调整。同时,学位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制度的一些方面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类法律的调整。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颁布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规定学位制度的相关内容,现有各种法律法规杂乱无章,难以在实际范围内充分
48、发挥作用,应用困难。以上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的学位立法混乱,科学性、系统性差。(二)学位等级与学历不一致学位反映了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学位制度与高等教育息息相关。学位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教育质量的保证之一。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主要由学位教育和学历教育两方面支撑,目前学历层次主要分为大专、本科、研究生,现行的学位等级与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一一对应,但是大专学历却没有对应的学位。我国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为4个等级,而学位分为3个等级。这样的情况致使我国大学专科教育受到一定不良影响,“在理论上使专科教育出现了学位授予的真空,成为仅靠颁发学历一条腿支撑的跋足
49、行进,在实践上则造成了专科学历贬值、专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的恶果。”22(三)学位管理体制不尽合理我国的国家、省、学位授予单位三级学位管理体制实行各级间的行政化管理。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从学位授权审核到学科专业设置、学位评定、证书发放等几乎都纳人国家的统一计划中,学校很少有自主权。中央政府是实质的管理者,下面各级组织基本上是根据上级指令完成交给的任务。”23这造成了国家行政对教育的直接干涉,剥夺学校主动性的后果是严重压制了各个学校之间的良性学术教育竞争,并且严重压制了学校自身内部的教育与学术前进。22刘会胜、王运来我国应当增设副学士学位,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年第4期。23袁永红、代玉美、刘元芳的立法分析,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4年第2期。22目前的这种学位管理体制在当代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国际竞争激烈、社会需求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不能快速反映出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使教育模式僵化,教育发展落后于社会发展。尽管近年来我国尝试了一些高等教育的改革,但是在学位制度管理总的体制仍然过于僵化,这是阻碍我国学位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四)学位授予制度立法模糊1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标准存差异过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对于学位的授予标准仅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要求,没有可以具体实施的细则性条文,使已有规定难以在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