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市.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685188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110.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市.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市.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市.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市.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市.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征求意见稿)(市司法局)根据立法法 、 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及清远市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工作安排,我局负责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以下简称条例 )审查工作。为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条例立法质量,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24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市司法局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2楼212室,邮政编码

2、:511518;联系人:吴巧欣,联系电话:0763-3867255;传真:0763-3362026;电子邮箱:。特此公告。附: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清远市司法局 2019年1月23日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 总则 .5第一条【立法目的】 .5第二条【适用范围】 .5第三条【基本原则】 .5第四条【政府职责】 .5第五条【部门职责】 .6第六条【公民的知情权及公民义务】 .9第七条【编制规划】 .9第八条【科学技术和宣传】 .9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0第九条【总量控制制度】 .10第十条【大气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网络】 .10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

3、染源监测】 .11第十二条【错峰生产制度】 .11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 .11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2第一节 产业结构及能源结构调整 .12第十四条【优化产业布局】 .12第十五条【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管理】。 .12第十六条【能源消耗控制】 .13第十七条【燃料品质要求】 .13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14第十八条【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4第十九条【锅炉窑炉管理要求】 .14第二十条【控制技术和治理要求】 .15第二十一条【台帐管理】 .15第二十二条【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 .16第二十三条【油气回收管理要求】 .16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16第二十四条【优化道路及优先发

4、展公共交通】 .16第二十五条【推广清洁能源车船】 .16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的交通管制措施】 .17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17第二十八条【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设施】 .18第二十九条【排放检验制度】 .18第三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要求】 .19第三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台帐管理和监督检查】 .20第三十二条【船舶排放污染防治】 .20第三十三条【水上加油站管控】 .21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21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扬尘防治措施】 .21第三十五条【道路扬尘防治措施】 .22第三十六条【堆场扬尘防治措施】 .23第三十七条【矿区扬尘防治措施】 .23第五节 农业及其他

5、污染防治 .24第三十八条【化肥、农药的使用】 .24第三十九条【恶臭治理】 .24第四十条【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污染防治】 .24第四十一条【露天焚烧污染防治】 .25第四十二条【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26第四章 污染天气应对 .26第四十三条【监测预警】 .26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 .26第四十五条【应急措施】 .26第五章 法律责任 .27第四十六条【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料的法律责任】 .27第四十七条【违法使用锅炉的法律责任】 .28第四十八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28第四十九条【违反台帐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 .29第五十条【违反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法律责

6、任】 .29第五十一条【违反油气回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29第五十二条【违反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30第五十三条【违反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30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要求的法律责任】 .30第五十五条【驾驶不符合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监控管理办法要求的的法律责任】 .30第五十六条【使用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的法律责任】 .31第五十七条【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要求的法律责任】 .31第五十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登记、台帐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31第五十九条【船舶超标排放的法律责任】 .32第六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

7、治措施的法律责任】 .32第六十一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3第六十二条【违反烟花爆竹禁燃要求的法律责任】 .33第六章 附则 .34第六十三条【术语】 .34第六十四条【施行日期】 .34第一章 总则第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条【基本原则】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优先、

8、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第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监管网格管理,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9、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成品油和电力等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三)公安部门负责优化道路设置和管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负

10、责组织淘汰违法超标车辆,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石材开采和加工、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协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

11、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交通基础设施施工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水利施工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九)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城市郊区禁烧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

12、管理;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农业生产活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督管理;(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督促内河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十三)市人民政府代建部门负责承建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十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加强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十五)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业实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经营场所进行取缔;对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实施监督管理;对运输车辆撒漏密闭实施监督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