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之存废论关于国际海运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航海过失免责的沿革与现状“航海过失免责”的沿革是由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状况所决定的,集中反映了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或基础。1为此,代表着不同利益的国家和集团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一直争论不休。代表着承运人利益的发达国家以及航运业国家主张保留过失免责,而代表着货主利益的部分发展中国家则提出应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实行完全过失归责制度。航
2、海过失免责源于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HARTERAC,T1893。后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航海技术的发展,要求增加承运人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其矛头首先指向“航海过失”免责,直接导致了此后的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制定。但此规则并未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仅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因此矛盾继续发展。在第三世界国家和货主大国美、加、澳等的强烈要求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制委员会(CMI)制定了汉堡规则对承运人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2在以上三个公约之中,海牙规则是最早的海运国际公约,它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建立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维斯比规则内容比较倾向于承运人利益,加入国家最多;
3、汉堡规则很多条款偏向于货主,参加的国家数量有限,大部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真正的航运大国、贸易大国都没有加入。3三个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不尽相同,无形中阻碍了国际贸易经济活动的运行和货物的流动。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发展,传统国际货物贸易运输方式急剧改变,更加体现出急需一个统一的国际海运法律法规,于是联合国贸法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起草了鹿特丹规则。该规则的生效对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产生了新的影响。二、航海过失免责之存废论的研究现状(一)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黄雅屏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科技在航海上的广泛应用大大增强了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船舶的性能、导航设施的运用、船匕通信设备的
4、运用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早期的海上冒险之1孟雨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再思考,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周楠、李昌伟浅论航海过失免责,载中国水运(理论版),2006年第5期。3吕长红海牙时代谢幕鹿特丹时代开启(上),载海运纵览,2009年第10期。2说法已不复存在,立法上给予船东特殊保护、豁免和特权的事实基础亦不复存在。4赵月林和胡正良认为,同时即使存在航海过失免责,但随着ISM规则的实施,承运人欲引用航海过失免责将变得更加困难。尽管事故的本身可能是由于航海过失所造成的,但货方可能抗辩事故是由于船东给予船舶的操作规程存在缺陷所造成,因而属于船舶不适航,故不能引用航海过失免责。5
5、黄雅屏认为,随着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和专门化主要是油类、散装货物等,件杂货的运输逐渐减少。使得运输程序简单化,货物的周转加快,货损、货差明显减少,船方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大大降低,现有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使得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和风险失去了平衡。6赵月林认为,从其他运输方式看,国际铁路和公路运输采取的都是严格责任体制,为了统一多式联运的责任体制,也应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二)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在船东与货主利益平衡方面,赵千喜认为,目前在风险分担方面,在货主和船东之间,进而在货物保险方与船东保赔协会之间,已经达成的微妙平衡。不能轻易破坏。航海过失免责在承运人责任制中的设立,实际是建立了一种承运人和货方
6、的利益之问的一种平衡它存在的根基就合理分担风险公平机制,同时也追求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耿华认为,在现今的航运环境与条件下,尽管航海科技不断进步,可海损事故的发生依然极为频繁,海上运输所具有的特殊风险仍远远超过陆地等运输方式的风险。船舶吨位、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也非早期所能比拟,大型集装箱船舶、化学品船、油船的出现使其本身就是个巨大的“风脸物”。随着船舶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船舶的操纵变得更为困难和复杂,而目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7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将很可能导致承运人因恶劣天气等海上风险造成的货损、货差免责权利的丧失,因为航海过失与海上风险往往联系在一起,承运人很难举证何种是由于航海
7、过失所造成的,何种是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耿华认为,在长久的海运实践中,国际上对建立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司法解释,8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的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三)我国关于废除与保留航海过失免责方面的研究4黄雅屏试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之存废,载世界海运,2005年第2期。5赵月林,胡正良我国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6黄雅屏试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之存废,载世界海运,2005年第2期。7黄雅屏试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之存废,载世界海运,2005年第2期。8耿华关于航海过失免责
8、的若干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7期。3中国绝大多数航运企业都认为应维持现有的责任体制,保留航海过失免责;一些非航运企事业单位和学者则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黄雅屏认为中国完全没有必要在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上采取积极的态度。在其他航运大国和货主国未明确做出尝试得出经验之前,中国没有必要如此冒险。沈叶红从海上保险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需要充分考虑目前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的能力。否则,责任的重大变化将引起与此相关领域的过度变化或者影响,从而不利于国际贸易和航运市场的稳定。在成熟的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之前,是否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采取谨慎的态度。9耿华认为效率价值可
9、以构成法正当性的依据,但在不公平基础上无限制地对效率的追求最终会损及效率价值的实现。航海过失免责在很长的时间里促进了航运业的繁荣,但从目前航运业的形势来看,以货方作出的如此巨大的牺牲,换来的是远洋船队的过于壮大,目前船多货少的现实状况实为航运界难以摆脱的“恶之法”。航运业的如今状况似乎告诉我们,以效率为基础的航海过失免责已经不能再给航运业带来效率,既然航海过失免责没能体现公平理念,又无法再承载效率价值,其废除只不过是时间的问题。另外,公平价值应是法的终极价值,所有对公平价值的背叛都是暂时的。航海过失免责有背于对公平价值追求,必将废止。如果说在目前的航运环境与条件下,航海过失免责将必然存在的话,
10、那么,只要航运的环境与条件进一步改善,使得人们对航运业中公平的追求远超过对效率的关注的话,航海过失免责也必然会被废除,代之于严格责任制,促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向公平价值理念回归。马得懿从航海过失免责这一制度衍生的历史背景和立法体系的角度,同时联系我国海运业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海商法对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应该保持一定的谨慎态度,不能轻易地废除航海过失免责,至少现阶段不能废除它。原因如下1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航运大国,但我国不是航运强国。2航海过失免责奠定和维系了比较稳定的承运人责任法律体系,从法律的可操作性角度看,打破这种体系,将为此付出代价,增加诉讼成本。3现阶段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将不利于与航
11、运业密切相关的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因为我国的海上保险业的竞争力不如国外同行业。10三、鹿特丹规则中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均规定,当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由于下列2种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又称“航海过失”。鹿特丹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9沈叶红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海上保险业的影响,载中国水运(理论版),2007年第11期。10马得懿历史地体系地认识航海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的理论与实践,载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4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列明的1
12、5项除外风险所造成或促成的,可免除承运人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比较该公约列明的L5项除外风险的内容,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列明的17项免责条款可以看出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中,取消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即对于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过失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使海运承运人又进入了完全过失责任制机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是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主要原因。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将会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12鹿特丹规则第17条第3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
13、于列明的15项除外风险所造成或促成的,可免除承运人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该公约列明的L5项除外风险的内容,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列明的17项免责条款的区别在于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免责。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是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主要原因。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免责将会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该免责条款还有以下变动增加有关悔盗、恐怖活动”的免责规定;明确规定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增加承运人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免责的规定。参考文献1蔡镇顺国际商法研究,法律
14、出版社,1999年版。2於世成海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3倪学伟航海过失免责存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吴焕宁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5尹东年、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6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7孟雨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再思考,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8赵千喜航海过失能免责吗,载中国水运,2006年第12期。9韩斌废除航行过失免责的成本收益分析,载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10马得懿历史地体系地认识航海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的理论与实践,载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5、2005年第2期。11黄雅屏试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之存废,载世界海运,2005年第2期。11陈瑞雪试论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第1期。12李凌从承运人视角看,载水运管理,2010年第5期。512邓华关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第51条的修改,载社会科学家,2005年第1期。13余锦兵海商法下的承运人航海过失之探讨,载水运管理,2004年第10期。14余锦兵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探讨,载中国水运,2004年第7期。15赵月林、胡正良我国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16马得懿、陈雷试论航海过失免责
16、的生命力兼对汉堡规则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理性分析,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S1期。17赵月林、胡正良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18邵莹试论海商法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必要性,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19张文洋关于航海过失免责的再思考,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9期。20徐仲建浅析航海过失和管货过失,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21ALEXANDERVONZIEGLERTHELIABILITYOFTHECONTRACTINGCARRIER,TEXASINTERNA
17、TIONALLAWJOURNAL,JANUARY,200922REGINA,ASARIOTISALLOCATIONOFLIABILITYANDBURDENOFPROOFINTHEDRAFTINSTRUMENTONTRANSPORTLAW,LLODYSMARITIMEANDCOMMERCIALLAWQUARTERL,200223MADELEINEJANSSONTHECONSEQUENCESOFADELETIONOFTHENAUTICALFAULT,HTTP/GUPEAUBGUSE/BITSTREAM/2077/7337/1/NAUTICAL_FAULT_MADELEINE_JANSSONPDF,SEPTEMBER2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