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疑难问题探究关于我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研究材料与问题总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添的罪名,我国学术界对其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构成要件的分析仍存在较多争议,对一些疑难问题也存有分歧。本问拟从该罪的主体、客体以及犯罪形态等争议较多的问题着手,结合学界对其已有的分析,阐述笔者的观点。就本文材料来源看,出于现阶段对于该罪的研究条件的制约,相关文献稀缺,然而在国际公约中却有影响力交易罪这一法源,笔者决定主要通过对
2、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的研究结合我国对影响力交易罪的研究,综合阐述上述问题。二、研究的现状(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研究我国传统的贿赂罪主体理论认为,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李希慧学者指出“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飞国有公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张明楷学者认为“受贿罪虽然是身份犯,但并不是只有由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2但
3、随着新问题的出现,部分学者主张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胡雪萍学者主张应将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国有律师”和“公职律师”以及足球裁判等纳入受贿罪主体,她指出“上述人员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们都有统一的行政编制,工资由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对外代表着国家行使某些管理职能,是故应认定为受贿罪主体。”3对此,笔者也认为应当扩大受贿罪主体,但是具体的评判标准则不是看他是否纳入国家编制,其工资是否有国家财政负担,而是看其是否代表国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只要能够认定其行为属于国家管理行为,责任归国家承担,那么就应当作为受贿罪的主体。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及其他任何人员”
4、,高博学1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2张明楷受贿罪的共犯,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3胡雪萍受贿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载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2期。2者认为“影响力交易罪的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这个一般主体有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具有影响力”,4结合于我国对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是具有影响力的人。何谓影响力辛波学者将其定义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在于国家公职人员交往中,能够影响和改变国家公职人员心理和行为,让其在公共事务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5袁彬学者指出“在我国,影响力大致可以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权
5、力性影响力是指社会和组织赋予行为人的公共地位或职务、全力而产生的影响力,也称为强制性影响力,反之,则为非权力性影响力。”6目前我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亲属”上。对近亲属的定义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从严密法网,从严治腐以及产同的亲属伦理观念、显示合理性等角度出发,认为刑事诉讼法界定的近亲属范围过窄,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让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为准。7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比如黄杰学者就认为“此条规定“近亲属”应该作刑事法律规范的界定,及“近亲属”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8理由是一方面这和形式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相一致、不冲突;另一方
6、面,虽然这种界定范围相对狭窄,但并不会在认定犯罪主体上放纵犯罪人,因为所谓的非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完全可以归入“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畴。(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体研究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明确其保护的法益,有利于加深对该罪的理解,明确此罪与彼罪界限。我国目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部分学者主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孟庆华学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的授权而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是人民的公仆。为政清廉,始终保持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
7、职权为牟利而进行交换时,这种权钱交易行为就构成了对廉洁性的侵犯。”9李希慧学者论述道“权钱交易型贿赂犯罪的要害就在于其违背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国有单位职权行为的链接要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10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玷污性。贺佩学者在他的文中谈到“影响力交易罪是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请托人并没有4高博影响力交易若干问题研究,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5辛波影响力交易罪研究,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1月,第6页。6袁彬论影响力交易罪,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7高铭暄、赵秉志、黄晓亮、袁
8、彬罪名之研析,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25日第12版。8黄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0期。9孟庆华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10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3直接用不正当好处收买公务行为,因此在本罪中,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一定被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型也不一定遭受到损害。影响力人对其他人的公务行为施加影响,让公务人员按照具有影响力的人的要求执行公务,这样就是公务人员无法正常执行公务,使其公务行为受到玷污。”11(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形态研究影响力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9、界定其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我国还未进行深入研究,各方面资料也较少发现,但是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其必要性,只有明确既遂未遂标准,才能更好的定罪量刑,保障人权。是故,笔者鉴戒了有关贿赂罪的标准,将各方观点阐述如下目前对于受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五种1重大损失说。一般情况下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到贿赂为标准,已收到贿赂为既遂,未收到贿赂为未遂;但是,尽管未收到贿赂,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既遂。2承诺说。认为只要受贿人向行贿人承诺受贿,而不必实际取得贿赂财物,就构成既遂;其中索取财物的,以实施索取贿赂的行为为既遂。3实际受
10、贿说。只要受贿人实际收了财物,就成立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额没有收受财物的,就成立未遂。4谋取利益说。只要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收受到贿赂,都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成立未遂。5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结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既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实际收受了贿赂,才构成受贿罪的既遂;缺少这两个条件之一的,都构成未遂。12上述五种观点虽然各有其支持者,但主要还是集中于实际受贿说和承诺说。主张实际受贿说。王俊平、李山河学者在其著作中写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不但有对危害行为的规定,而且也暗含着对结果的要求,及得到财物,故受贿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1
11、3李希慧学者指出“受贿罪是一种行为犯,其侵犯的是无形的法益,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基于这一理由,受贿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已经收受或索取到他人的财物,已经收受或索取到他人财物的,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已经现实的侵害了其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如果没有收受或没有索取到贿赂的,表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还没有现实的受到侵害,而只能成立未遂。”14主张承诺说。吕天奇学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否受到侵犯,是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当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收受贿赂的约定是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就已经具备了,国家11贺佩视角下的影响力交易罪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
12、位论文,2008年4月,第40页。12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13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14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页。4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已经收到了侵犯。”15高博学者也赞同承诺说,他指出“影响力交易罪是行为犯,具有影响力交易一方是否答应是影响力交易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只要有公职人员或者其他影响力的人员答应运用其影响力的行为,不论是否完成交易或实际利用影响力都成立影响力交易罪既遂。”16三、笔者的观点对于犯罪主体,笔者发现,目前学界对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定位在直接
13、影响力人,从未考虑过次级影响力人,这是极不科学的。诚然,从影响力作用途径来看,直接影响力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但这并不表示直接影响力人就一定是犯罪主体。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次级影响力人通过直接影响力人而成功影响到公职人员的情形。对于犯罪客体,笔者比较倾向于公务行为的不可玷污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然脱胎于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又将其区别于受贿罪,应当有自己较为独特的客体,而廉洁性则是被认为受贿罪的客体。侵犯廉洁性的前提,笔者认为应当具有不正当利益。就一般而言,公职人员在没有任何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做了某些违反公平的职务行为,我们最多将其归类于渎职犯罪,盖因其该公职行为廉洁性没有收到损害。在影响力交易罪中,影
14、响力人通过自己的影响力使公职人员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处理,该公职人员不论是出于什么因素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其并没有得到什么不正当利益,故也不存在侵犯廉洁性的问题。对于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笔者倾向于实际受贿说,原因如下1、从影响力交易罪侵犯的客体而言,笔者主张其职务行为的不可玷污性。笔者认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无实际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不成很大的影响,盖因口头约定具有不确定性,公职人员答应之后转而反悔不存在较大的心理负担,且不会留下证据。但实际受贿却不同,交付贿赂财物会使得影响力人泥足深陷,不能自拔,具有更强的束缚性,就一般而言,交付了,也就意味着必须得办。此外,在交付状态下,影响力人想要反悔也
15、要面临一定的风险,杜绝的他改邪归正的可能性。2、从我国刑法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正向从宽发展。而采取承诺说则违背了这一发展规律。承诺说主张一经承诺就既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威慑犯罪分子,但其缺陷就在于基本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的情况,不利于犯罪分子的在教育,同时也极大的侵犯了人权,而刑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是故与刑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参考文献1刘志远新型受贿犯罪司法指南与案例评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2李希慧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15吕天奇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16高博影响力交易罪探讨,载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5年
16、第4期。53孟庆华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4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兼从看中国廉政法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5吕天奇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光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6王俊平、李山河受贿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7于志刚“关系人”受贿的定罪规则体系之思考,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8李冠煜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9彭淑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4月。10韩若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3月。11杨书文试论影响力交易罪,载人民检察
17、,2009年第9期。12朱孝清斡旋受贿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13高博影响力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14王玉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15黄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0期。16沈玉忠增设影响力交易罪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兼评(七)草案第11条,载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第3期。17张开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与构成特征,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0年第13期。18龙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8期。19UNITEDNATIONSCON
18、VENTIONAGAINSTCORRUPTION20PETERJHENNINGPUBLICCORRUPTIONACOMPARATIVEANALYSISOFINTERNATIONALCORRUPTIONCONVENTIONSANDUNITEDSTATESLAWD,ARIZONAJOURNALOF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20011821THOMASRSNIDERWONKIDANECOMBATINGCORRUPTIONTHROUGHINTERNATIONALLAWINAFRICAACOMPARATIVEANALYSISDCORNELLINTERNATIONALLAW,JOURNAL,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