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关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产品的实体法部分一产品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涵义广泛,几乎包括任何经过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不论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了伤害,都可以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对产品的定义是指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物品,无论这些产品是否以零配
2、件或原材料或其他形式构成。这些物品还包括建筑材料,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可移动的建筑物、附添的建筑物。如游乐场中的秋千和转椅,或滑雪吊索运送设备的装置和器械等。1欧洲大陆国家的产品责任法,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把产品限于“一切可移动的产品”。该公约第二条规定“产品这个词系指所有可移动的物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品内。”1985年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则把“产品”定义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
3、括电。21973年10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又称海牙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二产品责任。1ALISTAIRMCLARKPRODUCTLIABILITY,黄列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38页。2林修齐产品法律责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4页。3国家技
4、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国外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法规选编,中国计量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页。2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4涉外产品责任是指不同国家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瑕疵引起的对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5我国产品责任主要规定最早见之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
5、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中,产品民事责任又可进一步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三产品责任性质。有些学者认为属于民事责任中的合同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另一些认为是二者并存的双重责任。产品责任普遍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6合同责任。美国多数法院采用合同责任理论。因出售人违法瑕疵担保义务或者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导致的损害即产生产品责任。该理论认为买受人自交付时起获得的即是一个有缺陷的产品,产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而不能认为损害是对买受人所有权的侵害,因而对所造成的损失应该适用违约责任救济而不适用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理论认为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自身存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应
6、同一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在某些案件中,即存在合同责任也存在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和当事人有利的因素等内容考虑。7特殊侵权责任。这是现在大多数学者比较同意的观点。产品责任不以合同责任关系为前提。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是承担责任的要件8第二,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其确立是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案”。该案审理重点由制造商的过失转移到产品的性能上,主要看产品本身及其使用所引起的危险,而不是制造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是否尽到足够的注意。9第三,产品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新的特点第一,产品招人侵权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二,二者地位相差悬殊
7、。第三,科技发展,产品责任认定更加复杂。二、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4滕桂艳国际商法,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9页。5张仲伯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页249页。6阚凤军企业如何应对侵权责任法下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7王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5页。8陈隆修美国国际私法新理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版,第135页。9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3这是国际私法处理侵权行为传统原则,也是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产品责任准据
8、法是常用的方法。但各国在适用时又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1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如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加害行为实施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即以产品出售地或者产品生产地为侵权行为地2适用损害发生地。如前捷克斯洛伐克,以产品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103采用分类说,如日本等国先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由过错责任原则支配的侵权行为,适用行为实施地法;由严格责任支配的侵权行为,适用损害发生地法。11(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最早可以追溯至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而对其进行系统化论证的是英国莫里斯和美国里斯。莫里斯于1951年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说,他认为包含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应适用与侵权案件最密切联系
9、的地方法律。里斯把最密切联系作为一个总的原则写进了其主持编撰美国冲突法重述主张在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上应抛弃适用固定机械的行为地法或者法院地法的做法,而适用与该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州的法律。12(三)适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美国法学家卡夫斯提出了“优先选择原则”,认为原告有权从所涉及的国家法律中选择适用某一法律作为准据法,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1982年美国法院的“辛黛尔诉阿博特化学厂”案,确立了“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原则。很快这一原则就被美国各州的产品责任法所接受。13(四)实行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在16世纪由法国的杜摩兰提出来的,他主张契约关系应适用当事
10、人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律。虽然在侵权行为领域,实行的是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允许受害人在某些确定范围的法律中选择适用,使受害人在有关的法律中选择他自己认为最能保护其利益的法律,从而使得对其救济、补偿功能在其最大的法律选择自由空间里得到实现14欧洲一些国家的某些司法判例就支持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来支配侵权行为责任问题。比如,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在1979年1月8日对莱茵河污染案的判决中,首次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荷兰法作为本案侵权行为的准据法。15三、我国涉外产品责任适用制度的评析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
11、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从中可以看出我10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5页。11戴琼略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载政法学刊,2007年4月第2期。12申峥峥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载经济论坛,2009年9月第18期。13李俊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14田静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15袁泉荷兰侵权行为准据法的新发现,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第
12、4卷,第223页4我立法上已经有了巨大进步采用了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实体法上,我国对于产品的范围太过狭窄应该扩大适用。16完善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的内容。在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时,首先要完善产品的范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对产品的规定越来越广泛,因此我国也要将建筑工程、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及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智力成果和血液都涵盖在内,适时地扩大产品的范围,否则一旦遇到这些产品产生涉外纠纷时,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就很难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增加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
13、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17修改于国际通行规则的相悖之处。对涉外产品侵权行为地的界定要具体、明确。针对”双重可诉原则”的运用,不能完全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要利用其保护我国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和其他义务主体。对于其漏洞,如我国消费者在境外遭受我国法律部认为产品侵权责任案件时,应给予其司法援助和保护18参照美国和瑞士的做法,允许受害人有有限的选择权,选择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侵权行为地,还包括产品制造地、损害事故发生前最后销售地。由受害人在有关的法律中选择他自己认为最能保护其利益的法律,但是选择必须是有限的,还要从侵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来限定侵权责任赔偿的
14、范围。19对于其中最后销售地这一提法,应该在立法中加以考虑。第二,扩大密切联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使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更趋于灵活。20遵守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他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21适时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其为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必不可少。22参考文献1申铮铮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载经济论坛,2009年第18期。2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3林修齐产品法律责任,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4王立云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
15、文,2006年。16林修齐主编产品法律责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5页。17李月红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报,2008年第3期。18马媛婧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探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19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页。20蔡晓慧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21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22王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8页。55王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大连海
16、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6李月红涉外产品法律问题研究,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7田静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0期。8丁利明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思考与建议,载行政论坛,2009年第5期。9屈广清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0段卫华、王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11章尚锦国际私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2王克玉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及我国产品法律制度的完善,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13陈晶晶国际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载信阳农业高等
17、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1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15杨柳浅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载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2期。16戴琼略论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2期。17张轩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北京化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18韩苗苗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初探,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1期。19GUILLERMOPALAOMORENOPRODUCTLIABILITYJURISDICTIONANDAPPLICABLELAWINCROSSBORDERCASESINTHEEUROPEANUNIONERAFORUM,2010420MICHAELGFAUREPRODUCTLIABILITYANDPRODUCTSAFETYINEUROPEHARMONIZATIONORDIFFERENTIATIONKYKLOS,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