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实践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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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实践思考摘 要 2014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此举对促进检务公开透明,提升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和检察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案件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信息公开的实质意义、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困境以及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有效运行的机制等几个方面阐述,以期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序的开展。 关键词 案件信息公开 基本原则 基层检察机关 困境机制 作者简介:曾闪,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200-02 一、

2、案件信息公开的概述 案件信息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的统一的人民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各级检察机关依托此系统公开本院的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是信息化条件下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新举措,促使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转变为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进一步推动了检察权的运行从“暗室”走向“玻璃房” 。实践证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自 2014 年在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 各级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本院的案件信息时应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工作公开工作规定 、

3、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工作公开工作操作规范及高检院关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常见使用问题解答(一) 的相关要求,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需要技术处理的终结性法律文书。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文书。基层院位处检察机关的下端,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应该严肃对待,认真学习,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不断提高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已公开的案件信息“零瑕疵

4、” ,推动此项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 (二)便民利民原则 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应在当地的媒体杂志、报刊网络、微信微博上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懂得如何通过网络办理和自己有关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辩护与预约网上申请等,使广大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清晰查询到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承办检察官等主要案件信息,同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广大群众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法律文书公开板块阅读学习各类法律文书,为增长法律知识提供了便利,同时了解到何种行为构罪,进而因法律的威慑力来约束自身的行为,体验到检务公开更彻底、便民利民

5、更到家的服务。 (三)准确及时原则 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来源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数据库,承办人员办理案件的同时,在系统内自动生成相关的数据,在案件办结,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承办人技术处理并报领导审核批准,经案管部门复核后通过系统的设置导出压缩的数据包,并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将压缩的数据包导入到外网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确保每日更新,保证各项流程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发布,保障群众可以查询的内容准确、规范。同时,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进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后,不随意修改、撤回等,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 三、案件信息公开的实质意义 (一)对检察机关

6、而言 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信息是检察机关构建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途径、以公开制度机制建设为保障的“阳光检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务公开的新常态,与检察机关定期开展的“检察公众开放日”活动、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检察门户网站、 “双微平台” 、12309 举报电话等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共同促进检务公开的深入开展,保障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升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截止目前,我院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共公开案件信息 417 件,法律文书 161 份。 (二)对案件承办人而言 将案件信息公布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后,意味着案件承办人肩负着更大的责任,

7、增加了工作的难度。依法将案件信息完全公开后,将公诉人置于诉讼中较为不利的地位,为案件的侦破与审结制造了难关。将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到互联网上,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另一个方面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有超强责任感,具备深厚的业务素养,对公开法律文书质量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一些需要屏蔽的内容的技术处理更加谨慎,促使案件承办人必须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检察工作。就笔者观察,自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本院相关业务科室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等曾多次就此项工作集中召开会议,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集中解决,强调承办人对于每个案件、每份法律文书要更加严谨,保证能够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广大

8、群众而言 广大群众可以分为与案件有关的群众和与案件无关的群众。与案件有关的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他们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身份认证和案件绑定后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到相关案件的程序性信息,也可以申请异地查询以及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申请。在实际工作中,某些案件的相关人有可能是在异地,也有可能在交通相对不便的偏远山区,在过去想要查询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十分麻烦,这些功能为案件相关人知悉案件进展情况提供了便利,避免了为了解一个案件来回奔波的被动局面,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与案件无关的群众则可以通过此网站更全面、更客观的了解检察工作,行使自

9、身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案件信息公开面临的困境 (一)案管部门人手缺乏 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人手不足,无法分出专人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就笔者所处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部门,控申部门加上案管部门一共 6 人,有 2 人是临近退休的老同志,不熟悉电脑操作知识,控申业务复杂繁琐,承担着信访维稳、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等多项工作,一人多职,控申案管工作交叉进行,无法配备专人全力负责此项工作。且案管部门干警大多都是对案件管理较熟悉,业务能力和信息技术知识相对比较薄弱,且现在检察机关正处于互联网+检务时代,案件信

10、息公开是具体体现,案管人员具备检察技术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案管干警同时具备这三项能力密切相关。 (二)部分法律文书的公开相对迟缓 法律文书的公开是由案件承办人将应公开的法律文书进行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案管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再公开到外网,业务科室的具体承办人起到了关键作用。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因各种原因会存在承办人的不起诉法律文书及案件已判决生效后法律文书不及时公开的情形,造成公开相对迟缓。此时,案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只能够通过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及AJ2013 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查找不起诉的案件及已生效判决但未及时公

11、开的法律文书,并积极到业务科室督办,保证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有待完善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就笔者观察,案件信息公开能够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准确、及时的公开,的确做到了检务公开,但人民群众并没有很好的通过此项工作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笔者所处的案管部门经常接触到律师前来阅卷或咨询案件情况等,在告知详细情况后会告知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可以预约申请,就不用来回折腾了,其中有大部分律师都表示不知道检察机关目前可以通过预约查询案件。显然,作为经

12、常接触法律的律师都不是完全了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何况是法律知识不及律师的群众呢?所以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亟待完善。 五、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有效运行的机制 (一)配备专业案管人才的机制 目前在基层院案管部门的人员配置较匮乏,专业案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案管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且案管部门设立较晚,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案管部门是在 2012 年底设立,配备的案管人员则是新招录的年轻干警,这些干警的优点在于学历高、素质高、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比如入职时间不长,缺乏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经验,对案件办理缺乏实践认识,沟通协调能力不强,无法全面完成自己的工作,也无法实现高检院对案管部门富于生命

13、力、创造力的要求。案管部门应该具备一至两名熟悉案件管理、业务经验丰富、懂得检察技术的案管人才,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案件管理培训、到业务科室短期的轮岗学习、向技术科请教等方式培养优秀的案管员,进一步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 (二)与业务部门协作运行的机制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是案管部门在 2014 年 9 月新增的一项工作,在公开案件信息的同时也加大了业务科室的工作量,案件承办人一开始难免会有抵触情绪,此时案管部门就要加强协调、配合、沟通,营造良好氛围,形成与业务科室通力合作的局面。此项工作是一项全院性的工作,业务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先锋军” ,只

14、有案件承办人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及时将应公开的法律文书提交领导审核批准,才能保证终结性法律文书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只有案件承办人及时填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才能确保案管人员导出的案件信息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能够及时更新。所以案管部门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形成工作合力,就笔者所在的基层院而言,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配合良好,于 2014 年 9 月在全市率先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及案件程序性信息,截止目前,公开的数量也位于全市前列。 (三)搭建案件信息公开宣传平台的机制 案件信息公开作为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 2014 年启动的工作,在

15、促进检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没有取得突破性的效果,因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大部分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不知晓,笔者认为宣传案件信息公开平台有以下几种:在当地群众比较熟悉、知名度较高的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介绍宣传;在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广场通过打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介绍宣传;有条件的社区在 LED 电子屏上滚动宣传;检察机关通过自身的门户网站、双微平台进行宣传;借助“检察公众开放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等宣传。通过多方式、多举措宣传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详细信息,让广大群众懂得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是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运行,达到公开效果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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