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赴美产子”现象探讨双重国籍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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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赴美产子”现象探讨双重国籍的问题摘 要 中国大陆掀起的“赴美产子”风潮,使得是否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问题在两国之间升温,这不仅涉及到双方对自己国民的保护,更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紧密相关。针对这一现象,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中美关于国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提出有条件承认儿童的双重国籍,旨在为我国合理解决此类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赴美产子 双重国籍 国籍法 绿卡 作者简介:王佳希,江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53-02 近年来, “赴美产子”如一股飓风,在中国内地引起了很大反响。不少中国父母借旅游

2、观光名义去美国产子,目的只是让孩子获得美国国籍。因为一旦成为了合法的美国公民,即意味着可以享受和美国本土公民相同的诸多权利和福利,这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是非常渴望的一件事。“赴美产子”的诱惑很大,但它所引发的相关问题也是现实存在的,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因“赴美产子”所带来的双重国籍问题。 一、 “赴美产子”现象中的双重国籍 一般一个人有且只有一国国籍,若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者没有国籍,则产生了国籍冲突。双重国籍就是国籍冲突中的一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属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国籍的产生,常常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采取不同的原则和规定。以“赴美产子”现象为例,美国国

3、籍法规定国籍的取得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该原则是来源于美国宪法第 14 条修正案中“出生公民权”的规定。具体表述是:“所有在美国出生或者入籍并接受其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 ”由此可看出,赴美的中国父母因为其孩子出生在美国,故该孩子可获得美国国籍。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极少数无条件提供“出生公民权”的国家,这也是赴外产子的父母纷纷以美国作为选择对象的原因之一。然而,中国法律对国籍取得的规定与美国不同,主要是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根据中国国籍法第 5 条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父母在外国生小孩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中若有一方(或双方)定居

4、在国外且小孩出生时即获得外国国籍的除外。在实际情况中, “赴美产子”的父母绝大多数都是定居在中国的公民,至少一方是中国公民。所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上述“赴美产子”中的孩子也具有中国国籍。这样一来,使得“赴美产子”的孩子大多都具有双重国籍,即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美国国籍。 二、中美两国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和实践 (一)中美对于双重国籍的态度 美国的法律特别是其宪法并没有对双重国籍明确作出准许还是禁止的规定。相比以前决不承认的态度,近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承认的趋势,美国的态度缓和了不少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即通常情况下,如果是通过入籍申请的方式来获得美国国籍,且同时希望保持原

5、来的国籍,美国国务院是不会加以干涉。此外,若美国公民加入外籍,只要他没在美国大使馆明确宣誓放弃美国国籍,则仍有可能不丧失美国国籍。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双重国籍其实是采取默认的态度。 我国国籍法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另外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若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由此可知我国在法律上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是坚决否定的。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因跨国收养、 “赴美产子”等使儿童具有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国籍法没有相关规定来进行调整。 (二)中美之间对双重国籍的处理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第 2

6、条规定,两国政府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却同意给具有中美双重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上述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和证件,出境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由此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具有中美双重国籍的现象,而且两国也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但是,实践中法律对具有双重国籍身份的人的权利与义务欠缺明确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使得这一类人在现实生活中不知该到底该归属何处,其权利、义务因此也处在一种模糊不定的特殊状态。 法律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保护其值得或者必须保护的人和权益;二是矫正或者惩罚不法的行为。例如,对于“赴美产子”现象中非自愿获得双重国籍的儿童,不管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人

7、权”角度看,其实质利益都是值得法律去保护的。相反,若两国只是消极的采取默示甚至不予理睬的态度,放任双重国籍问题的存在而不通过立法来解决,以明确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显然不仅不能解决该问题,还可能因此引发其他的政治、经济问题。例如,若用中国公民的身份进入中国海关而用美国公民的身份出关,这很可能造成海关信息混乱;具有中美双重国籍的人在其中一国犯罪了,于是利用其另一个国家公民的身份而出逃寻求保护,这也将会造成原来国家法律无法约束其公民的结果。所以探讨双重国籍问题,既是出于保护现实中有必要需要的人,也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实践中恶意利用双重国籍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三、对我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 对于

8、我国是否该承认双重国籍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赞成者认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类似上述“赴美产子”现象带来的尴尬就不能很好的得到解决,而且对于海外留学的华人、以及吸引外国人才来华创业等都十分不利。反对者则主张双重国籍对政治具有很强影响的问题,一旦承认双重国籍,少数人才精英具有“双重国籍”的身份很容易使普通民众认为他们离心离德,并可能进一步拉大国人之间的不平等感,不利于社会人心的凝聚。在国际社会对双重国籍的态度从传统的不承认转变为承认或者有条件的承认的情形下,基于中国当下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即对特定的对象儿童的“双重国籍”身份采取有条件的承认,而对儿童之外的对象采取不承

9、认的态度。 (一)对儿童双重国籍采取有条件的承认 对儿童双重国籍的承认是一种有条件的承认。笔者认为以 18 周岁为界限,对未满 18 周岁的人具有的双重国籍身份予以承认,而对 18 周岁以上的,则不再承认其具有双重国籍的资格。采取这样一种有条件的承认主要是基于两方面:一是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二是对人权的尊重。未成年人在 18 岁之前具有双重国籍,可以方便其在两国之间接受教育,教育资源和丰富的文化背景将更有利于培养其才能。与此同时,方便回国探亲也是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更是为了满足他们长大后获取中国国籍的愿望,让他们充分的享有“出籍权” ,保证他们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放弃某种国籍。卢梭认为国家源于

10、全体成员的社会契约,法律是向全体人民宣示的公共意志,而此公共意志是他们基于自己的意思自治一致达成的。坚持意思自治是对人权尊重的一种体现。这也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放弃”原有国籍。在我国 1955 年和印度尼西亚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中就曾规定,不承认年满 18 岁的人有双重国籍,但赋予其依自己意思在两者中选择国籍的自由。而对于未满 18 岁的人,在成年前由其父母依照条约规定为其选择国籍,其仅在成年后的一年内有权依自己意愿选择国籍。与中国和印尼 1995 年的条约规定不同,对于类似“赴美产子”而获得双重国籍的儿童,承认其双重国籍的身份即为在这些儿童未满 18 岁且为声明放弃某

11、一国籍之前,他们是拥有双重国籍的。 (二)对儿童之外的对象采取不承认态度 对儿童采取有条件的承认,是出于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在 18 岁之前意思自治不完全的特殊情况。而对于成年人,其完全有能力依自己内心的真意来选择自己的国籍。开放双重国籍确实有利于引进海外人才,从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丰富的人才资源。然而,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宗法社会,故国、故土情结浓重,传统的宗族观念、炎黄子孙等思想在广大的农村及落后地区仍根深蒂固,拥有双重国籍可能被认为是“离心离德” 、 “不爱国”的行为;此外,我国目前一些城市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问题、就业等问题仍没有得到完全解决,贸然开放双重国籍,给精英人才特殊待遇,可能导致他们

12、内心的“不平等感”加剧;还有,在当下整治反腐之际,允许双重国籍还可能成为某些特权人士以入他国国籍的方式来规避中国法律的制裁。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目前还不能采取全面开放双重国籍的政策。至于人才难以引进,我国国内的科研环境尚待完善也是原因之一,根本的还是我国国内的官本位体制,所以如果单纯的开放双重国籍而不从根本上打破体制,不改善国内的科研环境,海外人才引进问题仍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三)关于具体措施的建议 1. 修改现行国籍法 。我国现行的国籍法是 1980 年颁布的,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和 30 多年前的社会情况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有的国籍法已不

13、能完全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这就决定了我国要对现有国籍法进行修改。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将“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修改为“原则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在其中增加一款但书:“因中外通婚、跨国收养和其他合法方式而临时具有双重国籍的儿童,在年满 18 岁周岁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国籍。 ”同时,取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代为办理国籍选择的条款。其次,通过立法对成年人取得双重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作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规定,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因自愿而丧失国籍适用“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没有问题,但是在非自愿丧失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需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

14、即可,而不论另一个因其非自愿而取得的国籍,这在理论上也并未违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不过这要求对是否非自愿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最后,可以增加国籍取得的范围。我国目前主要是基于出生和归化取得国籍,而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婚姻、跨国收养导致国籍变更的现象越来越多,而在我国的法律中缺乏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故应在国籍法中增加因婚姻和收养导致国籍变动的规定。 2. 完善“绿卡”制度,以弥补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不足。 “绿卡”也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满足居留国相关条件后,由居留国向其颁发的代表其在居留国合法享有永久居留资格的身份证件。我国的“绿卡”制度,即 2004 年 8 月就开始实施的

1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其中主要规定了“投资” 、 “技术” 、 “亲友团聚”三类申请类型。据数据统计,自中国实行绿卡制度至 2014 年 5 月 23 日,持有绿卡的外国人为 4900 多人,而在华常住的外籍人口已达 60 多万。这种巨大的数字反差,到今天势必更加明显。这都源于中国绿卡的门槛太高。 在不承认成人双重国籍身份的前提下,要缓解引进海外人才的难度,就需要降低我国绿卡制度的门槛。对此,笔者认为降低门槛可以从扩大申请对象的范围、增加申请类型、降低申请条件等方面入手。具体来说,如有博士学位的海外人才、有工作经验的硕士,或者对于雇主来说比较稀缺的专业人才,都可以发放绿卡。另外除了发放“绿卡” ,增加绿卡的类型,还可以仿效印度,发放具有中国特色的“华裔卡”;中国海外的大使馆也可以相应降低绿卡的申请条件,开发接受绿卡申请、扩大办理范围,等等。中国转型要靠人才支撑,经济发展更要靠“人才驱动” 。因此,可以建立一整套接纳海外人才的管理体系,甚至可以开放投资移民、建立移民局,这对人才吸引和储备以及未来中国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旭明.中国人赴美产子引发质疑.国际商报.2010(A03). 2高磊.国籍冲突与双重国籍的承认.山东大学.2011. 3刘晓莉.姬少亭.评析“最难拿绿卡”的难度“指数”.新华每日电讯.2014-06-0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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