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金融视角下的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定位与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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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金融视角下的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定位与监管摘 要 股权众筹模式是一种基于网络的融资模式,已经在世界上多个国家中推行,我国也已实行这种融资模式,而且其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在股权众筹模式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法律定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监管也不到位,所以其发展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基于此,本文拟从金融视角阐释股权众筹模式的概念特征,并分析其法律定位,提出监管措施。 关键词 股权众筹 法律定位 监管 金融视角 作者简介:袁博、陈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00-02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融资是一项获得

2、发展资金的有效手段。作为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融资方式,股权众筹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我国的股权众筹模式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由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因此,其还面临着比较大的法律风险。要在降低法律风险的同时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就需要在明确其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一、 股权众筹模式 (一) 概念 股权众筹需要以网络为依托。项目发起人通过在网上公布项目来达到融资的目的,而融资的回报就是股权。这种融资模式就被称之为股权众筹模式,归属于众筹模式。现如今,国内以及国外很多国家都推行了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全球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

3、成立于美国,成立的时间为 2010 年;随后,世界上多个国家都开始建立股权众筹平台。我国从2011 年开始实行股权众筹,发展至今,已近建立起较多平台,并且有些平台的影响力已经颇具规模,比如天使汇、大家投等。 (二) 特征 作为众筹模式中的一员,股权众筹不但具有众筹模式的一般特征,还具备一些自身独特的特点。对于非股权众筹来说,产品的具体实现是其主要的着眼点,同时,通过投资的进行,投资者所能享有的产品或服务额也同样是其关注的重点,由此看来,非股权众筹的过程具备一次性的特点;而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投资的回报才是筹资的重点,因此目标的长远性是股权众筹区别于其他众筹方式的一个特征。正是

4、这一特征,决定了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备更加有效的推动作用 。以拍电影为例,非股权众筹筹资的目的就是将这部电影制作完成,而且电影制作完成之后,流程也随之结束,但是股权众筹筹资的目的不仅仅是制作电影,还注重电影所能带来的收益,也就是将这笔资金发展壮大。从影响经济的时间来看,股权众筹模式产生的影响更为长久。(三) 意义 实际上,中小型初创企业是股权众筹方式重点扶持的对象。对于这种类型的中小企业来说,众筹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小型初创企业在创建的初期,规模是比较小的,在依赖传统的方法进行融资时,融资难度是非常大的。以银行为例,大客户才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点对象,对于规模非常小的中小型初创企业的融资续

5、期,银行并不会特别重视;而且即使提供了贷款,数额也通常比较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中小型初创企业所面临的这些融资难题通过股权众筹模式都可以解决,这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对企业的规模、项目的大小并无要求,只要项目的创意好,就可以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另一方面,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企业所能募集到的资金数额是比较大的,完全可以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由此说来,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股权众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基于金融视角下的股权众筹模式的法律定位 (一) 是否包含在证券发行范围之内 在进行股权众筹是否包含在证券发行范围内的判定时,首选需要进行股权凭证是否属

6、于证券范围的判断,只有当这两个方面的判定全部为是时,才能说明,股权众筹属于证券发行。证券法在对证券的定义进行规定时,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在列举中,股票、公司债券等包含在内,但是这其中并不包含股权凭证;而在其他相关的法律中,也并未出现补充性的规定。尽管缺少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进行研究时,还是应该将股权凭证划归于证券范畴。这种划归方法的理由有两点:首先,对于证券的定义,我国还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不过,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投资属性、流通属性这一点是得到一致认可的,而股权凭证同样也具备这些特征,因此,其应当包含在证券的范围内;其次,从借鉴国际经验的角度来看,美国的证券市场是非常发达的。在美国的法律规定

7、和实践中,股权凭证也归属于证券范围;在我国的证券实务中,证券法中所作出的证券范围已经适当地出现了拓宽,从这点看来,股权凭证也应该属于证券范围。完成股权凭证属于证券范围的判定之后,还需要进行股权众筹行为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行为的判定。当前,证券行业内已经明确要约、要约邀请以及证券交付包含在证券发行中,从股权众筹的行为来看,其完全具备证券发行的特征,因此从理论上说,股权众筹行为属于证券发行行为 。经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判定,可以明确,股权众筹是属于证券发行的。 (二)公募与私募的定位 证券公募,是指发行人在进行募集资金时,以公开营销的方式来发行;除了自身之外,社会公众都是发行对象,具备发行对象不特定的特征

8、。证券私募,是指发行人在进行募集资金时,证券发行并不公开,而是发行给少数的特定对象。在进行监管时,私募的监管措施更为严格一些,对股权众筹公募和私募定位的主要目的就是判断应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措施。在进行公募和私募的定位时,只需进行股权众筹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标准的判定即可,当符合时,股权众筹就属于公募,反之则属于私募。对于符合公募的标准,证券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证券发行的对象不特定;当证券发行的对象确定时,需要累计超过二百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当具备这三个标准中的一个时,就可以判定股权众筹属于公募 。通过公募的定义以及股权众筹的方式可知,股权众筹并不属于公募。具体说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

9、第一,从发行对象的特定来看,股权众筹的对象属于特定对象,不符合公募不特定的要求;第二,从宣传方式来看,股权众筹采用的宣传方式为自身的网站,这并不能属于公开宣传行为,与公募的公开性不相符;第三,从发行对象人数上来看,股权众筹的投资人需要控制在 50 人以内,这与公募二百人的规定是不相符的。因此,股权众筹并不符合上述三个选择性条件中的任何一个。综上,股权众筹模式应该定位为私募。 (三)网络性对法律定位的影响 股权众筹的开展以网络为依托,因此,其具备一定的网络性特征。而在进行法律定位时,网络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数众多、传播速度快的影响。公开性是网络的一大特点,无论是何种

10、年龄、何种职业的人,都可以使用互联网来满足自身的目的,这也促使股权众筹在利用互联网进行筹资时,具备一定的社会公开性,这样一来,与传统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开发行之间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法律定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操作简便、使用快捷的影响。便捷性是互联网的又一特点,也使得基于网络的股权众筹具备更高的风险。在传统的非公开发行中,发行者与投资者会进行有效的沟通,降低投资的风险。然而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只能依赖发行者发布的一些网络资料来进行判断,风险非常大。从这两个方面来看,与传统的非公开发行相比,股权众筹与之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进行法律定位时,应该充分考虑网络性的影响。 (四)是否违反非法集

11、资的规定 从募集资金方式来看,股权众筹行为带有一定的非法集资的特征,因此,在进行法律定位时,还需要明确区分二者。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的特征时,才能将集资行为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而对于利诱性及社会性的特征,股权众筹模式并不具备,因此,股权众筹并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三、 基于金融视角下的股权众筹模式的监管 (一) 严格审核股权众筹平台的资格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项目发起人以及投资者,平台需要进行判定和筛选,促进项目与投资者配对的实现;同时,在融资的过程中,双方的资金都会面临一定的安全问题,这就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保证资金安全

12、,促进股权众筹模式的顺利开展。另外,在进行股权众筹的操作时,专业水平及资金实力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为了保证平台能够充分地满足要求,需要对其设立相应的从业标准,并由监管机构严格地对股权众筹的平台资格进行审核。 (二) 明确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比较多,每个投资者的条件都是不同的,应根据具体的投资者条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私募形式,公开发行制度并无法约束股权众筹行为,这样一来,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进行监管制度的制定时,就需要明确投资者的准入条件,通常来说,合格投资者为比较适合的股权众筹投资者。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者净资产的数额比

13、较大,并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当出现证券欺诈行为时,具备一定的自救能力 。具体条件的设置,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新三板对合格自然人投资者门槛的设定,设定一个最低的资金门槛下限。 (三) 遵守业务运行规则 在宣传推广方式上,股权众筹平台在进行宣传时,只能选择自身的门户网站,其他的媒体、网站等都不能进行宣传;在融资金额上,应该明确规定出单个投资额以及筹资额的上限,以便于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在资金安全上,在对投资和融资的金额进行管理时,股权众筹平台应该避免直接参与,而是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 。通过这三项业务运行规则,可以有效加强对股权众筹模式的监管,降低融资及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四) 健全

14、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股权众筹各方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应由相关的法律或者合同来规定,当主体出现违反的行为时,就应该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相关立法应通过明确何种行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保证主体法律义务的履行,同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股权众筹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保证投资者能够受到一定的救济。一般来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当股权众筹主体的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时,如果其行为未构成犯罪,那么就用行政责任来进行惩戒,多为罚款、责令停业等。刑事责任也属于公法责任

15、,主要是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惩罚。 四、结论 根据文中股权众筹模式法律定位的阐述可知,股权众筹属于一种独特的新型证券私募模式,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要通过科学的措施加强监管,以便于保证股权众筹既合法又健康的发展。 注释: 朱玲.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吉林金融研究.2014(6).13-20. 李尚桦.论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则以美国 JOBS 法案为借鉴.行政与法.2015(3).121-129. 洪艳蓉.证券法债券规则的批判与重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3).60-74+158. 周煜恒.P2P 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5(3).22-27. 李润.证券法视野下股权众筹的监管进路.中财法律评论.2015(1).67-78. 刘瑜恒.美国股权众筹立法发展及其借鉴意义.证券法苑.2015(1).361-385. 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 JOBS 法案为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13(6).4-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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