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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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从地方政府、纳税人两个层面探讨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从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基本目标和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需解决的问题两个角度提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构想。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 增值税扩围 营业税 一、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地方政府层面 营业税是地方的第一大税种,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势必会缩小营业税的税基,地方政府利益将受损,因此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应首先考虑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按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中央、地方按 75:25 共享,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

2、(除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以外)为地方收入,改征增值税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作为共享税的增值税的税基增加,而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税基减少。只能通过完善地方税体系、拓宽地方财源的税制改革来将这一阻力因素减弱。 (二)纳税人层面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行业税负的变化必将影响企业对改革的支持力度,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缴纳营业税时,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除了 3%的营业税税率,还需考虑到因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承担的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其外购货物(20.36%) 、劳务(9

3、.22%)及新增固定资产(23.22%)的投入约占其营业收入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 7.67%52.8% (1+17%)17%。据此推算出,交通运输业实际承担的总的货物劳务税税负应该是 10.67%(7.67%+3%) 。而如果改征增值税,伴随着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在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可抵扣其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一般纳税人按标准税率 17%来计算,承担的税负为 6.86%(1-52.8%)(1+17%)17%,是低于按目前营业税征收所实际承担的 10.67%税负的。 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执行的是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不能把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全部扣除,因为无法明确划分

4、劳务和新增固定资产中不可扣除部分的比重,这里暂且计算得到只扣除外购货物部分进项税额后的税负为 11.57%(1-20.36%)/(1+17%)17%。同样,我们可以计算得出,如按 13%的税率执行,交通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情况,见表 1。 表 1 交通运输业分情况、分税率的税负 由此可见,即便按 2002 年之前获取的数据,在现行不完全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无论是按 17%的标准税率,还是按 13%的低税率计算,交通运输业改征着增值税扩围行业的增多和目前交通运输业优化基础设施及运输装备的要求,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其行业实际税负必然下降(这里暂不考虑联运业务按差额征税) 。 二、交通运

5、输业改征增值税的构想 (一)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基本目标 1.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税收征管会更加的规范,进入增值税的正常抵扣链条,可以降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同时带来新一轮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热潮,而基础设施的完善会使业务量加大,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利润率,促进交通运输业快速发展,并向现代物流业转型。 2. 完善税收体系,符合市场经济取向 “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原则依然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当前交通运输业按营业税税目征收,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没能很好地体现,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更符

6、合市场经济和现代物流发展的要求,能更好地体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公平、效率原则。 (二) 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需解决的问题 1. 增值税立法 应该从立法角度为增值税扩围保驾护航,加强税收立法。因为目前增值税的立法草案,不仅仅是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升级,还需统筹考虑新纳入的原营业税征收的行业相关税制设计,这使得立法的起草、税率的设计及税收收入的分配变得格外复杂。 2. 健全地方税体系 财产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最适宜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未来我国应大力发展财产税,并着力构建以财产税、所得税、城建税及环境保护税等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方税体系。如可以进行房产税方面的改革(开征统一规范的保有环节

7、房产税) 、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和完善,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环境税等,对现行的地方税种存在的问题,也应适时进行改革。2010 年新疆及西部地区资源税改革试点和 2011 年上海、重庆市开始的房产税改革试点,都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初步探索。 3. 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因为税收征管系统实行国税、地税分开,而现行增值税、营业税由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分别征管,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征管权限如何分配也是一大难题。现在有观点认为,应该“人随业务走” ,即实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将一部分地税人员调入国税系统,专门负责扩围行业的征管,这样国地税人员会随着业务的此消彼长,最终“合为一体” 。虽然国税与地税机构的合并是必然趋势,但由于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在全国进行全面增值税扩围改革,只能选择部分行业、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广,这样“人随业务走”需要频繁进行调整,不建议采用,应等待适宜的时机,将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一步到位。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中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0 , (12). 2蔡昌.对增值税“扩围”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0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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