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雇人上烽契”与唐代“雇人上烽”研究一、引 言 烽堠,又称烽火台、烽燧、烽铺,是我国古代的军事警备通讯设施,是从指挥军队作战的信号中派生出来的。 墨子一书中记述了鼓、旗、金、火等信号在战争中的用途,并且将火、鼓、旗、金与烽、亭、表等设施结合起来,应用到守城防御和作战之中。 汉书贾谊传中云:“烽用火,燧用烟,夜宜火,昼宜烟。 ”可见,烽堠在古代是一种及时而迅速的军情传递设施。 武经总要前集卷 5 中曰:“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厥也。 ”烽燧因在战争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古代,历来受到统治者和军队的重视1。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灭高昌后,在其故地设西州,不久又设庭州。后来在交河
2、城设立安西都护府,负责西域的军政事务。长安二年(702) ,唐朝廷又在庭州设立北庭都护府,与安西都护府共同管理天山南北广大地方的军政事务,进而在西域地区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统治秩序。同时唐统治者为了加强其对西域的军事控制,将建国之初的烽堠制度在西域逐渐推广。 “武德七年(624)六月,遣边州修堡城,警烽堠,以备胡” ;“武德九年正月辛亥,突厥声言入寇,敕州县修城堡,谨烽堠。 ”2 至于吐鲁番地区的烽堠, 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揭示:伊州有苜蓿烽、都罗烽、乌骨烽、速独烽、高头烽、故亭烽、柽槌烽、花泉烽、阿2查勒烽、泥熟分蘖感、青山烽、伊地具烽、柳头烽、明烽、波色多烽、乙耳烽、骨吐禄铺等 17 座烽铺;敦
3、煌文书 S0367 号唐光启元年(885)书写沙州伊州地志残卷中说伊州三县的烽堠情况为:伊吾县有“烽七:小源、毛瓦、狼泉、香枣、盘兰泉、速独谷、伊地具” ,职纳县有“烽八:百尺、下到泉、永安、东柘厥、花泉、延末” ,柔远县有“烽四:白望、白杨山、伊地具、独堆” 。庭州有耶勒烽、乾坑烽、柽林烽等三座烽堠,西州则有赤亭、狼泉、达匪、寒亭、胡麻泉、维磨戍、神山烽、赤山烽、悬泉、罗护、突播、小岭、挎谷、上萨捍烽、柳中上烽、河头上烽、武城上烽、交河上烽等 28 座烽铺。具体说,在今鄯善县境内的烽火台主要有:赛克散尧里迪给巴希土尔,为唐代赤亭古城北约 40 公里处;三十里大墩烽火台,在今县东北 15 公里
4、;汉墩阿克墩烽火台,在连木沁乡汉墩村阿克墩庄;东湖烽火台,在县东郊 10 公里;还有阿萨协亥尔烽燧及迪尕乐烽火台。在吐鲁番县的有:七泉湖萨依烽燧、煤窑沟烽燧、木尔吐克萨依烽燧、胜金口烽燧、乌江布拉克烽燧、胜金烽燧甲、木头沟东土墩烽燧、胜金烽燧乙、胜金烽燧丙、七康湖烽燧、干沟烽燧、恰特喀勒烽燧、雅尔湖烽燧。另外,在吐鲁番市有盐山烽燧,在托克逊县有阿拉沟烽火台等。这些烽堠主要分两条路线:从赤亭向西,沿天山南麓直至柳谷、白水、银山镇;向西南,沿着库鲁克山北麓西去银山碛3。 烽堠人员的配备, 武经总要唐兵部烽式中规定:“凡掌烽火,置帅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谨信有家口者充副帅,往来检校。烽子
5、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日须教3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五人,兼守烽堠,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 ”又说:“一烽六人,五人烽子,递知更漏,观望动静;一人烽帅,知文书符牒转递之事。 ”烽式还规定烽号保密,“烽帅、烽副自执,烽子亦不得知委” 。烽帅、烽副检视烽台,其“家口听于堑内安泊” 。这是烽帅、烽子上烽铺的惟一法令,所云“二年一代” ,是役期还是番期不明。唐朝对卫士的役期和番期有明确规定:卫士“凡三年一简点,成丁而入,六十而免,量其远迩以定番第。百里内五番,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4。也就是说,男 21 岁成丁,征
6、为卫士,到 60 岁才免役,每年上番,以上番地区的距离远近来确定“番第” 。那么如果烽子“番第”不时,或者当“番”者不上烽又该如何,对此传世文献中没有说明,但通过吐鲁番地区的出土文献我们得知,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雇人上烽”现象。 二、出土文献材料 众所周知,中国西北内陆地区的丝路文化和干旱的气候,使得埋藏在历史废墟和墓葬中的大量古代文献得以保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敦煌和吐鲁番。吐鲁番地区出土的文书大多是从寺院遗址或墓葬中发掘出来的,是出自当地人利用废弃的世俗文书作为丧葬用品这一风俗,这使得古代文书随着考古发掘不断面世,其中最为人所熟知的是阿斯塔那、哈拉和卓两个古墓区。在吐鲁番众
7、多的出土文献中,有许多是关于“雇人上烽”的契约,兹列举引证如下: (一) 唐西州交河县严某受雇上烽契5 41.(钱五)文雇交河乡严 2.交河县(如)有逋 3.罪及巡点当严 4.人 严秋隆 5.(知)见人 郭河绪 67TAM7840 本件出自阿斯塔那 78 号墓,契约纪年部分已残缺。该墓系夫妻合葬墓,与文书同时出土的有唐贞观十六年(642)严怀保妻左氏墓志一方。墓中女尸在内,当系先葬,其纸鞋拆出文书编为 24 至 32 号。据墓志,后葬的男尸当为严怀保,其纸鞋拆出文书编为 33 至 52 号。因此,此契的时间当在唐初,具体为贞观十六年之后,而受雇者所上之烽,根据出土的其他残文书推断,为“赤亭烽”
8、 。 (二) 唐张隆伯雇董悦海上烽契6 1.(一日武城)(隆伯) 2.(宁)戎乡人董悦海用河头上烽 3.一次一十五日与雇价钱五文其钱 4.(日)交相府了逋 5.当张悉 6.信 7.人张 8.雇人董悦(海) 9.知见人张相愿 510.知见人高 69TAM14017/1 (三) 唐张隆伯雇范住落上烽契 (图一)7 1.(正)月廿八日(武城乡) 2.文雇同乡人范住落(用) 3.(十)五日即日与钱四文残钱三 4.(回)来上钱使毕若烽上有 5.不在并烽前有杂 6.契以后先有悔者 7.(从)私契两主知可 8.人范住落 9.张隆伯 10. 11.书人赵武亮 69TAM14017/4.17/5-2 (四) 唐
9、张隆伯雇悦子上烽契8 1.付县上烽一十五日(即)日(钱) 2.须十日至若不钱一日遇钱半文若有遇(留仰) 3.悦子承张隆伯悉不知二主和同立卷之成 4.(一罚)二入(张) 69TAM14017/2 (五) 唐张信受雇上烽契9 61.月十四日 2.银钱六文雇同乡人 3.烽一次十五日若上 4.(有)罪一仰张信自 5.一罚二入不悔人 6.信 69TAM14017/3 以上 4 件文书出自阿斯塔那 140 号墓,契约纪年部分均已残缺。与文书同时出土的有唐永徽六年(655)张隆相墓志和高昌重光四年(623)至延寿九年(632)的纪年文书,因此,此四契当为永徽六年之前所立。 (六) 唐永徽六年匡某雇人上烽契1
10、0 1.(永)徽六年十一(月)日武城乡匡 2.交用银钱四文乡人易隆仁往 3.城上烽一次十烽上有逋留 4.一抑易自匡悉不知两和立 5.契获指为 6.主 7.受雇 易隆仁 8.知见人 傅隆获 9.严武达 10.旨一道 767TAM1043/50 此件出自阿斯塔那 10 号墓,为一男一女及一男孩合葬墓,其中男尸纸鞋拆出 43 至 52 号文书。此契纪年部分保存较好,为永徽六年(655)所立。 (七) 唐永徽七年西州高昌县宁昌乡令狐相受雇上烽契11 1.(永)徽七年七月十五 2.(文)半用雇宁昌乡人令 3.一十五日烽上逋留官罪一(仰令) 4.不知若不承了谪银钱十文入 5.范两和立获卷为信(钱) 6.知
11、见 焦食 7.受雇 令狐相 60TAM33711/2 此件出自阿斯塔那 337 号墓,此墓盗扰严重,有尸三具,出土有唐显庆二年(657)范阿伯墓志一方。此契纪年部分保存较好,为永徽七年(656)所立。 (八) 唐西州高昌县武城乡张玉雇人上烽契 (图二)12 1.正月廿八日武城乡 2.银钱八文雇同乡人解知德当柳中 3.一次十五日其钱即日交相(付) 4.(若)烽上有逋留官罪一仰解知德 5.当张玉悉不(知)有先悔者一罚 86.二入不悔人(指)为记 7.钱主 8.受雇人 (知)德 9.保人 张板德 10.知见人 张仁丰 60TAM32601/1. 01/2 本件出自阿斯塔那 326 号墓,纪年部分已残
12、,同墓出有高昌延昌二十六年(586)将孟雍妻赵氏墓志一方。该墓为合葬墓,死者并非同时入葬,同出有高昌和唐总章元年(668)的文书。又本契文中见柳中县和武城乡名,立契时间当在唐初。 (九) 唐西州高昌县严某雇人上烽契13 1.(六月一日高昌县)人(严) 2.(文)雇取交河县人赵松 3.(当)交河上烽一次(十)五日其(钱) 4.付了若烽有(逋) 5.(当)严悉不知(若) 6.人随身 7.书(指) 67TAM9325 (十) 唐西州高昌县阳某雇人上烽契14 1.(年)六月一(日高昌县) 2.钱十文雇交河县人 93.(用)神山烽上一次十五日 4.(即)日交相付了若烽上有逋 5.当(阳)悉不知 6.(书
13、)指 67TAM9324 (十一) 唐西州赵某雇人上烽契 (图三)15 1.(六月)(海) 2.十文雇(李)居 3.交河上烽(其)钱即日付 4.(烽)上有逋留官(仰)李自当赵 5.知别二悔人两和立契获 6.(为) 7.钱 赵 8.(受)李(居) 67TAM9327(a) ,28(a) (十二) 唐侯某雇人上烽契16 1.上(烽)其(钱) 2.若烽(上)官罪一(仰) 3.当侯悉不(知)刀箭侯不知两 4.(立)契获指(为信) 67TAM9329,30 此 4 件文书出自阿斯塔那 93 号墓,为合葬墓,其中女尸纸鞋上拆出10文书为 23 至 30 号。契约纪年部分已残,但根据同墓出土的其他纪年为武周
14、时期的文书比对,不见武周新字,故当是高宗末至武周初(689)改新字之前的契约。 (十三) 唐神龙二年西州交河城人张贾苟辞为诉受雇上烽事17 1.(交河)城人张贾苟辞 2. 3.上为临发曰买(苟) 4.雇上(件)人替才思赤山 5.到镇所有逋留官(罪)及逃检不(到) 6.(上)日将军其人点 7.(买)苟贫见 8.(钱)其守亮 9. 10.示 11.日 12.州 73TAM5183/3-13(a) , 3/3-8(a) ,3/3-7(a) 本件文书出自阿斯塔那 518 号墓,契约纪年部分残缺,据前件知在神龙二年(706) ,赤山为烽名,故知是受雇上烽。 (十四) 唐显庆三年西州范欢进雇人上烽契18 1.(显庆)三(年)十一(月)二日交河府卫士范欢进(交)